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学性能实验室设备验收标准

  Tess ·  2012-02-27 11:16  ·  32978 次点击
**力学性能实验室设备验收标准**一、经过实际测试,实验室台柜能承受500kg/m²以上的重压。对实验台柜类产品的力学技术要求如下:**1****力学性能**1.1台面力学性能要求见下表1表1
序号试验项目试验条件技术要求
1垂直静载荷试验加750N力压10s,10次台面无损伤,无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无断裂或豁裂,连接件未出现松动
2垂直冲击试验质量28g铜球在450mm高度落下,3处
3持续垂直静载荷加载2.0kg/dm2,7天
4水平耐久性试验150N力,30000次
1.2柜体力学性能要求见下表2表2
序号试验项目试验条件技术要求
1搁板弯曲试验加载2kg/dm2,7天无断裂或豁裂,不出现永久变形
2搁板加载稳定性GB/T10357.4第5.3条规定执行不倾翻
3搁板支承件强度1.7kg钢块,冲击能1.66Nm,10次搁板销未出现磨损或变形
4柜门安装强度试验离门沿100mm处挂25kg法码,反复开闭10次各部无异常,外观及功能无影响
5柜门水平载荷试验门端100mm处,水平加60N力,10s,10次
6底板强度试验用750N力压10s,10次底板未出现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磨损或变形
7拉门耐久性试验2X1.5kg反复开闭40000次门应与柜体仍紧密相连,门与铰链均无破损,并未出现松动,铰链功能正常,门开关灵便
8拉门强度试验35kg,10次
9拉门猛开试验2kg,10次
10翻门强度试验300N,10次
11翻门耐久性试验20000次
12抽屉和滑轨耐久性试验加0.33kg/dm2,开闭40000次滑轨未出现永久性松动,抽屉活动灵便,无异常噪音
13抽屉快速开闭试验以1.0m/s施50N力,10次
14抽屉底板破坏试验施60N力,10s,10次
15抽屉及滑轨强度试验抽底均布0.25kg/dm2,前端施250N力,10s,10次
16主体结构和底架强度侧面施300N力(4处),高≤1.6m,10s,10次未出现松动,位移小于10mm
17独立柜稳定性试验GB/T10357.4第5.2不倾翻
18柜体搬运试验一角抬起150mm高度落下,4次无变形,松动,分体等异常
19拉手安装部位强度试验向上下、左右及前向以200N力拽无影响使用的变形和松动
**1.3****不锈钢柜体力学性能**1.3.1台面、搁板和底板应能承受100kg载荷,其变形量应小于3mm,且无柜门抽屉卡滞现象。1.3.2柜体在490N水平集中力的作用下,框架的变形量应小于5mm,去除作用力后,框架变形量应小于3mm。**1.4****水槽底部应能承受****100kg****载荷,其变形量应小于****3mm****.****。****1.5****调整脚**(1)调整脚螺纹表面不得有凹痕、断牙等缺陷;(2)塑料表面不应有溢料、缩痕、熔接痕等缺陷;(3)每个调整脚应能承受不小于150kg的能力。**2****、力学性能试验方法****2.1****台面****2.1.1****垂直静载荷试验**台面的力学性能试验,须根据产品结构(台面板、框架、柜体)结合形式装配为一个整体后。除了试验部分之外,在其它部分的所有台面面积每1dm2等分布负载1.0kg重的压铁。台面负载是在台面中央放300mm×300mm的板,并用750N力压10s,共进行10次,查各部有无异常。**2.1.2****垂直冲击试验**在操作台面的位置3处上,在450mm的高度落下直径19.05mm、重量28.1g的铜球,检查操作台面有无异常。2.1.3持续垂直静载荷试验,按GB/T10357.1—1989中7.1.1.3规定进行。2.1.4水平耐久性试验,按GB/T10357.1—1989中7.2.1规定进行。**2.2****柜****体**2.2.1搁板弯曲试验,按GB/T10357.5—1989中6.1.1规定进行2.2.2搁板加载稳定性试,按GB/10357.4—1989中5.3规定进行2.2.3搁板支承件强度试验,按GB/T10357.5—1989中6.1.2规定进行2.2.4柜门安装强度试验
**2.3****不锈钢柜体****2.3.1****承载试验**将产品置于平稳处,在台面、搁板和底板中央分别放置300mm×300mm的木板,在其上分别放置100kg重物,静置1h后,检查柜门抽屉的关闭情况,去除重物后,测量受载平面对角线交点处的垂直方向的变形量。**2.3.2****水平受力试验**将产品置于平稳处,固定底脚,分别从左右上柜中部加490N的水平力各5次,每次作用时间5S,在加载状态,分别测量受力端的变形量,取其平均值。去除作用力后,再测量残留变形量。**2.4****水槽承载能力试验**(a)测量水槽底平面两对角线交点处到水槽底面中心的垂直距离L1;(b)在水槽底部中央加100kg的重物,加载时间为1h;(c)取出重物,测量底面中心到两对角线交点的垂直距离L2。