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吸性粉尘个体采样器技术条件
仪器网 · 2012-07-19 00:40 · 41725 次点击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呼吸性粉尘个体采样器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个人佩带,8h连续采集呼吸性粉尘的采样器(简称个体采样器)。
2引用标准
JJG520粉尘采样器
GB2423.1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
GB2423.2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
GB2423.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2423.4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Db:交变湿热试验方法
GB2423.5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Fa:冲击试验方法
GB2423.8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Ed:自由跌落试验方法
GB2423.10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Fe.振动(正弦)试验方法
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2829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3836.1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GB3836.2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隔爆型电气设备“d”
GB3836.4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i”
3术语
3.1呼吸性粉尘
悬浮于作业场所空气中,符合BMRC曲线穿透率的固体微粒。
3.2呼吸性粉尘个体采样器
由个人佩带采集呼吸性粉尘的装置。
3.3呼吸性粉尘采样头
一般有两级组成。第一级为预捕集器,采集非呼吸性粉尘;第二级为滤膜捕集器,采集呼吸性粉尘。
3.4呼吸性粉尘透过率
呼吸性粉尘透过预捕集器的效率。
3.5采样流量
采样时的实际流量。
3.6额定流量
采样器的设计流量。
3.7流量负载特性曲线
采样流量与采样阻力的关系。
4技术条件
4.1个体采样器基本技术要求
4.1.1工作环境
采样器在下列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a)环境温度井下用0~35℃,地面用-15~40℃。
b)相对湿度井下用小于95%(25℃时),地面用,小于90%(25℃时)。
c)大气压力65~110kPa
4.1.2采样头在安装滤膜情况下,个体采样器连续8h空载运行,流量变化应小于±5%。
4.1.3当采样头人口阻力为2.0kPa时,采样流量相对额定流量变化应小于±5%。
4.1.4个体采样器气路系统的气密性
当封堵采样头进气口时,其负压从2.5kPa下降到0.04kPa的时间应大于5min。
4.1.5个体采样器测尘误差
新制造和有重大改进的采样器应小于±15%。
4.1.6通电要求
个体采样器通电时,各电气部件、计时器能正常工作。
4.1.7绝缘电阻
个体采样器的电源端子与外壳裸露金属件之间,在10~35℃,相对湿度小于80%条件下,其绝缘电阻大于20M12。
4.1.8个体采样器在有爆炸危险环境中使用,必须符合GB3836.1、GB3836.2和GB3836.4的规定。
4.1.9个体采样器应安装计时器,计时器的工作时间应与流量计的工作时间同步,计时器的计时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attach]51386[/attach]
4.1.10个体采样器在不影响其技术性能的条件下应尽量轻便,主机重量小于0.7kg。
4.1.11个体采样器各旋钮无松动和破损,各零部件连结可靠,不应有锈蚀及损伤。
4.1.12环境适应性要求
个体采样器经低温、高温、湿热、振动、冲击,模拟汽车运输及包装跌落试验后,无变形,无机械损伤及零部件无松动现象,并能正常工作。
4.2对呼吸性粉尘采样头的要求
4.2.1呼吸性粉尘透过预捕集器的效率各检验点与BMRC曲线各对应点的标准差小于±5%。
4.2.2第二级滤膜捕集器的有效直径为(23±1)mm。
4.3对采样泵的要求
4.3.1采样泵的使用寿命在额定流量下应大于3000h。
4.3.2采样泵的声功率级在额定流量下应小于60dB(A)。
4.3.3采样泵在额定流量下,连续运行8h以上时,温升不超过70℃。
4.4个体采样器可不带流量计。采样器带流量计,流量计精度不低于2.5级,分度值0.1L/min。
4.5个体采样器应配备气流脉动阻尼装置和流量稳定装置。
4.6个体采样器主机与采样头的连接,需用强度高、抗破裂、柔性好的优质橡胶管,胶管内径为(7±1)mm,壁厚为1.5mm。
5试验方法
5.1试验环境
本标准中各项技术性能试验应在下述环境条件进行(本标准4.1.12条除外)
a)温度15~35℃
b)相对湿度45%~80%
c)大气压力86~106kPa
5.2外观检验
外观用目视检验,采样器上各功能件,用手动判定。
5.3通电检验
个体采样器接通电源,应符合4.1.6条的要求。
5.4绝缘电阻检验
采用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测量值应符合4.1.7条的要求。
5.5采样流量的试验按《矿山个体呼吸性粉尘测定方法》附录A进行。
5.68h采样流量稳定性的试验
已消除流量脉动的个体采样器在正常运行状态下,用分度值为1s的计时器,每隔10min记录流量计的读数,流量变化应符合4.1.2条要求;不带流量计的采样器,用精度2.5级,分度值为0.1L/min的转子流量计,按图1所示的试验系统,仍照前述方法进行试验。
[attach]51387[/attach]
5.7个体采样器流量负载特性试验
