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被强奸,自认倒霉?_轉貼
HUNG · 2007-11-05 11:34 · 54453 次点击
打开博客,看到网友“行家出手”的文章——《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说到在英国的某个林子里,经常发生男人被“强奸”的凶案。我又想起前段时间看的《文涛拍案》(卷二)中描述的发生在咱国的男人遭遇强奸案,出于职业的原因,总想从法律的思维角度说点什么。
试想,男人被强奸了怎么办?
通常认为的“强奸”,好象是专指男人对女人的。但社会发展太快,脚步永远跟不上观念。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男人强奸女人算不上新闻了,男人强奸男人、女人强奸男人之新闻也不时撞击着人们的眼球。
然当男人遭遇强奸时,却遇到了法律的尴尬。
案例一:某男在公园的石凳子上睡觉休息,被两男捆绑后扔到树荫下,实施了“轮奸”,就像“行家出手”说的一样,强行改变某器官的性能和用途,给该男肉体上和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后该男去报案,公安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但却在拟《起诉建议书》时遇到了难题——是否能按强奸罪起诉?后咨询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认为不能按“强奸罪”起诉,公安机关只好撤案,不了了之。
案例二:一俊男慑于几个悍妇“不玩就打瘫你”的威胁,无奈和她们发生了性关系,在此过程中,该男被几个悍妇粗暴地玩弄,生殖器软组织受伤,并且对其心理造成严重伤害。事后该男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部门在收到报案后未作任何处理。
案例三:一中学男生放学后,被四个小太妹强行拖到森林要求玩玩,男生反抗,遭来一阵毒打后,被四个小太妹任意玩弄,生殖器受伤。后家长报案,公安部门不予理会。家长只能打民事官司,要求赔偿医药费。
以上案例的处理表明,在男性的性保护问题上,暴露了法律的真空。
我国刑法学上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刑法》第236条对规定:以暴力、胁迫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
按此规定,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男性公民,妇女只有在共同犯罪的时候,可以构成强奸罪的“胁从犯”,比如某妇女帮助其弟强奸不愿意嫁给其弟的女孩。被强奸的对象只能是妇女,男人在“法律上”也不是强奸的对象,因为法律规定是“违背妇女的意志”。
因此,当男人遭遇性侵犯的时候,将无法适用“强奸罪”。如果身体受到伤害,构成轻伤或者以上的伤情,只能按“故意伤害罪”处理,如果不构成轻伤(比如只是轻微伤),那么只能是“自认倒霉”了!
从逐渐增多的女性猥亵、性骚扰、性侵犯、“诱奸”甚至“轮奸”男性的案例来看,受害男性“诉求无门”,施害女性(或者男性)“逍遥法外”,法律的真空和缺陷给男性公民造成新的“歧视”,在性保护领域,男性成为了真正的“弱者”。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男女平等”的口号喊了这么多年,妇女是真正“解放”了,但男人却似乎被“套住”了!
在“男权社会”里,提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应运而生,这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果怠?br/>
但男人似乎永远是“强者”,似乎永远“强大得不需要保护”,不“强大”就是男人自己的罪过,谁让你平时不多练几块肌肉,一人摆不平五六个“悍妇”呢?嘿嘿,自认倒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