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计量单位的基本使用方法
chw · 2007-08-21 22:16 · 69542 次点击
我国国家标准GB3100--93《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和GB3101-93《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对SI单位的使用方法作了规定,并与国际标准ISO1000:1992和ISO31-0:1992的规定一致。
(一)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
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除特别说明外,一般指法定计量单位的中文名称,用于叙述性文字和口述中。名称中去掉方括号中的部分是单位的简称,否则是全称。简称和全称可任意选用,以表达清楚明了为原则。
组合单位的中文名称,原则上与其符号表示的顺序一致。单位符号中的乘号没有对应的名称,只要将单位名称接连读出即可。例如:N·m的名称为"牛顿米",简称为"牛米"。而表示相除的斜线(/),对应名称为"每",且无论分母中有几个单位,"每"只在分母的前面出现一次。例如:单位J/(kg·K)的中文名称为"焦耳每千克开尔文",简称为"焦每千克开"。
如果单位中带有幂,则幂的名称应在单位之前。二次幂为二次方,三次幂为三次方,依次类推。但是,如果长度的二次和三次幂分别表示面积和体积,则相应的指数名称分别称为平方和立方;否则,仍称为"二次方"和"三次方"。例如:m2/s这个单位符号,当用于表示运动粘度时,名称为"二次方米每秒";但当用于表示覆盖速率时,则为"平方米每秒"。负数幂的含义为除,既可用幂的名称,也可用"每"。例如:℃-1的名称为每摄氏度,亦称负一次方摄氏度。
(二)法定计量单位和词头的符号
法定计量单位和词头的符号,是代表单位和词头名称的字母或特种符号,它们应采用国际通用符号。在中、小学课本和普通书刊中,必要时也可将单位的简称(包括带有词头的单位简称)作为符号使用,这样的符号称为"中文符号"。
法定计量单位和词头的符号,不论拉丁字母或希腊字母,一律用正体。单位符号一般为小写字母,只有单位名称来源于人名时,其符号的第一个字母大写;只有"升"的符号例外,可以用L。例如:时间单位"秒"的符号是s,电导单位"西"的符号是S,压力、压强、应力的单位"帕〔斯卡〕"的符号是Pa。
词头符号的字母,当其所表示的因数小于106时,一律用小写体;而当大于或等于106时,则用大写体。尤其要注意区分词头符号Y(1024)与y(10-24),Z(1021)与z(10-21),P(1015)与p(10-12),M(106)与m(10-3)。
单位符号没有复数形式,不得附加任何其他标记或符号来表示量的特性或测量过程的信息。它不是缩略语,除正常语句结尾的标点符号外,词头或单位符号后都不加标点。
由两个以上单位相乘构成的组合单位,相乘单位间可用乘点也可不用。但是,单位中文符号相乘时必须用乘点。例如:力矩单位牛顿米的符号为N·m或Nm,但其中文符号仅为牛·米。相除的单位符号间用斜线表示或采用负指数。例如:密度单位符号可以是kg/m3或kg·m-3,其中文符号可以是千克/米3或千克·米-3。单位中分子为1时,只用负数幂。例如:用m-3,而不用1/M3。表示相除的斜线在一个单位中最多只有一条,除非采用括号能澄清其含义。例如:用W/(K·m),而不用W/K/m或W/K·m。也可用水平线表示相除。
词头的符号与单位符号之间不得有间隙,也不加相乘的符号。口述单位符号时应使用单位名称而
非字母名称。
(三)法定计量单位和词头的使用规则
法定计量单位和词头的名称,一般适宜在口述和叙述性文字中使用。而符号可用于一切需要简单明了表示单位的地方,也可用于叙述性文字之中。
单位的名称与符号必须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不得拆开。例如:摄氏度的单位符号为℃,20℃不得读成或写成"摄氏20度"或"20度",而应读成"20摄氏度",写成"20℃"。
用词头构成倍数单位时,不得使用重叠词头。例如:不得使用毫微米、微微法拉,等。选用SI单位的倍数单位,一般应使量的数值处于0.1~1000的范围内。例如:1.2×104N可以写成12kN;1401Pa可以写成1.401kPa。非十进制的单位,不得使用词头构成倍数单位。亿(108)、万(104)不是词头,只按一般数词使用。只通过相乘构成的组合单位,词头通常加在组合单位中的第一个单位之前。例如:力矩的单位kN·m,不宜写成N·km。
只通过相除构成或通过乘和除构成的组合单位,词头通常加在分子中的第一个单位之前,分母中一般不用词头。例如:摩尔内能单位kJ/mol,不宜写成J/mmol。但质量的SI单位kg不作为有词头的单位对待。例如:比授能的单位可以写成J/kg。当组合单位分母是长度、面积和体积单位时,按习惯和方便,分母中可以选用词头构成倍数单位。例如:密度的单位可以选g/c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