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计量和计量管理(一)
chw · 2007-08-21 19:37 · 96148 次点击
计量培训:通用计量术语知识讲座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戴润生
什么是法制计量?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在法制计量名词中下的定义是:计量的一部分,即与法定计量机构所执行的工作有关的部分,涉及到对计量单位、测量方法、测量设备和测量实验室的法定要求。如果从测量的性质来探讨什么是法制计量,在早期的定义是:法制计量是存在利益冲突的领域中的计量。这是因为早期人类社会科技不发达,社会的主要经济活动是自给自足为主的生产和一部分产品的交换。当时的法制计量,主要是商贸领域的计量。其特点是买卖双方可能会因为测量不准而存在着利益冲突。这种类型的计量,目前仍然是法制计量中的重要部分。而且仍然是老百姓关心的主要部分。这部分的工作仍然在随着生产的发展而发展。如在我国,随着住房的商品化,房屋面积的测量就成为一个引起买卖双方利益冲突的因素,它就成为了法制计量,而且是经典法制计量。同时,随着我国电话的普及,通话时间的计量,也就是电话计费,就成为了法制计量,也是典型的法制计量。
这是早期有关法制计量的定义。随着生产的发展,测量显得越来越重要。测量结果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公众的利益。但它不一定引起利益的冲突。因此,目前比较通行的法制计量的定义是:法制计量是对测量结果的可信性有专门要求的领域中的测量。这种领域除上述商贸中的计量外还包括1)医疗卫生领域中的计量,因为在这个领域中所用的计量仪器的测量结果,是医生对病情诊断的依据之一,或者它直接影响病人的治疗效果。(2)有关安全防护的计量,如各种压力表、场强计、剂量计等。它的不准,会影响有关人员的身体健康,甚至会危及生命安全。此外,如警察所用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仪,雷达测速仪,其主要考虑也是安全防护。(3)环境检测中有关的计量,如声级计、有害气体分析仪,烟尘、粉尘测量,水质污染监测等。这些测量结果的不准将直接影响公众的利益。
同样,由于环境污染的日趋严重,特别是CO2排放引起臭氧层的空洞扩大,直接威胁着人类的安全,各国迫切需要交流有关环境污染的信息,而且正在讨论限制各国的CO2排放量。因此CO2排放量的测量也成为法制计量的范畴。
此外,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资源消耗日趋严重,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对资源的评估日益重视,因此,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认为有关资源的测量也就成为法制计量的范畴。
除上述各领域外,测量单位量值的传播,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量值传递或溯源,其测量结果的可信性也是需要有专门的要求。这在有些国家已纳入法制计量的范围。
总之,根据上述的法制计量的定义,传统的法制计量的范围包括:商贸结算,医疗卫生,环境检测和安全防护领域的计量。近期还在讨论的包括:资源评估中的测量。此外,在有些国家(包括我国),量值传递或量值溯源也是法制计量的管辖范围。而所有这些方面的工作都涉及到法定计量单位。对其测量方法、测量设备都有法定要求。此外,为保证各种实验室的检测工作质量,也必须对其有法定要求并进行考核。而所有这些工作一般都由法定计量机构来执行。这就形成了本文开始所述的法制计量的定义。
上面谈的是法制计量涉及的经济领域。至于法制计量工作,正如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在法制计量这一术语定义中所说明,它涉及到对法定计量单位,测量方法,测量设备和测量实验室的检定要求,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类:
(一)立法:在我国,计量法规有两大类,即行政管理法规和技术法规:行政管理法规按其权限来说分为三个层次(1)法律,即《计量法》。它由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家主席颁布。(2)计量法规,它包括国务院依据《计量法》制定的计量行政法规,如“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省,直辖市人大或人大常委制定的地方性计量法规等。(3)计量规章,包括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全国性单项计量管理办法和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性计量管理办法等。技术法规包括各种规程和规范,它们是处理各种计量技术问题和对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对计量器具的控制:它包括计量器具设计制造过程的控制和使用中的控制,也就是对计量器具寿命过程的控制。当然这种寿命全过程的控制主要是针对法制计量器具,既包括进口的又包括国产的,对一般计量器具,在有的国家不进行控制。在我国,《计量法》规定也要对其制造的质量进行控制。
(三)测量结果的控制:这主要体现在定量包装商品的控制;对商品的公正计量和对检测实验室的认证。
所有这些工作,及其相应的技术手段,综合起来就是要为社会提供在计量术语第9.4条所说的计量保证。即:用于保证计量可靠和适当的测量准确度的全部法规,技术手段及必要的各种运作。这种保证体现在两方面,即我国《计量法》中所说的:保障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
一、法定单位
保障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是通过法定计量单位来实现的。法定计量单位的定义是:由国家法律承认、其具有法定地位的计量单位。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国家只允许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而非法定计量单位只能在特殊领域中使用。如英制单位,在我国只有在外贸需要时,并经过计量管理部门的许可才能使用。又如光年它只是天文领域中的常用单位。
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由以下六部分组成
1.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
2.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
3.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
4.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
5.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
6.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构成的十进倍数单位和分数单位。
二、计量器具的控制
在JJF1001-1998中计量器具控制的定义是:确定计量器具的性能,并签发关于该法定地位的官方文件。这种控制可包括对该计量器具的下列运作中的一项、两项或三项:型式批准、检定和检验。法制计量器具性能的根本要求是准确、可靠。这种准确可靠的要求体现在:首先是使用可靠,它要求一个刚参加工作的售货员就能很好地掌握一台零售秤,同样也要求一个对计量学知识知之不多的医务工作者就能掌握一台医疗仪器;其次是防欺骗性,即不能用计量器具行骗。
正如定义中指出的,这种计量器具控制通常包括:型式批准;检定和检验。检定包括首次检定和后续检定。检验是指使用中检验。这是由于对法制计量器具的要求而决定的。这种要求是在计量器具寿命的全过程中准确可靠。因此,对计量器具的控制是对该器具在其寿命的全过程中的控制。从其设计制造开始,在设计试制中就要进行型式批准;为了保证制造的每台计量器具都与批准的型式一致,就要求对其进行首次检定;为了保证使用中的器具满足要求,要对其进行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验。
