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管理
Alu · 2007-12-27 11:41 · 36113 次点击
为了使各项计量标准能在正常技术状态进行量值传递,保证量值的溯源性,《计量法》规定凡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最高计量标准、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都要依法考核后,才有资格开展量值转递。
国家对计量标准的管理采用的是考核制度,计量标准考核制度是计量法制监督的重要内容。
计量标准考核的核心内容是溯源性和计量特性的保持。
计量标准考核属于国家行政许可的管理范畴。
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的范围:
1.社会公用计量标2.准可向社会开展量值传递;
3.部门计量标4.准在本部门内部开展量值传递(非强制计量检定);
5.企事业计量标6.准在本部门内部开展量值传递(非强制计量检定)。
如果需要超过规定的范围开展量值传递或者执行强制计量检定工作,建立计量标准的单位应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授权。
目前我国量值传递的主要方式是计量检定和校准。
计量标准考核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7月1日实施。
计量标准考核的管理
建标考核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前的准备
在提交《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之前,必须按以下7个方面的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是申请建立计量标准必要的前提条件。
1)选用的计量标准,其计量技术指标应当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检定证书;
2)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应当试运行足够的时间;
3)完成《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格式见“规范”附录B)的撰写,其中测量不确定度评定、验证及测量重复性、稳定性考核的填写见“规范”附录C;
4)实验室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控制的设施;
5)配备至少2名持本项目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校准要配备具有校准资格的人员);
6)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见“规范”附录D);
7)建立计量标准的技术档案(见“规范”附录E)。
※需要注意:1应当试运行够长的时间,并进行稳定性、测量重复性的考核;2某些情况下确实不需要进行或不能进行测量重复性及稳定性考核的,可免予考核。3对于广泛公认的测量方法,如已经有扩展测量不确定度或计量结果的表示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可按该测量方法和报告要求进行,而不必重复进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过程,如果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已经给出数学模型的,可直接套用。4在某些情况下确实不需要进行或不能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和验证的可按计量技术规范要求的允许误差或示值误差进行验证。5选用的计量标准具有有效检定证书应理解为计量标准器的量值应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并应当接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授权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
计量标准考核申请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7.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
“选用的计量标准其计量技术指标应分别满足现行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检定证书”中: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是指对从计量基准到各等级的计量标准直至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程序所作的技术规定,它由文字和框图构成。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颁布,迄今为止,已正式颁布了93个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
计量检定规程是指对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处理等所作的技术规定。包括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在本部门内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可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本行政区内施行。
注:凡已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部门、地方的计量检定规程自行作废。
计量技术规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颁布施行的具有法制性的计量技术规范。
选用的计量标准具有有效检定证书应理解为计量标准器的量值应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其计量标准器应当接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授权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的检定,主要配套计量设备可由本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检定合格或由有权进行计量检定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其检定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注1:在计量标准考核中,计量标准器是指在量值传递中提供量值并需要溯源的那些计量器具,有时我们也称为主标准器。
注2:对于研制或重新改造的计量标准,应当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合格的方可申请建标。
新建立计量标准,其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应当试运行足够的时间并进行稳定性、测量重复性的考核。其稳定性的考核和测量重复性的考核可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如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无要求时,可按照本规范附录C中C3、C4的建议进行考核。
完成《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撰写。建立计量标准申请单位必须填写《计量标准技术报告》,计量标准负责人应当:
1)懂得正确选用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并给出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
2)熟悉所建计量标准的组成、结构及工作原理;
3)清楚本计量标准在计量检定系统表中所处的位置。画出该计量标准的量值溯源和传递框图;
4)能够进行并完成该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稳定性的考核。
5)能正确分析并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和验证;
建立的计量标准其环境条件应符合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具有效的监控措施和相应的记录。
每项计量标准至少应配备2名经考核合格,持有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开展校准工作应当具有校准资格是指从事校准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具有开展校准工作的能力(包括能够正确给出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和正确出具校准证书等)。
