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计合器具零部件、大型成套设备中配套进口的计压器具以及进口标准物质如何审查?
friend0518 · 2008-01-13 15:13 · 74200 次点击
进口计合器具零部件、大型成套设备中配套进口的计压器具以及进口标准物质如何审查?
(一)在办理进口审查时,根据主要审查三个方面内容:是否经过型式批准;是否符合法定计量单位;是否国务院明令禁止的计量器具。这三方面审查的目录不一样。
①经过型式批准的审查目录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进口计量器具。该目录共18种,凡在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都应具有型式批准证书及国家颁发的型式批准公告。
为了有利于进口审查部门掌握这些目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与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在联合发布的(1996)35号文《关于加强计量器具进口管理的通知》中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明细目录》见本书附录5。以上目录在本书的第7问“有哪些进口计量器具需办理型式批准?”中做了详细介绍。同时《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变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作个别调整。”
②是否符合法定计量单位的审查目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1987年7月10日国家计量局发布)。该目录包括:
a.计量基准:项目名称另行公布。
b.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共480多种。该目录在本书第32问“需办理进口检定的计量器具目录是什么?”中已详细列出。
③国务院明令禁止的计量器具目录,是指由国务院颁布的或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代表国务院颁布的禁令中列出的计量器具。在早期,国家曾发布过禁止使用弹簧秤的禁令,随着弹簧质量的提高,在大量的型式试验的基础上,我国又公布了“允许使用弹簧度盘秤”的规定,即对过去的禁令开禁了。1994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公众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即不能进口杆秤。除此而外,目前还没有其他明令禁止的计量器具。今后,随着计量器具发展变化,国务院或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可能发布禁止某些影响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的计量器具目录,届时也应对这类计量器具进行能否进口的审查管理。但是某些制造或使用计量器具的主管部门也发布一些禁止或淘汰的计量器具目录,这些目录都不能属于国务院明令禁止的计量器具。因为,从行业的角度来看这些计量器具没有发展前途,陈旧、落后不提倡再生产或销售,但还不能属于违法行为。在市场经济的指导下,这种性质的淘汰主要靠市场的需求来决定,而不是靠行政命令。只有损害公共利益性质的淘汰才有必要用法律的手段加以禁止,也就是要通过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禁止文件,才能属于法律性禁止行为。
(二)进口计量器具零部件是否办理进口审查?
原则上讲进口零部件不需办理审查。但是,根据我国通行作法,进口的计量器具零部件金额超过整机金额的60%以上,按进口整机对待;低于60%,则按进口零部件对待,不需对其进行进口审查。有的零部件金额虽然低于整机金额的60%,但是如果在目录中构成独立的计量器具,则按进口整机对待。如:对于衡器而言,称重传感器属于零部件,但因为它在目录中已作为单独的计量器具列出,所以,在进口传感器时,无论它在衡器中金额是否超过60%,都要按整机一样进行进口审查。
(三)进口大型成套设备中配套的计量器具是否进行进口审查?
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引进成套设备中配套的计量器具以及不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有关规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机”在《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件》中“第六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的卫生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检验等,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也就是说,计量器具的检定应依据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由计量部门组织检定)。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进口大型成套设备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如果配套有计量器具,可以根据需要派出计量人员参加预检定等项工作而不需要进行进口审查。因为,对于大型成套设备中配套的计量器具没有进口审查的法律规定。在进口成套设备时,首先要分清什么情况下属于配套的计量器具,什么情况下属于独立进口计量器具。配套的计量器具一般是指与成套设备不易分离的、数量少、专门为成套设备所附助用的计量器具;独立进口的计量器具一般是指:在某项大型工程项目中引进的,但可以单独使用,并与大型成套设备没有构成专门的联系,这种情况下应按独立的进口计量器具进行进口审查。
(四)进口标准物质应参照进口计量器具的有关办法执行。
标准物质目录是指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的第11项“标准物质”中所列的项目。有证标准物质的定义是:“具有一种或多种准确确定的特性值,用以校准计量器具,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并附有经批准的鉴定机构发给证书的物质或材料。”一般情况下,标准物质的进口往往是与理化分析仪器配套进来的,因此,参照进口计量器具的有关办法不需要进行进口审查;如果是单独进口标准物质,应该到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国家标准物质中心审查,方可批准进口,否则会影响我国量值的准确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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