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
Alu · 2007-08-21 20:00 · 90600 次点击
1月19日,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已于1月13日公布,自8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新目录内容涵盖75大类220多种,包括有测距仪、温度计、衡器、流量计、压力仪表、材料试验机、振动冲击测量仪、噪声测量分析仪器、环境与防护计量(率)计、分光光度计、水质分析仪等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紧缺的高科技计量器具。
此次公布的新目录是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组织修订的。
新目录呈现六大特点
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2003年3月开始启动新目录制定工作,新目录的制定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和讨论,现已正式公布。新目录具有以下特点:
明确了适用范围。据悉,列入新目录的项目要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实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按现有规定执行。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机构拟定,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后另行公布。医用超声源、医用激光源、医用辐射源的管理按“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49号)执行。自目录公布之日起,未列入新目录的计量器具,不再办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清晰了技术依据。据了解,原有目录中没有技术依据的计量器具有128项,占21.4%。列入新目录的75项计量器具都有明确的技术依据,对应着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共209个。对于是否属于列入新目录的计量器具的判定,要以相应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的适用范围为依据,有关技术问题可向相应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咨询。这样基本符合了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减少了器具数量。列入新目录的计量器具共75项,覆盖了209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数量约为原来的1/3。
补充了新项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新型计量器具,如测地型GPS接收机等新型计量器具,这次纳入在新目录中。今后,随着经济发展、科技创新,计量器具将不断推陈出新,层出不穷。因此,目录也应是相对稳定、动态管理的,对于一些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计量器具,应适时调整目录,配套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规范了名称。在以前的目录中,常有一些命名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新目录中全部采用国家计量技术法规中的名称,命名更加规范,归类更加合理,如把各种衡器归类为天平、非自动衡器、自动衡器、称重传感器、称重显示器5类等。
目录仍然较大。目前,列入新目录的计量器具有75项,只有原目录的1/3,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录仍然较大。有关国家法制管理计量器具的数量分别是:加拿大20项、美国21项、德国29项、日本26项、韩国16项和奥地利35项。
原目录范围过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以来,国内计量器具办理型式批准、计量器具许可证和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进行,进口计量器具办理型式批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进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按照上述目录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在保证进入市场的计量器具先进性和实用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据专家分析,目前计量器具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目录规定的管理范围过大,实际管理不到位;对有些项目,检测能力不足,或只能检测部分项目,检测技术不能保证;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一些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没有技术依据,操作上很难实施;不断出现的一些计量器具新产品应纳入法制管理范畴,但没有列入目录等。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国内生产与进口计量器具的管理范围不一致,国内管理范围大,进口管理范围小,不符合WTO/TBT协议中规定的“同等国民待遇”原则;尤其是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要求政府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而上述问题的存在不能满足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目前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计量器具产品的管理既要符合中国国情,同时也要符合WTO/TBT协议的要求;我国是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的成员国,还要积极采纳OIML国际建议。因此,有必要尽快对原有目录进行调整,制定新目录,解决存在的问题,以推进计量管理体制改革,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与国际惯例接轨
新编制的计量器具目录坚持了可操作性、与国际惯例接轨等基本原则。第一是坚持了正当目标原则。按照WTO/TBT的正当目标原则,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计量器具列入目录;第二是同等国民待遇原则。长远目标就是对国内制造的计量器具和进口计量器具的管理采用相同范围,共用一个目录。第三是逐步调整原则。我国原有的法制计量管理范围过大,要逐步调整、逐步缩小。第四是可操作性原则。对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要有明确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有现行有效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第五是动态原则。目录应是相对动态的,必要时制定并颁布新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后,增加项目列入目录。第六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原则。参考有关国际组织和部分国家(尤其是国际上有影响的大国)的管理目录。其中,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已经公布了国际建议的计量器具,一般都是重要的计量器具,应作为列入新目录首选的计量器具。
满足行政许可要求
2003年10月、2004年4月、7月和12月,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分别在杭州、北京、贵州、大连召开了有全国部分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技术机构、生产企业参加的新目录调整专题座谈会,又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征求了100多个部门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意见,经研究,采纳了大部分意见,按编制原则补充了新内容,合并了同类项目,规范了计量器具称谓,删除了没有技术依据的项目,增加了定义和用途的描述等,最后形成了新目录征求意见稿。2005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向国务院提出批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书面报告,希望统一国内实施计量器具许可证、型式批准、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和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项目,解决国内生产与进口计量器具管理范围不一致的问题。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由总局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进行逐步调整,以满足目前行政许可的要求。
不包含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
