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的安全、技术、焊接工艺措施)(4)
仪器信息网 · 2007-04-26 21:40 · 25608 次点击
4焊接质量施工工艺规定
4.1受压元件焊接的一般规定
4.1.1锅炉及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焊接必须有焊接记录和检验报告,焊接接头返修时应有返修记录,更换合金管时必须进行光谱检查。
4.1.2锅炉及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必须由取得与所焊项目对应的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在焊缝附近打上焊工的代号钢印。
4.1.3锅炉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4.1.4焊接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有关专业标准的规定。焊条、焊丝应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证,并应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方能使用。
4.1.5焊接材料的选用应根据母材的化学成份和机械性能,焊接材料的工艺性能以及焊接接头的设计要求和使用性能统筹考虑。
4.2焊接工艺规定
4.2.1除规定的冷拉焊口处,焊件装配时不允许强力对正。焊接和焊后热处理时,焊件应垫牢,禁止悬空或受外力作用。冷拉焊口使用的冷拉工具,应待整个焊口焊完并热处理完毕后方可拆除。
4.2.2汽包、分配集箱、二级减温器、过热器集箱、集汽联箱及耐热钢管子与管件和壁厚大于32mm的碳素钢容器以及壁厚大于30mm的碳素钢管子与管件,焊后应进行热处理。
4.2.3珠光体、贝氏体和马氏体耐热合金钢管子和管件以及经焊接工艺评定试验确定要作热处理的焊件接头,焊后应进行热处理。
4.2.4高温段过热器管、屏式过热器管以及壁厚不大于6mm的12Cr1Mov钢管,当采用电弧焊或氩弧焊,焊前预热,焊后采用缓冷措施时,其焊接接头可免做热处理。
4.3焊后热处理规范和要求
4.3.1应采用整体热处理,若采取分段热处理,其重叠热处理长度不应小于150mm,炉外部分应采取保温措施。
4.3.2环焊缝和修补后的焊缝,允许采用局部热处理。局部热处理的焊缝,要包括整条焊缝。焊缝加热宽度,从焊缝中心算起,每侧不小于管子壁厚的3倍,且不小于6mm。
4.3.3热处理过程中,升、降温速度V一般应满足:
式中,δ-壁厚(mm)热处理温度在300℃以下的,升、降温速度一般可不控制。
4.3.4热处理的升、降温过程和恒温过程中,加热范围内任意两点的温差不得超过50℃。
4.3.5测温装置和表计应准确可靠,测点不少于2个,水平管道的实测点应上下对称布置。
4.3.6对于焊后有产生延迟裂纹倾向的钢材,应按焊接工艺评定试验确定的工艺及时进行热处理,否则应做后热处理,后热处理温度以300~350℃为宜,恒温时间不小于2h,加热范围与热处理要求相同。
4.4受压元件缺陷的焊补
4.4.1受压元件缺陷焊补应慎重,重要受压元件(如汽包),焊补前应进行严格的焊补工艺评定试验,焊补技术方案应报省电力公司批准。
4.4.2母材堆焊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缝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大于100mm。
4.4.3受压元件不得采用贴补的修理方法。
4.4.4焊缝局部缺陷返修挖补的技术要求与受压元件缺陷的焊补相同。同一部位挖补不宜超过3次。对经过2次返修仍不合格的焊缝,如再进行返修,应经总工程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