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国内以销售为目的的计合器具如何办理进口检定?
friend0518 · 2008-01-13 15:08 · 55720 次点击
进口国内以销售为目的的计合器具如何办理进口检定?
(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进口计量器具,国内销售单位在销售之前必须经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未经检定合格的,不得销售。
“销售单位”是指以销售为目的的订货单位,或外贸经营单位,或销售后又转销的单位等。凡是国内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单位,都可以申请办理进口检定。如果第一家销售单位已经办理了进口检定,以后的销售单位一直到用户使用之前都不必再办理进口检定了;如果第一家本办理进口检定,已经非法销售到第二家,则第二家销售单位可以向第一家索要进口检定证书,也可以自行申请补办进口检定。如果第二家未办进口检定又销售到第三家,或销售到用户,执法检查时,既可以对第一家处罚,也可以对第二家处罚。以此类推,凡是销售进口计量器具都必须有进口检定证书,否则都应受到依法处罚。因此,任何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单位,都要遵守"未经检定合格,不得销售”这一法律规定。
(2)申请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应当递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表(由省级计量行政部门自行设计);
·计量器具产品样本(含中文说明及技术指标);
·使用说明书;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还需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复印或者证明。
受理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的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在15天之内对递交的文件和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能安排技术机构检定。
承接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接受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3)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或者参照国际建议进行。没有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或者国际建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要求或者明示技术指标等进行。
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内容包括计量器具的外观检查和计量性能考核。一般不做环境试验、寿命试验等影响计量性能的破坏性试验。进口检定的计量性能指标应达到原型式批准的计量性能指标或按照合同的有关要求,或按明示技术指标。
承接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技术机构应当对检定合格的每台进口计量器具出具进口检定合格证书,对不合格的出具进口检定不合格通知书。
进口检定合格证书和不合格通知书加盖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口检定核准印鉴方能有效。
整个检定工作一般不要超过索赔期,或在一个月内完成。
承接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的技术机构应当保留完整的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原始资料,保存期两年以上。
(4)凡对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合格证书或者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复检。
对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复检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复检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检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5)技术机构应当对进口计量器具实行逐台检定,如果需要在索赔期内向商检部门出具验收证书的,可以先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但是抽取样机不得少于3台,根据抽样结果,向商检部门出具证明。商检验放后,对其他计量器具仍须逐台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