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和掌握WTO/TBT原则 促进我国法制计量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chw · 2007-08-22 19:56 · 69416 次点击
理解和掌握WTO/TBT原则促进我国法制计量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一、WTO/TBT原则与我国法制计量工作对照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的宗旨是,指导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正当的技术性措施,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保证这些措施不构成不必要的国际贸易障碍。在WTO的所有协定中,WTO/TBT协议规定的原则与计量工作的关系最为密切,正确理解这一原则,是探讨应对入世,如何调整计量工作方向的核心。
(一)TBT协议中有关术语的规定与我国法制计量工作中有关术语的对照
1.技术法规
TBT附件1中规定,技术法规是指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在我国,计量法规体系传统上分为计量行政法规和计量技术法规,计量行政法规是指由政府部门制定的计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计量技术法规包括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穴JJG系列?雪、计量技术规范?穴JJF系列?雪。
通过上面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对计量法规体系的划分是与TBT协议不一致的。TBT协议中所定义的技术法规包括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许多计量行政法规是技术法规的范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等。在今后的工作中,不宜再按原来的定义划分行政和技术法规,而应根据其实际功能和用途,按照TBT的原则来确定。
现行《计量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存在着许多的规定与TBT协议不一致,如我国有三个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480余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118种)和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18种),三个目录不一致;在计量器具的管理方面,对国内计量器具的管理范围远大于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管理范围;在管理方式上,国内计量器具生产需要实行型式批准(样机试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和检定管理,而进口计量器具不包括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管理。因此,在计量器具法制计量管理方面存在着“负国民待遇”,修改《计量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迫在眉睫。
2.标准
标准是指
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区别在于对标准的遵守是自愿性的,而对技术法规的遵守是强制性的;标准是通过公认机构制定的,而技术法规是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制定的;标准的内容只能规定技术要求,而技术法规规定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制定标准的原则是各方利益协商一致,而制定技术法规的原则是实现政策目标;标准是受版权法所保护的,而技术法规不受版权法保护。笔者认为各计量技术机构编制的计量校准规范、通过协议方式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文本都属于标准的范畴。
3.符合性评定程序
(二)正确理解TBT协议规定的原则
在计量管理工作中,以下几个原则与我们关系密切:
原则之一:避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一般而言,技术性贸易壁垒是由于制定、采用和实施不同的技术法规和符合性评定程序造成的。如果某一个国家的生产者想要出口产品到另一个国家,就必须满足另一个国家的技术要求,不同国家在技术法规和符合性评定程序上存在差异有其合理的方面,基于这个原因,TBT协议赋予各成员在制定、采用和实施他们本国技术法规方面很大的灵活性。但是,各成员制定、采用和实施技术法规的灵活性以不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为限度。TBT协议还规定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义务同样适用于符合性评定程序,对贸易造成不必要障碍的措施主要是由于采用了超出评定产品是否符合进口国国内法律和法规所需的更为严格、更耗时间的程序。需要引起我们重视的是按照这一原则,对进口计量器具的审批要同国内计量器具的管理方式一致。
原则之二:协调一致原则
TBT协议鼓励各成员依据现行的国际标准制定其本国的技术法规或法规中的有关部分,这就要求我们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根据计量专业的不同分为不同的技术委员会?穴TC?雪,每个TC负责起草相关专业的国际建议。可喜的是,近几年我国积极参加OIML的相关活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充分参与有关国际建议的制、修订工作,有些国际建议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与此同时,我国也成立了与OIML相对应的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并提出了国内计量检定规程与国际建议的兼容性方面的要求。
原则之三:等效原则
举例说明:假设A国为了保护其国内的环境免受汽车尾气的危害,规定汽车必须配备催化式排气净化器,而B国是通过在机动车辆上使用柴油发动机来解决类似的问题,由于这两个国家在通过降低空气中的污染指数来保护环境方面的要求是一致的,所以这两个国家可以承认他们的技术法规在本质上是等效的。因此,如果A国汽车生产商想要出口汽车到B国,那么,出口商就没有必要去遵守B国关于改用柴油发动机的要求,反之亦然。
原则之四:相互认可原则
TBT协定鼓励各成员就相互接受符合性评定结果进行磋商,检验和认证机构具有良好的信誉是相互认可协定?穴MRA?雪有效发挥作用的首要条件。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已经正式签署“国家计量研究院计量标准互认及国家计量院签发的校准与测量证书互认”协议,“OIML型式评价相互接收(互认)协议”正在讨论之中。
原则之五:透明度原则
