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办人函〔2007〕90号

  Alu ·  2007-08-21 18:55  ·  67499 次点击
特急质检办人函〔2007〕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印发《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40号)和《关于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人函〔2006〕543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应于2006年10月31日前将一级注册计量师考核认定申报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目前,材料的申报工作已基本完成。但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反映没有收到或看到有关通知,要求申报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
鉴于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涉及到广大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且考核认定工作只进行一次。经研究,决定适当延长申报时间,允许符合条件的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申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央管企业进行进一步核查,如在所辖范围内仍有需要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请将相关材料于2007年3月20日前报国家质检总局人事司教育职称处;如没有符合条件的人员,请正式回函确认。
联系人:黄广龙、张国悦;
联系电话:010-82261844,82261724,8226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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