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哪些行政法律责任形式?

  friend0518 ·  2008-01-13 15:00  ·  66918 次点击
《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哪些行政法律责任形式?
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分别由法定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处罚有以下几种形式:
(1)责令停止进口。主要适用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行为。
(2)责令停止销售。主要适用于:①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进口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行为;②销售未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机构检定合格的进口计量器具。
(3)责令补办型式批准手续。主要适用于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行为。
(4)没收计量器具。主要适用于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进口或者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行为。
(5)没收全部违法所得。主要适用于:①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进口或者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行为;②销售未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机构检定合格的进口计量器具的行为。
(6)罚款。主要适用于:①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进口或者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者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可以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10%~50%的罚款;②销售未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机构检定合格的进口计量器具的,可以并处其销售额10%~50%的罚款;③进口或者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可以并处相当于进口或者销售额30%以下的罚款。
上述六种行政处罚形式中,前三种属于行为罚,后三种属于财产罚,都是比较严肃的行政处罚形式。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处分的形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形式。主要适用于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和检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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