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原因及其对策
仪器信息网 · 2007-04-26 21:40 · 32125 次点击
陈恒
随着建筑工程规模的扩大和速度的提高,塔式起重机以其起升高度高、工作幅度大等特点,在工业和民用建筑施工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搞好塔式起重机的安全,对于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等方面均有着重要意义。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事故,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因此,预防和减少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企业的工作是至关重要的。本文将对引发塔式起重机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降低事故的措施,与同行共探讨。
一引发事故的原因
1、先天不足,后天惹祸。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全国只有一百三十多家塔式起重机制造厂家,到二十一世纪初,已经发展到数百家,据了解仅山东省就有一百多家塔机制造企业。由于制造企业过多,导致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企业为扩大市场占有率,竭力降低产品成本,不按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设计,降低产品性能,偷工减料,甚至“修旧利废”,造成产品先天不足,使用中各种故障和事故频发。如某工地一台用废旧钢材改造的塔机,在使用中起重臂支承处断裂,造成起重臂和平衡臂坠落。还有一台QT220塔机在使用中起重卷筒支承座突然断裂致使重物坠落,当场砸死一人,造成机毁人亡事故。我省福清一台山东烟台建设机械厂生产的QTZ40塔机,安装不到一个月就发现塔机钢结构多处焊缝开裂,在降塔过程中发生整机倒塌的重大事故。
2、安装队伍鱼目混珠,安拆事故比重大。
近年来随着塔机需求剧增,市场上涌现出许多大大小小的租赁公司,即有大型企业的塔机租赁公司,也有塔机生产企业参与出租,甚至有一些个体户购买大型企业淘汰的设备进行出租。这些出租单位的安装队伍在人员配置、技术管理和所配备的安装工具及设备相差很大,安装人员素质普遍较低,有的甚至未经正规培训的农民工进行安拆作业。未制定有针对性的安拆方案,未对安装人员进行安拆安全技术交底,就进行安拆作业而发生事故现象频频发生。如我省某一工地向山东一厂家购买一台QTZ40塔机,厂家在福建的销售人员随意在当地聘请一位安拆工,此安拆工又临时雇了一些未经正规培训的无证人员进行安拆,结果在降塔过程中因违章作业造成塔机倒塌的严重事故。又如我省漳平市某一工地在安装一台QTZ63塔机时,安装人员违反塔机安装程序,在塔机加节后,回转下支座未与塔身标准节用螺栓紧固前就进行回转作业,结果造成机毁人亡的重大事故。
3、安装后忽视安装质量验收,是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
目前市场上的租赁公司真是“五花八门”,除一些原来的大型国有企业的租赁公司有一套的管理制度外,市面上的一些小型租赁公司,仅靠几个人进行租赁,设备管理主要靠产权所有人自身的“家庭式”管理,这些人员多数文化素质偏低,有的甚至对塔机起重力矩、最大起重量、塔机应配的安全装置知之甚少,因此,对塔机安装后的调试没有引起重视,不经调试验收、不申请安装质量检测就投入使用,事故也时有发生。如最近在我省长乐市某一工地一台QTZ315塔机,安装后起重量限制器未接线,力矩限制未按要求进行调试就投入使用,并长期超负荷作业,结果发生塔身标准节主肢杆因长期超载而疲劳开裂,最终造成塔身折断的严重事故。
4、片面追求租赁效益,不重视设备的检查、维修,是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
由于近阶段涌现出许多塔机租赁公司,各公司都想在这块“蛋糕”上分一些来吃,就不断压低月租金,为了降低成本,只能以降低维修成本,甚至购买一些国营企业淘汰下来的塔机参与租赁来保证租赁效益,因此在设备维修资金投入上十分苛刻,只要设备能运转就勉强使用,孰不知这是引发事故的必然原因,如我省莆田某一工地一台QTZ63塔机,起升机构卷扬机的减速箱与卷筒之间的十字块联轴器因长期使用磨损严重,租赁单位为节省费用,带“病”使用,最终造成减速箱壳体爆裂,卷筒脱出支座的严重事故。另外,一些私营企业甚至个体出租户塔机安装好后就将塔机交给操作人员“全权”管理,这些操作人员普遍文化素质较低,有的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更谈不上如何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经常带“病”工作,甚至将安全装置拆除不用,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我省某一工地一台塔机前臂一根联接销的轴端档板在使用中脱落,因操作人员没有及时检查,最终造成前臂一根联接销轴脱出前臂联接支座,幸好发现及时未造成更大的事故。
二防止事故发生的对策
以上对塔机从出厂到安装与使用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表面上看起来似乎问题主要出在租赁和使用单位,但笔者认为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我们各级管理部门对这些企业监管不力、管理不严,甚至工地上发生塔机事故,管理部门却知之甚少或者根本不知道,直到有人举报后才介入调查、取证,因此,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减少塔机事故的发生,就必须加大管理力度,各管理部门应相互配合,发挥各自优势,扬长避短。认真落实国家法规政策,尽职尽责,共同努力。
1、加强塔机技术监督检验部门的管理。
塔机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应该充分发挥国家赋予的职能权力,加大管理力度,监督好塔机制造质量,对一些产品质量差或者非法制造的厂家强制实行“关”、“停”、“转”等措施。
2、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的管理力度。
2.1源头治理、防范未燃。
由于全国塔机生产厂家像雨后春笋般地不断涌现,就不免出现一些劣质产品或非法厂家的产品进入我省使用,是造成事故的一大隐患,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一个“准入机制”,每年应向全省各种建筑企业发布“合格供货商”名录,要求租赁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按“合格供货商”名录选用塔机,将非法厂家及事故率较高的产品杜绝在“门外”。此外,政府部门应规定塔机使用寿命年限,以避免租赁单位将超期服役需报废的设备投入市场租赁。
2.2实施“登记”、“备案”制度,严格塔机安装质量检测。
塔机租赁(产权)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建设厅有关起重机械的“登记”和“备案”制度进行使用前的登记与备案,严格禁止无“登记证”或未经“备案”的塔机投入使用。此外,应加强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测机构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提出相应的要求,以规范检测市场,提高检测质量。
2.3加强租赁单位和安装资质的审核管理。
目前租赁市场鱼目混珠,租赁单位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甚至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就借用或套用有资质单位的资质证复印件,私自雇用无证人员上岗安拆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虽有安装资质,但实际上根本无安拆资质的条件。因此,作为工工商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严格把好批准工商营业执照和安拆资质的关,并且做好颁发后的监督管理,发现其单位已不再具备条件的,应及时予以吊销。其次,要深入施工现场进行督促检查,发现无安拆资质或借用(套用)安拆资质行为应严肃查处,决不手软,规范租赁市场和安拆单位的法律行为。
2.4加强上岗证件的考核与颁发。
目前特种设备的岗位证件的考核发证多头管理,标准不一,要求不一,甚至出现“交钱给证”的行为。所以目前相当一部分塔机操作工文化素质较低,有的甚至连名字都不会写。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的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担负起建筑工地特种设备考核发证工作,制定统一的考核标准、统一发证。其它主管部门发的证件在建筑工地使用时,应要求换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件或者经使用单位主管部门进行相关知识考核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