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怎么办?
friend0518 · 2008-01-13 14:56 · 61199 次点击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怎么办?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谓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裁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由人民法院主持,由诉讼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审理和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时采取的有效途径,但两者也有不同,主要表现在:
(1)受理的机关不同。受理行政复议的是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诉讼的是人民法院。
(2)受理的范围不同。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3)处理的结果不同。复议机关既可以变更下级的决定,也可以做出一个新的决定;人民法院只能做出撤销或维持原决定的判决。
(4)形式和费用不同。行政复议的程序规定比较简单,也不收取费用;行政诉讼的程序复杂,还要交纳诉讼费用。
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