保证计量标准的正常运行,建标单位至少要制订以下6个方面的管理制度:
1)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
明确实验室管理人员、检定/校准以及核验人员之间的具体分工和职责。
2)计量标准使用维护制度
明确计量标准负责人和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修理、更换、封存及撤销等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
3)计量标准器周期检定制度
明确在用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计量设备周期检定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程序,以及偏离程序后应采取的措施。
4)原始记录及证书核验制度
明确检定/校准过程中实际操作、原始记录、数据处理、证书填写、数据复核和证书签发各环节的办理程序及要求。
5)事故报告制度
明确仪器设备、人员安全和工作责任事故,以及事故发现、报告、处理的程序规定。
6)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明确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的管理内容。指定专人负责,确定收集、保存、借阅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如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可不再另行制定。
计量标准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
其技术档案共有下述13项内容: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3)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4)计量标准履历书
5)计量标准操作程序
6)计量检定规程及计量技术规范
7)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
8)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9)计量器具检定证书
10)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
11)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
12)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13)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
其中计量标准履历书是计量标准原始状态以及随时间而发生变动情况的记载。
复查考核
※需要注意:1一般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一次测量重复性考核;2一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稳定性考核;3在计量标准较稳定的情况下,运行检查一般可在计量标准器送检周期中间做一次,主要适用于较高准确度等级的计量标准。此项内容不是必须的。
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材料
1、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两份);
7.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一份);
8.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计量标准复查前的准备
为保证计量标准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为计量标准函审复查提供技术依据,建标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计量标准器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应当进行运行检查,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
2)参加比对试验,做好记录并妥善保管;
3)提供测量重复性试验数据,以保障计量标准的可靠性;
4)提供稳定性试验数据,以保障计量标准的准确性。
为保证计量标准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为计量标准函审复查提供技术依据,建标单位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应有计划的进行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试验以及运行检查,积极参加比对试验,并妥善保存这些数据。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这些技术保障,使计量标准能维持在良好的运行状态。
1.计量标准器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应进行运行检查,是指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应对计量标准器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期间核查并作好记录。
注:计量标准运行检查的次数主要依据其计量标准器使用的频繁程度确定。
2.建标单位应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验证比对试验,并保存相应的比对记录。
注:有关部门指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机构
3.计量标准运行期间应对测量重复性进行考核并保存相关数据,该数据是表示计量标准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有效的证据之一。
4.计量标准在运行中应进行稳定性考核并保存相关数据,该数据是判断计量标准准确性的重要证据之一。
注: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的考核方法参见“规范”附录C“填写《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的若干说明”中相应的栏目。
更换、封存与撤销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不论何种原因,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均应向原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申报并履行手续。
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如果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以及开展检定/校准项目均不改变时,建标单位应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提供增加或更换后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的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报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不再考核。
更换或增加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原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不变,只改变测量范围或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应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
增加或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改变了原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应按申请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
计量标准封存与撤销
