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修用火安全的实践与探索——用火所辖范围及监护人的确定(3)

  仪器信息网 ·  2007-04-26 21:40  ·  27569 次点击
1.在大检修已退料完毕,且清洗、吹扫、置换干净,分析合格,该隔离的系统、管线已加盲板,作出明确标识的基础上,装置检修条件确认合格开出《装置大检修许可证》。为安全起见,在装置进行检修后的每台设备、每个系统、每根管线的第一次用火均应做一级用火处理,筹备组一次用火要作定量分析。当该系统或该台设备、管线已经动火过一次,在确认条件无变化之后,可做二级用火处理。
2.装置大检修用火全面铺开后,用火作业普通降为二级用火后,可由装置安全负责人与安全员确认,对装置内相通的同一工艺系统、同一区域环境,且已确认用过火后,可设立区域用火监护人联防方式,由1到2个监护人对同一工艺系统、同一空旷区域(楼层地面上、同一平台上等)进行监护。但要求每天用火之前仍应采用可燃气体测爆仪进行检测,并确认盲板等安全措施未发生改变。
3.鉴于检修过程的复杂性,二级用火规定为16小时。
4.每张火票上应明确至少1名施工方的监护人、1名装置操作人员,监护人只能在一张火票上签字,不许同时监护两处用火。在检修期间考虑到同一区域内(同一设备或系统内)可能同时有多支施工队伍同时要用火,此时火票应一个施工单位一张火票,但装置操作人员可由1人监护,视同为对同一用火点的监护。
5.在一个经全面处理合格的物料储罐中动火,则办理1张火票,但对有浮盘的储罐则上下各开1张火标,罐区、施工方各派一名监护人。
6.在一个安全地点进行施工预制动火(如:在装置周围马路上30m2范围内预制动火,或者确认的一个安全范围没有可燃介质存在),则办理1张火票,装置方、施工方派出1名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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