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述固定用火的分类和安全措施
仪器信息网 · 2007-04-26 21:40 · 32138 次点击
固定用火,顾名思义就是在火灾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内,划定一定的范围,进行的特殊用火作业。一般常见的固定用火单位有“四修”单位、科研单位、分析化验等辅助单位。由于固定用火区域的火灾爆炸危险性较小,容易造成人们的思想麻痹,往往在此类作业中发生事故。为预防固定用火事故的发生,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至关重要。
一、典型案例
案例1:2002年3月14日10时40分,某化工科研单位操作人员在通风柜中进行催化剂中间体的提取操作,即将装有已烷提取液的烧杯拿起,准备移出加热套时,杯中已烷表面突然起火,操作人员则立即用湿毛巾盖住杯口,但第一次未能奏效,再盖时,放在旁边的另一只已烷溶液的三口瓶也被引燃,操作人员立即用1211灭火器进行灭火,但因距离较远也未能奏效。此时,闻讯赶来的另一名操作人员试图用塑料桶盖住着火的三口瓶,未能奏效后,拿起燃烧的三口瓶冲向屋外,途中因火焰将衣袖引燃,烧及手臂,疼痛中失手,三口瓶落地破碎,瓶中约3.5L已烷沿地面燃烧,并将旁边可燃物体引燃,火势变大,浓烟滚滚。房间内其他操作人员只能冲出房间,闻讯赶来的职工前来救火,火势很快得到控制,但黑烟很大,约1.5h后大火被扑灭。在此次事故中,有2名操作人员的表皮被烧伤,实验室内3组通风柜严重烧损,通风管道烧熔损坏,部分电热设备、搅拌器及部分玻璃仪器等报废。
案例2:2001年9月5日10时,某化工厂化验室张某让当班人员黄某对二楼一色谱仪开机,黄某将色谱仪通入载气氢气后,打开主机开关,当打开加热控制器开关2min后,仪器发生爆炸,致使仪器前门飞出打在2m外的实验台上,严重变形;幸好黄某打开加热开关后,转到仪器侧面检查柱尾气,未造成人员伤害。
案例3:1999年6月2日,某化验室油品化分室做聚乙烯和聚丙烯的灰份分析,一女工将4个坩埚(每个坩埚内约有20g粒料)放在玻璃钢通风柜内一个1kW电炉上加热,离岗用餐,在13时30分左右,发现原材料分析间着火,火势已经很大,烟雾瞬间将走廊弥漫,当班人员立即提上灭火器,此时已无法接近分析间,关闭电源后退至楼下。13时41发,接到报警的消防大队赶到,及时扑救,14时7分将火扑灭,无人员伤亡,造成通风柜和管道烧毁。
案例4:1996年5月31日8时50分,某公司化验工在润滑油调合厂二楼化验室将煤油和二甲基硅油混合,用5L玻璃烧杯在1kW电炉上直接加热,不到10min,由于烧杯破裂,油溅到化验员衣服前襟引起着火,身体烧伤面积达75%,送医院抢救无效,于6月3日6时15分死亡。
案例5:1995年11月13日,某化验室郑某做沥青分析时脱岗,勺子里沥青着火,李某把沥青勺子移开,冷某用水救火,将少量沥青溅到李某手上,造成烫伤。
通过对以上5起典型事故案例比较分析,发现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在科研、分析化验等固定用火的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其中有仪器设备损坏造成财产损失的一般事故,也有后果严重的死亡事故,事故教训发人深思。如何对固定用火科学地进行分类,划定管理范围,加强安全用火管理,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呢?这对科研、分析化验等非生产的辅助单位提出了一个重要课题。
二、固定用火分类
为便于固定用火的管理,笔者从固定用火的最终用途将固定用火分为3类:
(1)辅助性(维修维护类)固定用火,如各种焊接、切割作业用火。
(2)生产性(科研、分析、化验类)固定用火,如各种喷灯、酒精灯、火炉、液化石油气炉、电炉、烘箱、马福炉、电热块、热电偶、仪器(色谱仪、硫分析仪、原子吸收仪等)等用火;生产性固定用火又可分为无明火产生的加热类固定用火和产生明火的灼烧类固定用火。
(3)生活性固定用火,如热饭用微波炉、液化石油气炉灶用火。
三、固定用火的技术措施
1、防止可燃可爆系统的形成
防止可燃物质(各种易燃化学试剂、易燃样品、其他可燃物质)、助燃物质(空气、强氧化剂)、引燃能源(明火、炽热物体、化学反应热等)同时存在;防止可燃物质、助燃物质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在爆炸极限范围内)与引燃能源同时存在。
为防止可燃物与空气或其他氧化剂作用形成危险状态,在固定用火生产过程中,首先应加强对固定火源的监控和监管,科学用火;其次,应加强对可燃物的管理和控制,尽量利用不燃或难燃物料取代可燃物料,不使可燃物料泄漏和聚集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尽量采取管道化、密闭化生产处理的方式。
2、消除、控制引燃能源
引起固定用火区域火灾爆炸事故的能源主要有明火、高温表面、化学反应热等,应引起充分的注意,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3、防止火灾蔓延
有固定用火的通风柜通风管道穿过隔墙和楼板处,每层水平风管与垂直总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应设防火阀,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有明火存在的固定用火通风管道,最好单独设立,直排室外,建议不要穿过楼板,防止发生火灾的情况下火灾蔓延。
四、固定用火的管理措施