计量标准在有效期内,因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发生问题,不能继续开展检定/校准工作,或者因为工作关系,如无工作任务等,需要暂时封存或撤销的,申请单位应填写《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一式三份,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同意封存或撤销的,主管部门应在《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的主管部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并报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封存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上加盖“暂时封存”印章。需要重新开展工作时,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在有效期内,建标单位应向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超过了有效期,建标单位则应按新建计量标准向主持考核单位申请建标考核。撤销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申请单位、主管部门、主持考核单位各留一份《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存档。
注:如主持考核单位与主管部门为同一计量行政部门时,申请单位填写《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一式二份即可。
P130-131
计量标准考核的监督
计量标准考核监督要求,其监督方式主要是上级计量行政部门对下级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组织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对承担考核单位及考评员考核工作的监督,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对建标单位所建立的计量标准的监督,主管部门对所建立计量标准的监督,以及申请单位对考核工作监督,六种监督方式,形成较为完善的监督机制。监督的目的是进一步保证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和保障考核后计量标准能够正常运行,监督的具体要求和内容是:
1.上级计量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下一级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标准考核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可通过多种形式对承担考核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需要时,组织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派员去现场观察计量标准的现场考核情况。
3.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评组对建标单位所建的计量标准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以达到实现动态监督的目的,这种方式是监督管理有效方法之一。对抽查不合格的计量标准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应通知建标单位办理撤销计量标准的有关手续,主持考核单位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4.主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所建立的计量标准实施监督。
5.计量标准考评员在现场考核中是否认真执行本规范的规定,是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好坏的关键。为了保证和提高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实行现场考核意见回馈制度。执行现场考核时,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当将“考评意见表”交给被考核单位,被考核单位按表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后,直接寄组织考核单位。
6.被考核单位或有关单位对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有什么异议,可向上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诉或反映。
注: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P131
计量标准考核的程序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计量标准核准对外公示材料
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根据申报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组织考核,或授权下一级,或上报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在初审工作完成后,还要对所申请考核的计量标准判断其准确度等级,并根据准确度等级的高低确定由哪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来组织考核。具体实施如下:
①如主持考核单位所辖区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具有与被考核的计量标准相同或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并有该项目的注册计量标准考评员,主持考核单位可自己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②如申请考核单位所建的计量标准项目准确度等级较低,主持考核单位可授权具有考核能力的下级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由主持考核单位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③如主持考核单位所辖区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没有相应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或没有相应的计量标准,也就是说不具备对申请计量标准进行考核的能力,该项目应呈报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由主持考核单位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注:如果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也不具备考核能力,应逐级上报。
组织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应当把考核任务以下达计量标准考核计划的方式委派给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考评组承担考核任务。这里“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是指承担考核单位具有与被考核的计量标准有相同或更高级的计量标准并有注册计量标准考评员。
计量标准考评员
计量标准的考评工作由考评员负责执行。
考评员考核完成考核工作,签字后就意味着本次考核结果的生效,也就是说考评员对此项结果负有责任。
P137-139
计量标准的考核
计量标准考核的原则与方法
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
计量标准的考评执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适用于计量标准的考核和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计量标准的考核的内容包括了对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环境条件;人员;管理制度四个方面的考核。
计量标准考核的评审一般分两步进行:一是资料审校,二是现场考核或函审考核
计量标准考核资料的审校
资料审校
承担考核单位或考评组将申请单位所申报的技术资料移交计量标准考评员,考评员首先要对这些技术资料进行仔细的审查校对。审校的重点主要是确认申报材料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并满足技术要求。
审校的内容主要是:
①《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
②申请考核所需要的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③所配备的计量器具是否满足规定的技术要求,并具有有效的检定证书;
④计量标准器的溯源是否有效;
⑤是否有开展计量检定/校准项目的现行计量检定规程和开展校准工作的计量技术规范;
⑥《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正确;
⑦环境条件是否满足开展工作的需要。
如所报材料能够基本满足申请建立计量标准的要求,则按计量标准考核计划安排现场考核或函审考核。