5.7.1已消除流量脉动的个体采样器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按图2试验系统进行模拟流量负载特性试验。
5.7.2仪器:使用精度为2.5级,分度值为0.1L/min流量计;量程为4kPa,分度值为10Pa的U型压力计。
[attach]51388[/attach]
5.7.3调节螺旋夹,使U型压力计从初始阻力逐步上升至2.0kPa,每隔100Pa记录相应流量读数,重复三次取平均值,流量变化应符合4.1.3条的要求。
5.8个体采样器气路系统的气密性测定
采样器的气密性测定方法如图3所示,封堵采样头人口,启动抽气装置,使U型压力计的读数缓升到2.5kPa,然后关闭截止阀,同时启动秒表,压力下降时间应符合4.1.4条要求。
[attach]51389[/attach]
5.9个体采样器测尘误差试验
测尘误差的试验系统如图4所示,由恒定发尘装置连续均匀地向试验柜中提供煤灰或滑石粉试验粉尘,调节试验柜断面气流速度达0.5m/s,同时启动被检采样器和标准采样装置(标准采样装置由水平淘析器、流量计、恒定流量抽气动力装置等组成),使粉尘采集量介于0.2~10mg之间,然后用分度值为0.01mg的天平称量算出滤膜增量,并计算出粉尘浓度。采样器的测尘误差按下式计算并应符合4.1.5条的要求。
[attach]51390[/attach]
式中:△m——采样器的测尘误差,%;
Ca——被检采样器采尘浓度,mg/m3;
Cb——标准采样装置采尘浓度,mg/m3。
[attach]51391[/attach]
5.10呼吸性粉尘透过率试验。
5.10.1由恒定发尘装置连续均匀向试验柜中提供单分散相固体粒子(δg≤1.10)五种以上试验用的不同粒径的标准粒子在空气动力学直径为2~7.1μm之间均匀分布。(例如:2;3.5;5.0;6.5;7.0μm,粒径偏差小于±10%)。
5.10.2将被测不漏气采样头(不装滤膜)放置于试验柜内,试验系统按图5连接。启动采样泵,采样器以额定流量采集每种粒径的单分散相固体粒子。
5.10.3在两级采样头的进口和出口,用一台粒子计数器分别测定每种固体粒子浓度。
透过率由下式计算:
[attach]51392[/attach]
式中:——某种直径粒子透过率,%;
——采样头前的粒子浓度,颗/L;
——采样头后的粒子浓度,颗/L。
5.10.4每种粒子按5.10.1、5.10.2和5.10.3重复3次,3次的平均值为该粒子的透过率检验值。
5.10.5五种以上粒子透过率检验值与BMRC曲线对应值的偏差由下式计算。
[attach]51393[/attach]
式中:——预捕集器透过率与BMRC曲线标准差;
——某种粒子的透过率检验值,%;
——某种粒子对应BMRC曲线透过率,%。
n——标准粒子规格数,5。
[attach]51394[/attach]
1—单分散相粒子发生器;2—试验柜;3—固体粒子进口;4—两级采样头;5—转向开关;6—粒子计数器;7—固体粒子出口;8—流量计;9—抽气泵;10—过滤器;11—空气处理器
5.11声功率级的测定
个体采样器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在距其前方1m处,用精密声级计测量。重复测量2次,2次之间时间间隔大于30min,其最大值应符合4.3.2条要求,测试时环境背景噪声应小于45dB(A)。
5.12泵的温升测定
个体采样器正常运转8h以上,用表面温度计测定泵体的温度,结果应符合4.3.3条的要求。
5.13流量计精度检验
可采用皂膜流量计和标准流量计进行检定。
5.14计时性能试验
启动个体采样器计时开关,同时启动经计量校正的电子秒表,采样器计时性能应满足4.1.9条的要求。
5.15环境适应性试验
5.15.1低温适应性
按GB2423.1规定的方法进行。
5.15.2高温适应性
按GB2423.2规定的方法进行。
5.15.3贮存运输温度适应性
按GB2423.1和GB2423.2规定的方法进行。
5.15.4湿热适应性
按GB2423.3或GB2423.4规定的方法进行。
5.15.5振动适应性
按GB2423.10规定的方法进行。
5.15.6冲击适应性
按GB2423.5规定的方法进行。
5.15.7跌落适应性
按GB2423.8规定的方法进行。
6检验规则
6.1个体采样器应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试验。
6.2出厂检验
6.2.1个体采样器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发给合格证准予出厂。
6.2.2出厂检验应逐台进行,必须检验的项目见表2。
6.2.3每批的质量抽查检验按GB2828的规定进行。
[attach]51395[/attach]
6.3型式试验
6.3.1型式试验按技术条件的全部项目进行。
6.3.2个体采样器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a)制成新产品时;
b)连续批量生产的产品达两年时;
c)设计、工艺和材料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d)转产时;
e)停产一年后再生产时;
6.3.3个体采样器的型式检验,按GB2829规定进行。
6.4防爆型采样器的防爆检验,按GB3836.1规定,由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进行。生产厂家须取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制造。
7标志、包装、贮存
7.1标志
每台个体采样器均应有固定在醒目位置的铭牌。铭牌字迹清晰、耐久,并应标明下列内容:
a)厂名或厂标;
b)产品型号和名称;
c)主要技术性能;
d)安全标志和合格证号;
e)出厂编号;
f)制成日期。
7.2包装
7.2.1产品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的文字和符合标志,内容包括:
a)厂名或厂标;
b)产品型号和名称;
c)小心轻放、防潮、向上的标志;
d)外表尺寸和毛重;
e)出厂日期。
7.2.2包装箱内应附有下列文件:
a)装箱清单;
b)产品合格证;
c)产品说明书。
7.3贮存
存放产品的库房应保持干燥和良好的通风,产品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禁止与腐蚀性气体接触,产品保持清洁、干燥和避免阳光直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