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监察的一般内容

  仪器信息网 ·  2007-04-26 21:40  ·  22429 次点击
(1)矿山开采的一般监察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对矿山开采的一般规定:准备进行采矿的单位,应该首先对地质、水文和矿体情况比较了解,选择矿山工业场地和居民区的设置,应避免山崩、泥石流、洪水淹没和尘毒等灾害。然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如采矿服务站。服务站根据申请者的资金、设备和技术等条件进行审批,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采矿许可证》。并在《采矿许可证》上注明允许开采的规模、范围和时间。领到《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到县公安局办理《爆破作业许可证》后,方准采矿。对中、小型矿山,尽量做到所需资料齐全,在开采前应有矿山开拓、采矿、排水等设计资料;边探边采的小矿体,应有简易的开采方案和必要的安全措施,生产矿井至少应有两个行人安全出口;采用轨道运输时,人行道的有效宽度不得小于0.8m;并应设台阶和扶手,人行道的垂直高度不小于1.8m;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采矿方法,必须根据矿体的赋存条件、围岩稳定情况、设备能力等慎重选择。采矿方法可分为全面采矿法、横撑支柱采矿法、分段采矿法、浅孑L留矿法、充填回采法等,但不论采用哪一种方法,都应遵守《矿山安全规程》所规定的条款。
(2)爆破作业监察爆破作业是矿山作业危险性最大的作业。对其进行严格安全监察是重要的内容。为此,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不准使用擅自制造的炸药。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才准进行爆破作业。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
(3)提升与运输的安全监察竖井升降人员必须用罐笼。禁止同时提升人员、物料或爆破器材;凿井期间可以采用吊桶,但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上方要装保护伞;提升系统应设置限速保护装置、主传动电机的短路与断路保护装置、过卷保护装置、过电流及无电压保护装置;运输设备应安全可靠,经常检查并及时处理隐患。
(4)井下电气设备监察井下电气设备必然是防爆型,禁止接零,所有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配件、金属构筑物等都要接地,每个主接地板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2Ω。用架空线往井厂变配电室送电时,在井口线路终端及井下变配电室一次母线侧,都要装设避雷装置。此外,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矿区及附近的积水或雨水有浸入渗下的可能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表水渗漏到井下。矿山每年应编制防火计划,防火计划应根据采掘计划、通风系统和安全出口的变动及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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