考评员对申报材料审校后的结果,通常有三种可能:一是这些材料基本满足申请建立计量标准的要求,则进入下一程序,即执行计量标准考核计划安排现场考核或函审考核。二是申报材料存有一些问题或不太完善,这时考评员应与申请考核单位的计量标准负责人或计量标准管理人员进行交流,解决存在的问题或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继续执行计量标准考核计划。三是存在重大问题或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时,考评员在同申请单位充分交流后仍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用书面形式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暂缓建标或现场考核等建议,连同申请单位申报的材料一并交回承担考核单位或考评组。
现场考核或函审考核
考核时其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在改正期内,由承担考核的计量标准考评员确认已改正后方可通过考核。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执行现场考核时,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评审表的内容逐项进行考核。现场考核结束时,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当向建标单位通报考核情况,填写《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并在《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考核意见栏中填入考评意见。
计量标准的函审考核,由考评员通过申请考核单位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审查所建计量标准是否满足法制和技术的要求,且具有量值传递能力。如考评员认定合格,即在《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考核意见栏中填入考评意见。
现场考核
考评员在完成审校工作后,如果考核计划是现场考核,则考评员应与申请单位联系确定现场考核时间和参加现场实验的两名计量检定人员名单。如果现场考核项目较多,承担考核的单位应安排考评组执行考核工作。
现场考核是考评员通过观察、技术资料审查、评审、提问、和现场实验等方法,对计量标准的测量能力进行考核,以保证其出具数据的准确可靠。
每项计量标准现场考核评审的时间一般为1~2天,并由一名具有本项目评审资格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考核。
现场考核评审程序是:
(1)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是实施现场考核评审的第一次会议,会议的目的是明确现场考核程序并提出考核要求。计量标准考评员、申请单位的计量标准负责人(不一定要领导参加)及项目组的成员应出席会议。会议的程序是:
①介绍双方出席会议人员的工作单位、姓名;
②计量标准负责人简单介绍所建计量标准的建立及使用情况;
③计量标准考评员或考评组组长介绍考核的依据、程序和要求,并确认现场实验的内容和进行操作考核的人员;
④计量标准考评员将“考评意见表”交给申请单位。P315
(2)现场考评
现场考评的内容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技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实验。
现场考评时,应按《计量标准考核评审表》的要求逐项进行评审,(共有5方面44项内容),考核时对每项考评记录均应有明确的意见,用√来表示。需要说明的条目,在考评记录栏中做简要说明。
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在实验现场观察记录计量检定员的实验过程,并确定现场实验的结果是否能满足测量能力的要求。考核时其中的任何一条不符合时,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在改正期内,承担考核的考评员确认改正后方可通过考核,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3)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的目的是通报考核的情况。计量标准考评员、申请单位计量标准负责人、单位主管领导和项目组的全体成员出席。会议开始首先由考评员或考评组组长通报考核评审情况,说明考核的总评价。如有缺陷,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然后双方进行交流,如双方在技术上有不同意见可通过书面形式予以记载,并提交组织考核单位。最后申请单位主管领导或计量标准负责人应对考核结果表述意见。
现场考核结束时,计量标准考评员应填写《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应在考核现场填写,尽量不要带回),并在《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考核意见栏中填入考评意见。如现场考核评审合格,考评员还应填写一份《计量标准考核证书预填表》,并将所有技术资料交回承担考核单位或考评组组长。
函审考核
计量标准的函审考核主要由考评员通过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审查所建计量标准是否满足法制和技术要求,且具有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能力。函审考核通常用于计量标准复查考核,有时也用于环境条件要求低;准确度等级低;计量器具结构简单的建标项目。
函审的重点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制性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是:①计量标准器是否依法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计量技术机构进行强制检定;②计量检定人员是否有两名以上。二是技术性能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是:通过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数据,如原始记录、稳定性、测量重复性以及运行检查或比对试验等数据判断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检定/校准能力。
如所报材料尚有缺陷,考评员应与被考核单位交流并尽可能通过交流解决存在的问题。当交流无法消除缺陷,且对被考核方的检定/校准能力有疑问时(如人员能力、设备能力、环境条件等),应向承担考核单位建议安排现场复查并将所有材料交回承担考核单位或考评组。
通过审查认定考核合格的,即在“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考核意见栏中填写考评意见并填写《计量标准考核证书预填表》,并将所有资料交回承担考核单位或考评组。
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可采用函审、现场复查和现场抽查三种方式中的一种进行。
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安排现场考核、函审或现场抽查,申请考核单位如能提供较为完善的技术资料,如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运行检查记录或比对数据等,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一般可采用函审的方式,建议对实验室环境条件要求较低或准确度等级较低或计量器具结构简单的计量标准,检定人员、环境、设备均无变化的用函审考核。如申请单位不能提供能证明计量标准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技术资料或计量标准的情况变化较大(如设备、人员、环境条件等),则应安排现场复查考核。
计量标准考核材料的上报
承担考核单位在向组织考核单位上报考核材料前,应当对考评员上报的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计量标准复查材料后,应在6个月内组织复查完毕。为了保证《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连续性,在一般情况下,主持考核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考核。
复查考核不合格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通知申请单位办理撤销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手续。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应采用书面通知,通知申请考核单位复查不合格的原因,并要求申请考核单位办理撤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