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能计量检定记录及证书核验制度
wang6626866 · 2007-11-23 06:37 · 76663 次点击
电能计量检定记录及证书核验制度
1检定记录是记录电能计量器具检定过程及检定结果的原始凭证,是出具检定印、证的技术依据。它是评价被检电能计量器具计量性能的技术文件,是确定电能计量器具能否使用的法律依据。
2检定记录必须使用正规格式的记录纸或计算机打印。其内容除必须与被检电能计量器具相应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相符。同时还应包括:
a)检定所用的电能计量标准装置(名称、型号、规格、编号);
b)检定环境条件;
c)受检电能计量器具(名称、型号、规格、编号、厂家、使用单位);
d)检定结论;
e)检定日期;
f)有效期;
g)证书编号;
h)检定员与核验员签字;
i)调修概况。
3检定记录应保持原始状况,不要重抄。采用人工填写时应使用兰色或黑色墨水填写,记录的字迹应端正、清晰、不得涂改。书写错误确需更改的,应在原字迹上划横线后在其上方或右方写上正确的文字或数字,并在更改处加盖检定员印章。填写时必须采用规范汉字、阿拉伯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记录数据的有效位应符合要求。检定记录在检定室保存期不少于3年。
4检定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必须用统一的规格、式样。填写时须用规范汉字、阿拉伯数字、法定计量单位、兰色或黑色墨水,做到数据修约、正确无误,结论明确、填写完整,字迹端正、清晰、不涂改,检定、核验、主管栏签字应齐全,而且应由分别承担责任的技术人员签字,并应加盖计量检定专用章。
5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中检定员、核验员、主管人员应分别承担如下责任:
a)检定员:对计量检定数据、检定结果的处理、出具的证书准确性负责;
b)核验员:对检定员的检定记录、检定结果的处理、出具的证书准确性和出证质量负责;
c)主管人:由部主任、专业负责人、专业工程师(或技师)、技术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等对证书负核准责任的技术人员签字。
6本公司量传自行检定的电能计量器具应有完整的检定记录、彩色标记与铅封;属于外托检定的电能计量器具应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测试报告。
7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测试报告
a)检定证书:是证明计量器具经过检定合格的文件;
b)检定结果通知书:是证明计量器具经过检定不合格的文件。适用于检定结论为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通知书上不给检定数据,但可在检定结果栏内填写不合格的技术状况,应下不合格的结论。填写时应参照本标准第6.3.4~6.3.5款中有关部分规定执行。
c)测试报告适用于:
1)国家或行业尚无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利用计量技术设备进行测试所得结果;
2)为确定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而进行的校准所得结果;
3)根据实际需要利用相同准确度等级的同种计量标准器具或者工作计量器具进行比较(比对)所得结果;
4)对已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因检定条件不能满足计量器具的全部计量性能检定的需要,而对其中部分项目或范围进行检测所得结果。
d)测试报告的填写可参照本标准第6.3.4~6.3.5款中规定执行。测试不给合格或不合格结论,不给有效期。测试报告中测试、核验、主管栏签字应齐全,经审查确认无误,并加盖测试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8本公司电能计量检定专用章分为“建宁县电力公司电能计量检定专用章”与“三明市技术监督公司计量授权〈03〉检定专用章”二种,后者适用于外托送检的电能计量器具`出具计量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时应加盖的检定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