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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ZKL1234 · 2019-07-22 08:33 · 67380 次点击
第一部份政策篇
1.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告2019年第23号,以下简称《实施安排》)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6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联合部长令第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采用“两步走”的工作思路,“第一步”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中的产品按照相关标准加贴标识;“第二步”采取目录管理方式,对列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标,按照相关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
《管理办法》“第一步”多数企业已经做到;为了推动“第二步”工作,同时借鉴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电器电子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做法和经验,2018年3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和《达标管理目录征求意见稿2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5号,以下分别简称《达标管理目录》和《例外清单》)。
《达标管理目录》包括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共12种整机产品,对于技术上和经济上不可行的情况,归纳整理了《例外清单》。
为配套《管理办法》“第二步”的实施,加强对《达标管理目录》的管理,从源头上限制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使用,减少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增加绿色产品供给,促进绿色消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就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活动提出了实施安排。
2.问:《实施安排》的制定遵循哪些主要原则?
答:在《实施安排》的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既考虑中国国情,又和国际接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切实推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工作。
3.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为何要包括自我声明的方式?
答:为了便于企业开展合格评定活动,减少企业认证活动费用,并借鉴国外相关实施经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采用了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以下简称国推自愿性认证)和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供方符合性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两种方式并行推进的方式,其中自我声明可采用生产过程控制、关键点管控、依据标准管理和型式试验等方式报送符合性结果,从而给予了企业实施方面更大的灵活性。企业可自主选择合格评定方式,既与国际惯例保持协调,也营造了友好制度氛围。
4.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公共服务平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配套《管理办法》第二步的贯彻落实,实施和监督管理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活动,应建立必要的数据平台和对外网站,统一管理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符合性相关信息,规范企业对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供方符合性声明的内容、格式和方式,公布符合性声明结果,该平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设,企业和认证机构通过公共服务平台报送合格评定信息,合格评定结果供社会公众、管理和执法部门查询使用。
第二部份企业执行篇
5.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具体样式是什么?什么颜色?加施位置是什么?如何获取标识矢量图?标识的尺寸大小有规定吗?
答:采用自我声明的,标识的具体样式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公告;采用国推自愿性认证的,标识的具体样式详见从事国推自愿性认证的各认证机构实施细则。
根据《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第20号公告)第6条要求,企业可自主选择任意制作工艺(如印制、模压等)在产品本体、铭牌、包装、随附文件(如说明书、合格证等)、操作系统、电子销售平台等位置使用或展示标识。标识的颜色应选用白色底版、绿色图案。标识基本图案的矢量图可在绿色产品标识信息平台自行下载,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标注后应清晰可识。
6.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标识是否能代替《管理办法》第一步要求的原环保使用期限或e标识?
答:不能代替。
7.问:采用自我声明的方式使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标识时,是否需要向《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中提到的“绿色产品标识信息平台”提供相关信息?
答: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公共服务平台完成自我声明完成信息报送后,无需再向“绿色产品标识信息平台”重复提交,技术上可以实现信息自动传递。
8.问:未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可以使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标识吗?
答:根据《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未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不可以使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标识,但可以由认证机构依据相关法规自主选择使用相关标志。
9.问:根据《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在公共服务平台完成信息报送后,会生成二维码供企业下载吗?
答:国推自愿性认证或自我声明完成后,都会生成二维码供企业自愿下载使用。
10.问:《实施安排》中规定自我声明的报送主体为生产者或授权代表,请问ODM代工模式生产的产品,是否可以由代工厂进行合格评定信息的报送?
答:自我声明必须由供方完成信息报送,供方是指生产者或授权代表。
生产者是生产或委托他人设计、生产产品并以其名义/商标进行销售,应对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
授权代表是经境外生产者书面授权,代表境外生产者向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符合性声明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境外生产者可以选择其子公司、进口商或销售者等作为授权代表。
代工厂不能进行合格评定信息报送。
11.问:自我声明的报送主体是否需要分开生产单位和销售公司?如果一个公司在国内有多家独立法人企业,这个公司是否需要统一报送所有产品还是需要把各自生产的产品分开进行报送?
