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应该有划分界线的明确规定
昨日之星 · 2012-12-09 00:54 · 113470 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对“计量法”第九条规定的解释如下:
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统称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4.本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的规定,在具体应用时,是指对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5.“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是指除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外的其他依法管理的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即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6.非强制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或者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检定。……
国家《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第六条规定:
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4.1.2规定:
计量标准的溯源性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2)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检定。
3)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进行校准。如无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可以依据有效的校准方法进行校准。……
从以上引用的计量法及其所有的子法规和技术法规,我们可以看出:
对于计量标准,“检定”是第一位的,检定、校准、测试、比对是有轻重之分的,校准、测试、比对是迫不得已的。所以,作为计量标准的主标准器很少没有检定规程的,只要有检定规程,就必须执行检定,而不能执行校准或其它。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更是必须执行检定,而不能执行校准或其它。
而对于日常检测工作用的测量设备(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除外),获得“校准”结果,确定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是第一位的。只要能够达到获得准确可靠的结果,检定、校准、测试、比对方法等,是不分谁轻谁重的。
因此,对国家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的制定专家们和管理机构提一点建议,即我国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以下统称在用测量设备质量控制技术标准)应该有个明确的划分界线了,它们制定的原则应该起草一个技术标准加以规定,或者在JJF1002《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和JJF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中分别加以明确,明确规定什么测量设备的在用质量控制技术标准可以纳入该“编写规则”的适用范围内。
我认为,凡是可用来作为计量标准使用的计量器具,其在用质量控制技术标准就应该纳入检定规程序列。对于工作用计量器具则分成两种情况:凡是列入了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其在用质量控制技术标准就应该纳入国家检定规程序列;未列入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其在用质量控制技术标准就应该纳入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序列。
当前的现实情况实在是有点混乱。例如类似于直角尺检查仪、工频电压比例标准装置、工频电流比例标准装置、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等,非常明显是用于计量标准器或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其技术标准没放在“检定规程”,却放在“校准规范”中,而类似于卡尺、钢围尺、扭矩板子、粘度计、各种工作用热电偶、工作用电流表、电压表等,明显既不作为计量标准器使用,也没列入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其技术标准却没放在“校准规范”,而放在“检定规程”中,实在令人费解。这种混乱情况应该得到纠正了,否则随着在用测量设备质量控制技术标准的数量不断增加,到时候调整起来会更加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