L2-L1就是变形量;**2.5****调整脚承载试验**将调整脚装在柜体的底板框架上,再调至最大高度并调平后,在底板上加400kg重物,2天后检查调整脚螺纹有无损坏,塑料表面有无裂纹。**二、实验室家具甲醛释放量验收**1.取样1.1试样试样表面积为1㎡(双面计。长=1000mm±2mm,宽=500mm±2mm,1块;或长=500mm±2mm,宽=500mm+±2mm,2块),有带榫舌的突出部分应去掉,四边用不含甲醛的铝胶带密封。1.2试验程序在试验全过程中,气候箱内保持下列条件:温度:(23±0.5)`C;相对湿度:(45±3)%;承载率:(1.0±0.02)㎡/m3;空气置换率:(1.0±0.05);试样表面空气流速:(0.1-0.3)m/s。试样在气候箱的中心垂直放置,表面与空气流动方向平行。气候箱检测持续时间至少为10天,第7天开始测定。甲醛释放量的测定每天1次,直至达到稳定状态,当测试次数超过4次,最后2次测定结果的差异小于5%时,即认为已达到稳定状态,最后2次测定结果的平均值即为最终测定值。如果在28天内仍未达到稳定状态,则用第28天的测定值作为稳定状态时的甲醛释放量测定值。空气取样和分析时,先将空气抽样系统与气候箱的空气出口相连接。2个吸收瓶各加入25mL蒸馏水,开动抽气泵,抽气速度控制在2L/min左右,每次至少抽取100L空气。每瓶吸收液各取10mL移至50mL容量瓶中再加入10mL乙酰丙酮溶液和10mL乙酸铵溶液,将容量瓶放至40`C的水浴中加热15min,然后将溶液静置暗处冷却至室温(约1h),在分光光度计的412nm处测定吸光度。与此同时,要用10mL蒸馏水和10mL乙酰丙酮溶液。10mL乙酸铵溶液平行测定空白值。吸收液的吸光度测定值与空白吸光度测定值之差乘以校正曲线的斜率,再乘以吸收液的体积,即为每个吸收瓶中的甲醛量。2个吸收瓶的甲醛量相加,即得甲醛的总量。甲醛总量除以抽取空气的体积,即得每立方米空气中的甲醛浓度值,以毫克每立方米(mg/m3)表示。由于空气计量表显示的是检测室温度下抽取的空气体积,而并非气候箱内23`C时的空气体积。因此,空气样品的体积应通过气体方程式校正到标准温度23`C时的体积。分光光度计用校准曲线和校准曲线斜率的确定按GB/T17657-1999中4.11.5.5.2进行。**2****检验规则********2.1****检验分类**本标准检验项目为型式检验。**2.2****抽****样**按试验方法规定的样品数量在同一地点、同一类别、同一规格的板及其制品中随机抽取3份,并立即用不会释放或吸附甲醛的包装材料将样品密封后待测。在生产企业抽取样品时,必须在生产企业成品库内标识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在经销企业抽取样品时,必须在经销现场或经销企业的成品库内标识合格的产品抽取样品。在施工或使用现场抽取样品时,必须在同一地点的同一种产品内随机抽取。**2.3****判定规则与复验规则**在随机抽取的3份样品中,任取一份样品按本标准的规定检测甲醛释放量,如测定结果达到本标准的规定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如测定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要求,则对另外2份样品再行测定。如2份样品均达到本标准的规定要求,则判定为合格;如2份样品中只有一份样品达到规定要求或2份样品均不符合规定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2.4****检验报告**2.4.1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类别、等级、生产日期、检验依据标准。2.4.2检验结果和结论及样品含水率。2.4.3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其他有必要说明的问题。**3****产品标志**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标准编号、商标、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产品原产地、产品规格、型号、等级、甲醛释放量限量标识。本检测标准参照GB/T3325《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QB/T1951.2-94《金属家具质量检测及质量评定》和GB/T3324《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QB/T1951.1-94《木质家具质量检测及质量评定》、GB10357《家具力学性能试验标准》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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