要求各成员在两种情况下必须通报技术法规和符合性评定程序:一是在没有国际标准的情况下,制定的技术法规和符合性评定程序;二是有国际标准,但制定的技术法规和符合性评定程序与国际标准有实质性差别,并对贸易造成重大影响。
二、合理利用WTO/TBT协议规定的原则
经常听到这样的观点:“学习WTO知识,就是要打破国外的技术壁垒,从而建立我国的技术壁垒”。实际上,打破国外的技术壁垒确实是当务之急,是当前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的首要任务,政府部门也要在这方面为企业提供必要的、切实可行的服务,但是建立我国的技术壁垒空间很小。按照TBT协议规定的原则,我国制定的技术法规和符合性评定程序都要进行通报,正式颁布以前要通报征求各成员的意见,正式颁布也要在公开发表的刊物上向各成员公布。这就要求我们制定的技术法规和符合性评定程序要经得起推敲,各项技术指标要有科学的依据。众所周知,我国与世界上发达国家之间依然存在差距,一方面,国际标准和国际建议的制定,我国的参与能力是有限的;另一方面,技术上我国领先的领域凤毛麟角。真正利用我国制定的技术法规和符合性评定程序来制造壁垒,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我们可以利用的是,我国以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加入WTO,WTO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TBT协议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殊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条件,允许其采用某些旨在保护与其发展相适应的本国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的技术法规、标准或检测方式。
三、积极推动“入世”后我国法制计量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法制计量具有强烈的国家色彩。各国根据国情以自己最适宜的方式规范计量秩序、引导计量行为,这与WTO的总原则是矛盾的。为此,每个国家都在寻求一条既能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又能符合本国利益和国情的途径,我国在此方面更是面对历史上形成的一整套法制计量体系如何适应、调整、改革和发展的问题。结合前面所谈及的WTO/TBT原则,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应重视和加强的主要方面有:
1.计量技术法规的改革
计量技术法规原则上可分为两大类,即管理性法规和纯技术性法规。从行政管理性法规来讲,当前重要的是抓紧清理和修订不符合WTO原则的一些法规,补充各种新的法规。前面所提到的三个有关计量器具的法规仅是个例子,类似的还有一些包括贸易交接、商品量管理、技术机构管理的法规。在急需补充制定的技术法规中,规范检测市场的法规无疑是十分重要的。根据贸易自由化的原则,检测市场作为服务业将对外开放,但相关法规几乎还是空白;非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的放开,仅以规范性行政文件的方式公布,既缺少必要的权威,又未明确与原法规界定范围的关系,更缺少对其他溯源方式的认可和规范。例如,推行校准模式是我国法制计量改革的重要举措,其意义和影响将十分重大。但几年来,从行政管理到技术法规都缺少相应的动作,管理已严重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尽快修订相关法规、划定法制计量的范围、明确校准的地位和相关管理已是当务之急。计量技术法规可以有较强的时域性,不必都待《计量法》的修订。
纯技术性法规面临的是大大缩减数量、提高质量,尽可能与国际接轨的艰巨任务。我国计量技术法规(包括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数量之多,在世界上首屈一指。这是我国法制计量调整范围过宽所致。随着非强检计量器具管理方式的改变,相应的检定规程将转变为校准、测试规范,这一状况将有所改观。当前紧要的是尽可能等同或等效采用OIML国际建议或国际标准,利用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条件,协调我国技术法规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目前许多国家(如日本)采取将技术性管理规定与纯技术法规分开制定,在管理规定中引用纯技术法规的编号,这样管理规定不用经常修改,而纯技术法规的修订可随时进行,但编号是不变的,这样可以大大提高技术法规的更新速度和适用期限。
2.计量管理体制的改革
学习和掌握WTO原则,从广义上讲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市场体系。计量管理同样面临体制的改革问题。几十年来,我国沿续着政府统管工程计量、科学计量、法制计量三大领域的模式。现在,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管理范围进行了调整和缩减,但实质性的改革并不大。许多工程计量、科学计量的东西仍被纳在法制计量的大口袋里。笔者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计量管理体制相对于计划经济时期要有重大改革,要充分利用社会计量管理和技术资源,充分发挥政府监管和调节功能。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的管理模式可以借鉴:(1)政府以法制计量的监督管理为自己的中心职责;(2)尽可能地把法制计量限定在国家和社会要求的最小范围内;(3)部分法制管理可以授权技术机构去实施;(4)法制计量与其他国家法制监管体系是一有机整体,一家为主,多家参与是计量监管执法的有效模式;(5)法制计量行政管理的主体在政府部门。
3.整合社会计量资源,建立计量测试服务体系
有人讲,我们要尽快培育计量检测市场,壮大我们的力量,抵御外来检测校准公司的竞争。对此,笔者同意尽快培育计量检测市场的观点,但不能苟同抵御外来竞争的说法。我们应建立一套体制,使得各种计量资源能够充分得以发挥作用,包括国际上的资源。现在,我国整个计量资源的底数是相当大的。各行业的计量检测机构(包括质检机构)具有世界上最先进的仪器,具有很强的测试服务能力,甚至还有各自的服务体系。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相关管理界限,这些资源基本上还处于孤立地和零散地发挥有限作用的状态。笔者认为,应该考虑建立全国性的校准服务管理机构,背靠国家计量院,联合各行业、各地方最具实力的技术机构,在全国形成一个完整的校准服务技术网络,构建规范有序的检测市场。
对于外来的国际检测公司我们应采取欢迎的态度。因为,一是可以增加在中国境内的计量检测能力,二是引入竞争,促进国内机构检测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但是无论国内的还是国际的计量检测校准公司都要在统一的、规范的检测市场范围内开展业务。
我们学习WTO/TBT协议,一方面要从规则上深入理解和掌握,使得我们在对外合作和交往中不越规、不吃亏;另一方面,要从规则的含义和引申中,扩展我们对国际惯例、国际成熟经验和理论的了解,加深对当前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思考。笔者通过学习和研究,得出以上感想,仅代表个人观点,欢迎同仁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