当然,也不是所有计量器具的控制都包括这所有的方面,对某些计量器具可能只要型式批准和首次检定,对有些简单的计量器具,可能仅只要首次检定。这应由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每种计量器具的具体情况决定。
(1)型式批准。在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型式批准的定义为:承认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的决定。并对什么是型式做了解释。即:计量器具的型式是指某一种计量器具,它的样机及(或)它的技术文件(例如,图纸、设计资料等)。也就是说样机可代表一种计量器具的型式。当然样机和资料一起也可代表一种计量器具的型式。在有些情况下,图纸和资料也可用来代表型式。但其条件是负责型式评定的机构能够依据这些图纸和资料完成对这种器具的型式评价。
型式批准在我国是由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的。制造厂要求取得某种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应向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要求的资料。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要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如果接受申请,则要委托相应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型式评价是型式批准中一个重要的环节。过去也称型式评定或定型鉴定。型式评价的定义是:为确定计量器具的型式可否予以批准,或是否应当签发拒绝批准文件,而对该计量器具进行的一种检查。型式评价的依据也是有关的计量法规,在我国也就是相应的国家计量规程。由于相应的国家计量规程中对计量器具的要求包括三方面:计量性能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因此型式评价包括资料审查和样机试验两方面,在进行样机试验时,既要求进行计量性能方面的检测,也要进行可靠性试验。
被委托的技术机构在完成型式评价后,应向委托的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评价报告。计量行政部门根据评价报告,进行进一步审定,然后做出是否授予型式批准的决定。如果授予,则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其内容包括申请者,制造者,有关负责批准的当局的信息,适用的法规等。如果不授予,则应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我国将型式批准分为两类:一类是从全国范围内看是完全新型的计量器具。这时要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型式批准。在获得批准后,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全国公布,另一类是申请生产类似国内已有型式的计量器具。这时制造厂应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进行样机鉴定。而国际上规定,一种型式批准,只授予一个申请者,不同的申请或制造者,申请完全相同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时,应按相互独立的型式批准办。因此,我国的样机鉴定,仍是国际上所说的型式批准。
目前,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正在推行一种国际性的型式批准制度,这就是OIML计量器具证书制度。它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对符合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建议的计量器具,进行证书颁发、注册和使用的一种制度。也就是由制造厂自愿向发证机构(在我国为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OIML中国秘书处)申请,经技术机构按OIML国际建议的程序进行试验,如果该种器具符合OIML国际建议要求,则由发证机构向申请者颁发其内容由OIML规定的合格证书,然后由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注册后向全世界公布。当制造厂向某国出口这种计量器具时,可以利用OIML合格证书向进口国证明其仪器符合OIML国际建议要求,在获得了互认协议的国家可以免除重复性型式评价。
OIML合格证书颁发的依据是OIML国际建议。JJF1001-1998中国际建议的定义是:国际法制计量组织两种主要出版物之一,这类出版物是典型的法规,旨在提出某种必需具备的特性,并规定了检查其合格与否的方法和设备。它是一种国际性计量规程。但考虑到各成员国的主权,它不能用强制性名词规程,而称建议。它是各国规程的典范。其内容包括对该种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要求,技术要求和法制管理要求。为了推行OIML证书制度,1990年后制、修订的国际建议还包括对该种计量器具进行试验时的试验方法、试验设备和试验结果报告的格式。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另一种主要的出版物是OIML国际文件,其内容大多涉及法制计量管理(它为各国改进其法制计量管理提供信息资料)。其目的是为了改进法制计量机构的工作。
(2)首次检定
制造厂在获得型式批准后,就可以申请成批生产该种计量器具。但为了查明制造的计量器具是否与所批准的型式完全一致,也就是为了保证用于法制计量的每台计量器具符合法制要求,法定计量机构还要对每台计量器具进行首次检定。也就是计量名词中的符合性检查。
由于型式评价的依据也是有关的计量法规,因此首次检定的依据也是有关的计量法规。
根据国家规程的规定,首次检定可由计量器具的制造者,进口者或卖方提出,也可由使用者负责提出。首次检定的时间可以是出厂前,销售前,安装时或投入使用前。其地点可以视情况在工厂、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授权的实验室进行,而且可根据仪器的复杂情况分阶段进行。
(3)后续检定
后续检定即计量器具首次检定后的任何一种检定,一般有三种情况:1.强制性周期检定。这是考虑到计量器具的性能由于种种原因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为了保证质量,国家规程中规定经过一定的周期,要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以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继续满足法制要求。2.修理后的检定。仪器修理后必须通过检定,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法规要求。3.检定周期有效期内,由于某种原因,如封印丢失,仪器出现故障等,而由用户提出要求进行的检定。
(4)使用中的检验
经过上述各种运作后,仍不能确保使用中的各种法制计量器具给出的测量结果都准确可靠。因为使用条件不一定能完全满足仪器要求,可能引起仪器失准。而且某些使用者还可能有意利用仪器作弊。因此还需要对使用中的仪器进行监督检验或使用者自我检验。监督检验一般由法制计量机构的监督员进行。这种检验的目的和内容如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所说,是:为查明计量器具的检定标记及证书是否有效、保护标记是否遭到损坏、检定后计量器具是否遭到明显的改动,以及误差是否超出最大允许误差等内容,而不需对计量器具进行全面的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