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计量专家 · 2011-12-13 08:54 · 42199 次点击
俗话说,爱美是人的天性。随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增长,以及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提高,化妆品走入了寻常百姓家,成了老百姓日常亲密接触、“肌肤相亲”的生活用品。金秋九月,是全国“质量月”,请随我们一起解读《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一起了解中国政府对进出口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年磨一剑的部门规章
——从立法背景谈起
我国的化妆品工业发展迅速。1980年,我国化妆品销售额只有3.5亿元,到2007年已超过1200亿元,在不到三十年的时间里增长了342倍,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化妆品消费市场。我国进出口化妆品贸易额及检验检疫业务量也呈急剧增长的态势。2010年,全国进口化妆品总批次货值15.82亿美元、重9.96万吨、14.60万批,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39.02%、42.08%和28.87%。2010年,全国出口化妆品总批次货值17.58亿美元、重41.53万吨、11.11万批,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33.69%、29.72%和26.85%。
但是,与激增的进出口化妆品贸易额和检验检疫业务量相比,我们的监管规章,不能满足当前发展的需要。《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1号令)是2000年颁布的,虽适应了当时检验检疫工作需要。但是,随着业务发展,许多工作制度及规定,如分类管理问题、与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与交流、企业诚信、企业责任等,未在原管理办法中体现,一些工作无法律依据。此外,一些实际工作,如标签审核,已作调整,急需将这些规定补充修订到管理办法中,以适应不断发展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要求。2011年初,国家质检总局第143号令《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颁布实施,标志着进出口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有了新的法律依据。
十年磨一剑,这部部门规章集中体现了十年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成熟经验,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面面俱到的新办法
——谈新办法的法律依据
在修改办法的过程中,立法工作者充分参考了与进出口化妆品监管相关的所有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21号令)、《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通知》(国检检[1992]223号)、《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补充通知(国检检[1997]159号)、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6]293号)、《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1年3号总局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1999年第16号令)、《进出口商品免检办法》(1994年发布)、《进出口商品复验管理办法》(1993年)、《进出口商品样品管理办法》(1988年国检务字第4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2007),以及卫生部相关部门的规定。应该说,这部规章基本上做到了上下衔接,前后兼顾,规范了有关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方方面面。
分段管理的无缝衔接
——谈新办法在监管制度上的衔接
当前对于进口化妆品的主管机构主要有两个:一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首次进口前国产和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二是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口岸化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注重有关这种分段管理体制的衔接,修订时充分参考了相关部门的法规调整并结合本系统的实际工作作出了有效衔接及可操作性的调整。
例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最终灌装或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在境外完成的,无标签尚不能销售的化妆品成品规定为进口化妆品,须进行卫生行政许可审批,故新办法修订时对此类产品进行重新定义并制定了相应的检验监管措施,以防此类进口化妆品检验监管漏洞。又例如,新办法要求首次进口的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又例如,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等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新办法规定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实现了与有关制度的无缝衔接。
主体明晰权责明确
——谈新办法构建的责任体系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包括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及个人;适用产品包括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中的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化妆品成品和半成品。
“产品质量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从近年来《食品安全法》等新法的出台,“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这一理念逐渐为社会民众所接受和认同。新办法强调了企业责任,明确了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化妆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于问题产品,企业应采取主动召回等处理措施。
新办法在“法律责任”一章构筑了比较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多处创设的法律责任与前文提及的行为规范相呼应,形成“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逻辑闭环。同时,新办法明确了行政相对人及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在违反本规定时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管理念之大成
——谈新办法的新制度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分七章,共计五十条。修订后的新办法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和我国相关规定,引入了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诚信制度、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管理制度、质量安全监控(监测)制度、指定的场所存放等规定,将分级管理改为分类管理、并按照《特别规定》和《商品检验法》规定,明确了对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和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及对非贸易性物品、免税化妆品以及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的管理等,填补了在这方面规定上的空白。
新办法将标签审核改为标签检验,由于2004年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被取消行政许可,现化妆品标签检验已作为日常检验的一部分进行检验监管。新办法将这一做法加以明确。同时,新办法明确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的工作程序、检验检疫机构的义务和责任。从报检、检验检疫、合格不合格处理等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了规定,程序清楚、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
构建电子化检验检疫监管新机制
——谈新办法实施后的展望
综上,《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更符合进出口化妆品贸易发展的趋势,更具有可操作性。2012年2月1日,新办法即将正式施行,结合国家质检总局大通关项目《进出口化妆品电子监管系统》进口部分的使用,将促进进口化妆品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加大通关便利性、执法统一性和规范性。我们期待,一个建立在风险分析、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实施风险监控、强制检验、验证和抽查检验相结合的电子化检验检疫监管新机制,将更好地为我国的进出口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