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工作程序及说明

  Van ·  2012-04-20 10:47  ·  82226 次点击
1.确定建标项目
1.1企业有权自行决定建立与生产、科研相适应的计量标准。按照《计量法》的规定,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计量标准,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加强计量检测设施的建设,以适应现代化生产的要求,尽快改变企业、事业单位计量基础薄弱的状况。企业的检测能力是应满足与制造能力的匹配要求,检测能力的基础在于计量的能力。
1.2依据本企业使用测量设备、量具的实际状况来确定所建立计量标准的项目。
如,是否建立几何量计量标准,所建量块标准的等级,是否需要建角度、平面及线纹、大地测量标准等。这需要我们统计几何量测量设备和量具的种类、数量及其准确度(或不确定度)对量值溯源链的基本要求和单位产品发展对计量标准的需求。
1.3根据《计量法》对计量标准设备考核的要求,预先做好四个方面的准备:在购置主标准器时要做到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保存、维护、使用计量标准的人员必须称职,开展计量检定必须有至少两名经考核合格取的计量检定员证的计量检定人员,并仅能从事检定员证上签注的检定项目;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程序)。
2.申请计量标准考核
2.1申请考核前的准备。申请单位在提交《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之前,必须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2.1.1选用的计量标准,其计量技术指标应当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是指对从计量基准到各等级的计量标准直至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所作的技术规定,它由文字和框图构成。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颁布,迄今为止,已正式颁布了93个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计量检定规程是指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处理等所作的技术规定。)的要求,具有有效检定证书(应理解为计量标准器的量值应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其计量标准器应当接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授权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主要配套设备可由本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检定合格或由有权进行计量检定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
2.1.2计量标准器(指主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应当试运行足够的时间(新建立计量标准,其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应当试运行足够的时间并进行稳定性、测量重复性的考核。其稳定性的考核和测量重复性的考核可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如,计量检定规程无要求时,可按照规定表格“填写《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若干说明”中的建议办理);
2.1.3完成《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撰写,其中填写测量不确定度评定、验收及测量重复性、稳定性。计量标准负责人应当:
l懂得正确选用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并给出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
l熟悉所建计量标准的组成、结构及工作原理;
l清楚本测量标准在计量检测系统表中所处的位置。画出该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图和传递框图;
l能够进行并完成该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稳定性的考核;
l能正确分析并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和验证(某些情况下,确实不需要进行或不能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和验证的,可按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要求的最大允许误差或示值误差进行验证。)。
2.1.4实验室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要求(是指建立的计量标准其环境应符合所开展检定/校准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进行有效的监控措施和相应的记录。),并按要求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控制的设施;
2.1.5配备至少2名持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包括能够正确给出检定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和正确出具检定证书等)。
2.1.6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程序文件;
为了保证计量标准的正常运行,建标单位至少要制定以下6个方面的管理制度:
l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
(明确实验室管理人员、检定/校准以及核验人员之间的具体分工和职责。)
l计量标准使用维护制度;
(明确计量标准负责人和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修理、更换、封存及撤销等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
l计量标准器周期检定制度;
(明确在用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计量设备周期检定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程序,以及偏离程序后应采取的措施。)
l原始记录几证书核验制度;
(明确检定/校准过程中实际操作、原始记录、数据处理、证书填写、数据复核和证书签发各环节的办理程序及要求。)
l事故报告制度;
(明确仪器设备、人员安全和工作责任事故,以及事故发现、报告、处理的程序规定。)
l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的管理制度。
(明确计量校准技术档案的管理内容。指定专人负责,确定收集、保存、借阅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如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可不再另行制定。)
计量标准应建立的相应技术档案: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4)计量标准履历书
5)计量标准操作程序
6)计量检定规程及计量技术规范
7)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
8)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9)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10)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
11)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12)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13)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
其中,计量标准履历书是计量标准原始状态以及随时间而发生变动情况的记载。
2.2计量标准考核的申请。
根据《计量法》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有同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才能在本单位内部开展检定。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或对内部执行强制检定等必须向有关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授权。其计量标准应向受理计量授权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
2.3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提供的资料。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3.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资料的审查
3.1资料的审查。受理考核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所申报的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目的是查阅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和是否符合考核的基本要求。
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l新建计量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有关规定(如所申请建立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是否符合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等。);
l申请资料应当齐全,申报资料所用表格应当采用规范规定的格式式样;
l《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填写的内容应当完整,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填写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所有栏目是否均按照填写要求详尽填写,如技术资料登记、环境条件等)。
l计量标准试运行期间的稳定性及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完整;
l计量标准器应当具有法定或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证书;
l《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撰写的内容应当完整;
(10个方面内容的填写是否完整,撰写的内容是否基本正确。要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尤其是测量不确定度来源与计算、评定的步骤与分类选用、合成方法和结果修正要正确。)
l拟开展的检定/校准项目应当具有有效计量检定规程(开展校准应当具有计量技术规范);
l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应健全;
(通常情况应建立至少有6个方面的管理制度。如在质量体系程序文件中有相应规定亦予以认定。)
l至少两名持有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校准应当配备具有校准资格的人员。
(申请单位是否有两名或以上与开展的计量检定或校准项目相同的持计量检定员证的计量检定人员。)
3.2审查的期限。
计量标准考核申请的初审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3.3审查结果的处理。
初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并指出存在问题,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合格的列入计量标准考核计划。
(所指的初审不合格,是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资料方面的要求存在一条或一条的部分内容不符合规范的要求,就视为初审不合格。初审合格和补正后审查合格的,由组织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列入计量标准考核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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