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检明细目录》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Tess · 2012-11-19 10:35 · 77403 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下简称《强检明细目录》)是1987年颁发的,是一种计量法制管理的动态信息。即在一定时期内,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计量器具的特性,或是其所使用情况的特殊性等原因,《强检明细目录》的范围或其强检管理的方式及其严格度将会发生变化。政府主管部门也通过一定程序作出过适当的调整。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计量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计量器具新产品不断面市并投入到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和环境监测等方面。这些投入使用的计量器具新产品,有的则没有列入《强检明细目录》。一些经营者长期使用不送检,致使其失准;而一些不法经营者更是有意破坏其准确度。对此,有关管理部门由于没有充分的法定依据,无法将其适时(尽快)地纳入强检管理范畴,使上述现象不能及时、有效地纠正、制止,而成为消费者反应强烈的社会问题。
强检器具是我国计量法制管理的重要内容。《强检明细目录》是全面贯彻、顺利实施强检管理的基础。因此,《强检明细目录》不仅应使计量行业人员,还应使每一个强检器具使用者或是更多的人所了解、熟悉和掌握。为此,笔者建议,《强检明细目录》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即对已列入《强检明细目录》的强检器具,当其管理和检定方式改变时(如竹木直尺、液体量杯、体温计及生活用水、电、气三表调整为一次性强检器具,实行有效期管理);对没有列入《强检明细目录》而列入强检管理范畴(强检的四个方面)使用(运行)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建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适时地作出调整或将其尽快列入《强检明细目录》,并以国家公告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布(强检周期也一并给出,可给出最长和最短的强检周期,以便于统一实施并使强检器具使用者了解)。其所发公告,应像产品质量国家抽查那样不仅在技术监督的各报刊上,还应在国家各媒体上广为公布,以扩大其信息覆盖面,使更多的人了解。这样,既使强检器具使用者及时了解其所使用的强检器具的法规规定和有关动态信息,又使计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强检的实施、管理有充分的法定依据。
作者单位:四川自贡中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