1、建立固定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基层车间要建立“固定用火管理规定”,形成制度,规范固定用火的行为,具体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由基层车间到消防部门领取(固定用火票),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并落实措施,经车间负责人、安全监督审核,确定规定用火现场责任人,各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上报消防部门检查、验收、经直属单位安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2)批准的固定用火票必须在固定用火现场进行张贴,并严格在划定的固定用火范围内进行用火。固定用火的分析人员既是用火人又是监火人,必须严格监控火源和可燃物。
(3)固定用火点周围不得放置裸露的易燃、可燃物质,应该远离火源和热源至少1.5米,如果操作中必须使用易燃、可燃物质,用完后必须撤离固定用火点到安全位置妥善储存。由固定用火的分析人员进行检查并落实,确保固定用火安全。固定用火区的现场负责人、车间安全监督、车间领导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4)固定用火点的点火用具要求定位摆放,班组交接。由固定用火的分析人员进行检查落实,确保点火源完全受控。固定用火区的现场负责人、车间安全监督、车间领导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5)固定用火点的房间内的易燃、可燃物质(主要指气体和液体物质)必须妥善保管,用后密闭保存,不得暴露,不得靠近火源和热源。由固定用火的分析人员进行检查并落实,确保固定用火安全。固定用火区的现场负责人、车间安全监督、车间领导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容易产生积炭和易分解出易燃气体的固定用火点风道设施,必须定期对积炭进行清理,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防止由于积炭过多造成风道火灾。固定用火的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设备口配合实施,安全口进行监督。
(7)辅助性各种焊接、切割作业区半径15m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现场的地漏、排水口、各类水封井、阀门井、排气管管道必须封严盖实。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用火,防止发生事故。由固定用火的监火人进行检查并落实,确保安全。固定用火区的现场负责人、车间安全监督、车间领导进定期监督检查。
(8)严禁用明火或电炉加热易燃液体。
(9)当固定用火点发生可燃、易燃物质大量泄漏等异常情况时,必须停止用火。立即处理泄漏源,房间通风换气,确认处理安全后方可再次用火。由固定用火的分析人员进行检查并落实,确保安全。固定用火区的现场负责人、车间安全监督、车间领导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10)监火人对动火现场负责监护,动火作业结束之前,不得擅离现场(色谱分析除外),如发生着火,执行车间火灾应急计划,立即报警,组织扑救、疏散、警戒,将损失降到最低。
(11)固定用火点每年进行1次全面检查审批,固定用火票使用期限为1年,对不能达到固定用火要求的区域不得批准固定用火。
2、建立并完善消防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基层车间建立义务消防队,确定每个队员的职责,每年对人员组织培训和演练,特别要加强对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固定用火点的模拟演练。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鉴于此,进行固定用火的仪器设备、加热用炉具、焊割设备要符合安全要求。固定用火区现场必须配备足够、合适、有效的灭火器、固定用火区的现场负责人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灭火器完好状况和现场安全措施。
五、固定用火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措施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侧重面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技术标准、规范,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脉络,掌握对整个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取得安全管理岗位的资格证书。在消防方面,必须取得省、自治区组织的消防专项培训合格证,对固定用火的管理全面负责。
2、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在于了解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掌握本岗位固定用火中危险因素和应急处理措施。
3、辅助性(维修维护类)固定用火,如各种焊接、切割作业用火的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能进行相关固定用火。
根据杜邦公司的安全理念,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只要掌握了事故致因理论和预防事故的原理,积极应用“3E”原则,加强管理,及时消除固定用火过程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切断“火三角”中火灾爆炸的途径,固定用火中的火灾爆炸事故是完全可以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