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检定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是什么关系?

  friend0518 ·  2008-01-13 15:04  ·  64485 次点击
进口检定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是什么关系?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
第六条:“商检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质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条:“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
(一)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二)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三)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
(四)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五)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六)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六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的卫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也就是《计量法》中的“进口检定”)不属于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的“法定检验”,而属于《商检法》第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及《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这与《计量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计量器具的进口检定由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进出口商检机构不对其进行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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