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仪器网 ·  2012-07-14 23:37  ·  40077 次点击
1、用联邦资助经费购置的仪器设施的所有权归项目承担者(单位)。若联邦政府以直接给予的仪器设备方式对项目给予资助,则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归联邦政府。
2、在未得到联邦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项目承担者(单位)不能用联邦资助的经费购置的和联邦政府直接给予的仪器设施以低于私有机构提供相同服务的价格为非联邦机构提供有偿服务。
3、项目承担者(单位)可根据项目的需要来确定使用仪器设施的期限,而不受该项目是否继续得到联邦资助的影响,直到项目结束,但在没有得到给予资助的联邦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不能把仪器设备用作资产抵押。当被资助项目不再需要所购置的仪器设施时,可按以下优先顺序将仪器设施用于其它联邦政府部门的项目:
(1)给予项目资助的联邦政府部门其它项目
(2)其它联邦政府部门的项目
4、在项目进行期间,在不影响项目的情况下,项目承担方有义务将仪器设施对联邦政府部门的其它项目开放,其优先顺序为:首先用于给予项目资助的联邦政府部门的其它项目,其次为其它联邦部门的项目。如果仪器设施归联邦政府所有,只有在给予资助的联邦政府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仪器设施才能用于非联邦政府的项目,所获收入视为“项目收入”。
5、当更换仪器设备时,在给予项目资助的联邦政府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项目承担者可将旧仪器设施折价或出售,其所得用于新仪器设施的购买。
6、项目承担者对用联邦经费购买的仪器设施和归联邦政府所有的仪器设施的资产管理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仪器设施要有准确的、包括以下信息的纪录:
仪器说明书。
仪器出厂编号、型号等。
仪器来源,包括项目合同批准号。
仪器归属说明:是归项目承担方所有,还是归联邦政府。
得到仪器设备的日期(若仪器由联邦政府直接提供,则注明接收日期)及价格。
政府资助经费在购买仪器费用中所占比例(不包括联邦政府提供的仪器设施)的相关信息。
仪器设施所在地点、状况及登记报告的日期。
仪器设备单价。
项目结束后仪器设备最终处置数据,包括处置日期、出售价格及出售价格的确定方法等。
(2)对联邦政府所拥有的仪器设施必须注明所有权归联邦政府。
(3)应至少每两年对仪器设备做一次财产实物登记,其登记结果应与仪器记录相符,任何实物登记与仪器记录间的出入都应对其原因进行调查。项目承担者应依据仪器财产实物的登记结果对仪器的存在、使用等情况进行核实。
(4)应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防止仪器丢失、损坏和被盗。仪器的任何丢失、损坏和被盗都应调查和记录。如果仪器的所有权为联邦政府,项目承担者应立即报告给予资助的联邦政府部门。
(5)应建立和执行适宜的仪器维护保养操作规程,使仪器处于良好状况。
(6)当项目承担者被授权出售其所使用的仪器时,应建立适宜的销售程序,在适宜范围内进行竞购,以获得最高回报。
7、当项目承担方不再需要仪器设备时,可依据以下条件对仪器设备进行处置:对于折旧后市场价在5000美元(仪器单价)以下的仪器设备,项目承担方可以保留、出售或进行其它方式的处置,而对给予项目资助的联邦政府部门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折旧后市场价为5,000美元或高于5,000美元(单价)的仪器,在付给政府补偿费后项目承担方可留做它用。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为,首先对仪器设备进行市场估价,补偿费在仪器折旧后市场价中所占的比例与最初购买仪器时政府经费在购置费中所占的比例相同。如项目承担方不想保留该仪器设备,可向给予资助的联邦政府部门报告,按联邦政府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置,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若项目承担方在向联邦政府提出仪器设备处置申请后120天内未得到答复,项目承担方可将仪器设备自行出售,但应按比例向联邦政府部门缴纳补偿费。
(2)若联邦部门决定将仪器设备收回用作它用,而仪器设备是由联邦政府和项目承担方共同出资购置,在这种情况下,要对仪器设备进行估价,联邦政府应按折旧后的市场价以购买时的出资比例给予项目承担方补偿费。
来源:《360doc》,转载请注明出处-仪器信息网(www.cnca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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