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明确外资实验室应当取得资质认定有关事宜
chw · 2007-08-22 18:22 · 69684 次点击
国家认监委日前发布公告,明确了外资实验室应当取得资质认定有关事宜。
为履行我国入世承诺,规范外资实验室的从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认监委要求在中国境内从事产品质量检测、校准活动,并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外资实验室,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外资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外资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受理、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告对申请资质认定的外资实验室应当符合的条件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详细内容可登陆国家认监委网站公告信息栏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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