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电气事故形式及防范措施(2)

  仪器信息网 ·  2007-04-26 21:40  ·  20205 次点击
(二)安全规定
1、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2、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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