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好消息......
shituk · 2007-12-19 10:40 · 186349 次点击
昨天,《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简称《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简称《休假条例》)全文公布,这两项法规于12月7日经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放假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休假条例》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调整,我国将会出现法定节假日与周末连休三天的小长假、黄金周和职工个人带薪休假并存的新局面。
■关于带薪休假
在正式公布的《休假条例》中,此前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的建议未予采纳,但与征求意见时的草案相比,《休假条例》在休假补偿等方面增加了新的规定。
不休年休假可获3倍工资补偿
【变化】征求意见时,草案规定“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现公布的《休假条例》则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解读】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此条款就是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保障他们除获得正常工资收入外,还要获得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休假条例》做了上述修改。
一年请20天事假不得请年假
【变化】征求意见时,草案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现公布的《休假条例》则删去了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增加了年休假与病假、事假关系的内容。其中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解读】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称,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部门、地方和网民提出,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应互相冲抵。同时,有意见表示,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经多个部门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
员工未获补偿可申请强制执行
【变化】与草案相比,《休假条例》在年休假制度实施的监督上作了更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增加了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的表述。比如,《休假条例》规定:“如不安排职工休假,且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不属于公务员或公务员管理的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读】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意见认为,职工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年休假制度在许多单位特别是企业可能难以落实。据此,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补充。
■放假办法(节选)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②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⑤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节日及纪念日:
①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②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③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④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