目前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正在与有关部门就涉及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调整的公告进行协商,将在协商一致后另行公布。计划经几次调整后,与国内的管理范围保持一致。在新目录中没有列入计量标准。
今后对计量标准统一按《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和管理。新目录不包含标准物质。今后对标准物质统一按《标准物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原来的目录中有一些传感器和二次仪表,由于传感器和二次仪表不能构成独立的产品使用,一般不应列入目录;但是有国际建议的,如称重传感器,则列入了新目录。
自新目录公布之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大力组织计量法律法规和新目录的宣传活动,帮助社会各界深入学习贯彻计量法,执行新目录。
国内外的相关目录
新目录收集了有关国内外纳入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国内的相关目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明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公报》。
国外资料包括:《OIML国际建议目录》、《德国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加拿大计量器具管理目录》、《美国计量器具管理目录》、《日本计量器具管理目录》、《韩国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奥地利计量器具管理目录》。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
1.测距仪:光电测距仪、超声波测距仪、手持式激光测距仪;
2.经纬仪: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
3.全站仪:全站型电子速测仪;
4.水准仪:水准仪;
5.测地型GPS接收机:测地型GPS接收机;
6.液位计:液位计;
7.测厚仪:超声波测厚仪、X射线测厚仪、电涡流式测厚仪、磁阻法测厚仪、γ射线厚度计;
8.体温计:测量人体温度的红外温度计(红外耳温计、红外人体表面温度快速筛检仪);
9.辐射温度计:工作用全辐射感温器、工作用辐射温度计、500℃以下工作用辐射温度计;
10.天平:非自动天平;
11.非自动衡器:非自动秤、非自行指示轨道衡、数字指示轨道衡;
12.自动衡器:重力式自动装料衡器、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动态称量轨道衡、核子皮带秤;
13.称重传感器:称重传感器;
14.称重显示器:数字称重显示器;
15.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加气机:液化石油气加气机、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17.流量计:差压式流量计、速度式流量计、液体容积式流量计、转子流量计、靶式流量变送器、临界流流量计、质量流量计、气体层流流量传感器、气体腰轮流量计、明渠堰槽流量计;
18.水表:冷水表、热水表;
19.燃气表:膜式煤气表;
20.热能表:热能表;
21.风速表:轻便三杯风向风速表、轻便磁感风向风速表、电接风向风速仪;
22.血压计和血压表:血压计、血压表;
23.眼压计:压陷式眼压计;
24.压力仪表: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和真空表、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膜盒压力表、记录式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轮胎压力表、压力控制器、数字压力计;
25.压力变送器和压力传感器:压力变送器、压力传感器;
26.氧气吸入器:浮标式氧气吸入器;
27.材料试验机:摆锤式冲击试验机、悬臂梁式冲击试验机、轴向加荷疲劳试验机、旋转纯弯曲疲劳试验机、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非金属拉力、压力和万能试验机、电子式万能材料试验机、木材万能试验机、抗折试验机、杯突试验机、扭转试验机、高温蠕变、持久强度试验机;
28.振动冲击测量仪:工作测振仪、公害噪声振动计、冲击测量仪、基桩动态测量仪;
29.测速仪: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定角式雷达测速仪;
30.出租汽车计价器:出租汽车计价器;
31.接地电阻测量仪器:接地电阻表、接地导通电阻测试仪;
32.绝缘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表(兆欧表)、高绝缘电阻测量仪(高阻计);
33.泄漏电流测量仪:泄漏电流测量仪(表);
34.耐电压测试仪:耐电压测试仪;
35.电能表:交流电能表、电子式电能表、分时计度(多费率)电能表、最大需量电能表、直流电能表;
36.测量互感器:测量用电流互感器、测量用电压互感器;
37.电阻应变仪:电阻应变仪;
38.场强测量仪:干扰场强测量仪、近区电场测量仪;
39.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40.心脑电测量仪器: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电地形图仪、心电监护仪;
41.电话计时计费器:单机型和集中管理分散计费型电话计时计费器、IC卡公用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42.噪声测量分析仪器:声级计、噪声剂量计、噪声统计分析仪、个人声暴露计、倍频程和1/3倍频程滤波器;
43.听力计:纯音听力计、阻抗听力计;
44.医用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儿监护仪超声源、医用超声诊断仪超声源、医用超声治疗机超声源、超声多普勒胎心仪超声源;
45.焦度计:焦度计;
46.验光机:验光机;
47.照度计:紫外辐射照度计、光照度计;
48.医用激光源:医用激光源;
49.活度计:放射性活度计、用152Eu点状γ标准源校准锗γ谱仪、低本底α、β测量仪、α、β和γ表面污染仪、γ放射免疫计数器;
50.环境与防护剂量(率)计: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环境监测用X、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仪、辐射防护用X、γ辐射剂量当量(率)仪和监测仪、直读式验电器型个人剂量计、个人监测用X、γ辐射热释光剂量测量装置、X、γ辐射个人报警仪、中子周围剂量当量测量仪;
51.剂量计:治疗水平电离室剂量计、γ射线水吸收剂量标准剂量计(辐射加工级)、γ射线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电子束辐射加工工作剂量计;
52.医用辐射源:外照射治疗辐射源、医用诊断X辐射源、医用诊断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CT)X射线辐射源、γ射线辐射源(辐射加工用);
53.测氡仪:测氡仪;
54.热量计:氧弹热量计、水流型气体热量计、示差扫描热量计;
55.糖量计:手持糖量计、手持折射仪;
56.电导仪:电导仪;
57.pH计:实验室pH(酸度)计、船用pH计;
58.分光光度计:可见分光光度计、单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双光束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色散型红外分光光度计、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全差示分光光度计;
59.光谱仪:发射光谱仪、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
60.旋光仪:旋光仪、旋光糖量计;
61.色谱仪: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离子色谱仪、凝胶色谱仪;
62.浊度计:浊度计;
63.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试仪、粉尘采样器、光散射式数字粉尘测试仪;
64.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
65.大气采样器:大气采样器;
66.水质分析仪:覆膜电极溶解氧测定仪、水中油份浓度分析仪、化学需氧量(COD)测定仪、氨自动分析仪、生物化学需氧量(BOD5)测量仪、硝酸根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分析仪、离子计;
67.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硫化氢气体分析仪、一氧化碳检测报警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红外线气体分析器、烟气分析仪、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
68.易燃易爆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式甲烷测定器、催化燃烧型氢气检测仪;
69.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
70.烟度计:滤纸式烟度计、透射式烟度计;
71.测汞仪:测汞仪;
72.水分测定仪:烘干法谷物水分测定仪、电容法和电阻法谷物水分测定仪、原棉水分测定仪;
7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74.光度计:火焰光度计、非色散原子荧光光度计;
75.血细胞分析仪:血细胞分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