答:自我声明必须由供方完成信息报送,供方是指生产者或授权代表,详见问题10中生产者和授权代表的定义。
12.问:自我声明中的“法人代表签字和公司盖章”,是否可以采用电子签章,或者其他利于企业方便操作的方式处理?
答:可以,签章具有法律效力即可。
13.问:自我声明中的“授权签字人”,是否可由被授权的法人内部自主决定?
答:可以。
14.问:作为自我声明技术支撑文件的检测报告,如果是企业自己第一方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需要盖章?
答:需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15.问:自我声明及其技术支撑文件是否可以为英文?作为技术支持文件的检测报告是否可以由境外实验室出具?
答:自我声明及其技术支撑文件包括检测报告均应为简体中文。检测机构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即可。
16.问:欧盟RoHS2.0的检测合格报告是否能作为自我声明的技术支撑文件使用?
答:企业提供的技术支撑材料应符合合格评定要求。
17.问:自我声明技术支撑文件的编号和类型是企业自定吗?是否有示例?
答:企业自行确定即可。
18.问:自我声明是否可以不提供任何技术支撑文件?技术支撑文件是否只有监管部门和企业自己可以看到?
答:自我声明需要提供技术支撑文件,技术支撑文件只有监管部门和企业自己可以看到。
19.问:自我声明需要填写产品的型号,对于型号众多的产品(例如电脑)是否可以采用和CCC认证填写型号一致的原则,用型号ABC-XXXX(X代表0-1的数字)来表示?
答:可以。
20.问:如果产品部件供方变更,自我声明是否需要重新报备?还是仅仅对此变更部件进行声明?
答:是否变更、如何变更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但应保证产品符合合格评定要求。
21.问:自我声明的有效期有规定吗?是否需要更新?
答:对于满足要求的自我声明,长期有效。
22.自我声明方式中上传的文件是否有审批的环节?
答:在公共服务平台完成信息报送后即完成了自我声明。
23.问:自我声明是否还有更具体的细则?
答:企业可根据《供方符合性声明规则》自行整理,不再发布细则。
第三部份认证和检验检测机构篇
24.问:申请从事国家统一推行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以下简称国推自愿性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具备什么样的资质?如何申请相关资质?
答:从事国推自愿性认证的认证机构除了满足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外,还应符合《实施安排》)中关于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认证机构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认可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平台”申请。
25.问:从事国推自愿性认证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是否需要市场监管总局授权?
答:从事国推自愿性认证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应取得法定资质,并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市场监管总局不再进行授权,由认证机构自行签约管理。
26.问:从事国推自愿性认证的认证机构对于零部件和材料的检测和认证结果如何采信?
答:详见各认证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国推自愿性认证实施细则,并由各认证机构自己解释。
27.问:从事国推自愿性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有模板要求吗?
答: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出具检测报告,无统一的模板要求。
28.问:原有整机和零部件产品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国推自愿性证书如何处理?
答:认证机构可按照有关要求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国推自愿性证书转换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推自愿性认证证书或机构证书。
29.问:国推自愿性认证的费用如何收取?
答:由从事国推自愿性认证的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认证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予以公示。
30.问:国推自愿性认证证书是否可以认证机构间相互转换?
答:获得授权的国推自愿性认证机构有多家,国推自愿性认证证书可以认证机构间相互转换,具体参照认证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部份监管篇
31.问:如何对于达标管理目录目录内的产品贯彻落实《实施安排》进行监督管理?
答:详见《实施安排》第五部分“监督管理”,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和各自的职能职责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活动及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并适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各自职责受理对合格评定各方违反本安排行为的举报,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对国推自愿性认证、自我声明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向社会公示。
32.问:有的产品虽然在2019年11月1日前停产或停止进口,但可能仍有产品在市场流通或在库,以及11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这类产品是否需要按照《实施安排》进行合格评定?
答:对于11月1日前投放市场的产品,采用自然消化的方式。
33.问:《实施安排》要求供方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30日内在公共服务平台完成符合性信息报送,对于进口产品如何计算是否为30日内?
答:产品投放中国市场后30日内完成合格评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