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计量发展简史
ldzhwu · 2012-07-21 07:34 · 63295 次点击
我国古代计量的基本内容是度量衡,其变化见《中国历代度量衡量值一览表》。
清康熙四十三年(公元1704年),在全国实用统一的度量衡器。康熙亲自主持编写了《律吕正义》,删改了《数理精蕴》。康熙还亲手累定黍尺,以一百粒黍子纵向排列的长度作为清营造尺一尺的长度基准,又以营造尺尺度导出容量基准,“升方三十一寸六百分”(1035毫升),又以营造尺的立方寸的金属的重量作为衡重基准,“赤金每立方寸重十六两八钱”(37克)。这一套度、量、衡三者有相互联系的度量衡制度,主要用于营造和国库收支,称为“营造尺库平制”。
我国古代度量衡单位制,虽有一系列实用单位,但历来没有主单位,清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清政府规定:尺度以尺为主单位,容量以升为主单位,衡重以两为主单位,为以后度量衡单位制进一步发展到以基本单位加倍数、分数单位词冠的简明合理的单位制提供了有利条件。
1875年,十七个国家在巴黎签署了“米制公约”,成立了国际计量委员会,设立了国际计量局。此后,美国于1893,英国在1897,俄国在1899,日本在1909年相继宣布兼用米制。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在全世界度量衡逐渐趋于统一于米制的形势下,北洋政府拟议采用米制。恐国人一时不习惯,仿效美、英、俄、日等国本国度量衡制和米制两制兼用的办法,确定营造尺库平制和米制两制并行。
1915年1月,北洋政府大总统公布《权度法》,规定营造尺库平制为甲制,米制为乙制,米制在中国度量衡名称前冠以“公”字,如:“公尺”“公升”“公斤”等。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继续米制的推行工作,并组织了度量衡标准委员会,在选择推行米制的具体方案时,采用了“一、二、三制”,即一米等于三市尺,一升等于一市升,一公斤等于二市斤的市用制。
1928年7月18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将“公尺”“公升”“公斤”定为标准制,市尺、升市斤为市用制。
国民政府继《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案》后,又先后颁布了三十多个法规,推进米制和市用制的推行工作,但由于半殖民地的中国,到处是帝国主义占领区,谁占领就用谁的制度,美制、英制、法制、日制、俄制都用,至1949年全国解放,米制未能推广全国,倒是市用制在大部分省市和商业中逐步通行起来。
解放后,1950年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技术管理局设度量衡处,负责全国度量衡管理工作。不久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度量衡暂行条例》。
1953年,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科技界人士座谈会,讨论米制问题。鉴于度量衡已不能包括温度、电学等许多物理量,建议将度量衡名称改为计量。
1954年,国务院设立计量局作为直属机构。;1955年,国家计量局正式成立,统一管理全国计量工作。
1959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公制为我国基本计量制度,正式采用十两为一斤的市制(中医用药暂缓仍用十六两制,至1977年才改革)。国务院第54次会议决议,将国家计量局改为国家科委计量局。
1962年国家科委制定“1963年—1972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计量列入国家重点项目之一。计量基准、标准定为十大类76项214种,要求前5年建成126种,后5年建成49种,要达到当时的国际水平。
1965年,国家科委将计量局分设为国家科委计量局和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1970年,国家科委和中国科学院合并。国家科委计量局和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均属中国科学院领导。
1972年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标准计量局。
1977年,我国正式参加国际米制公约组织。同年,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其中规定了我国要逐步采用国际单位制。
1978年,经党中央批准,成立国家计量总局与国家标准总局。计量总局由国家科委代管。同年成立中国计量测试学会和国际单位制推进委员会。
1980年,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国家计量总局联合颁发《全国厂矿企业计量管理实施办法》
1981年,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名称与符号方案》;
1982年,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国防科委发出《关于加强厂矿企业计量工作的意见》;国家计量总局改为国家计量局归口经委。
1983年,国家经委、发布《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施行)》。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以国发28号文件发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同年,国家计量局颁发了《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自1986年7月1日起实施。我国计量工作从此进入一个有法可依的新的时代.
1987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1988年3月国务院决定在原国家计量局、国家标准局和国家经委质量局的基础上,组建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8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定“方案中,规定了计量管理的职责;
,2001年4月经国务院决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自1985年至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计量行政法规5部(另8个附件),地方人大颁布的地方计量法律、法规23个,计量行政管理规章和有关文件16个方面173个,就计量单位、计量基、标准,计量器具、标准物质、计量检定印、证、许可证、计量技术机构、计量人员、计量授权、仲裁、执法、收费,企业计量管理、市场计量管理及专项计量器具、辐射计量管理等做了一系列规定,可以说计量管理法律法规是我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中是最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