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68122 次点击
(1986年10月22日国家经委发布)
为了加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提高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经济效益,统一项目的管理程序,根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综合整理了若干规定。
一、总则
(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分三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技术改造方案,以及引进项目所需设备的分交或招标,对外谈判、签约成交等。
2、项目实施阶段。从项引比准列入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到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
3、效益考核阶段。从项目投产使用,到效益达到设计和合同规定的要求(包括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的程度)。
(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划分标准
l、限额以上项目(以下简称上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含三千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或外汇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含五百万美元)的引进技术改造项目。国务院对个别地方或部门的报批额另有规定者,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2、限额以下项目(以下简称限下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三千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或外汇总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引进技术改造项目。
3、小型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一百万元以下(不含一百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
(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需编报的主要文件
1、项目建议书:凡是进行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的项目,首先要根据行业技术改造规划,编制项目建仪书,它是批准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正式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才能进行(或者委托)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开展对外工作。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要求见附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是提高决策水平和加强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进行可行性研究时需做出多个方案,并且从可行性的多个方案比较论证中,选出最佳方案,尽量避免项目决策的失误。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引进项目和限下技术改造项目的决策依据,经批准之后,才能列入年度(成交)计划和对外签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要求见附件。
3、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是限上技术改造项目的决策依据。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选出最佳方案的基础上编制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批准后,才能进行初步设计。对于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的限下技术改造项目,可以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的内容要求见附件。
4、技术改造方案:投资总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小型技术改造项目或者主要是单台设备更新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只编技术改造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技术改造方案的内容要求见附件。
5、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是项目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和效益考核的主要依据。初步设计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编制。其主要内容与要求,应能满足投资包干,招标承包,材料,设备订货,土地征用,人员配备,工程概算,制订技术经济效益考核指标以及其他施工准备等的要求。对于限下项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确定是否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内容要求见附件。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其内容应能满足材料、设备购置,非标准设备制造,设备的安装,组织施工和编制施工预算的要求。
6、竣工验收报告:在项目竣工之后,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技术改造方案所规定的内容与要求,编制项目工程的检查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要求见附件。对上述文件的内容及要求的深度,各部门、各地方可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加以调整、补充。关于技术改造(包括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规定的简要说明,列表附后,供参考(见附表)。
二、项目的前期管理
(一)审批程序
1、限上项目的审批程序
(1)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或其委托的咨询、科研、设计单位负责编制,按企业隶属关系,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有资格的咨询单位,提出评估报告后(对技术引进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还需经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对进口设备组织招标或设备分交),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审批。需要银行贷款的项目,审批时会签有关银行总行。对于技术改造内容比较简单,主要外部协作条件变动不大,无需从国外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限上项目,只需报批设计任务书,项目建议书改为备案。
(2)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出以前,地方项目要征求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各部门直属项目要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的意见,报出时应附报上述意见,并将正式报出的文件互相抄送。需要银行贷款和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还要将当地有关银行和环保部门的评估、审查意见,作为设计任务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
(3)初步设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审批,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备案。
2、限下项目的审批程序
(1)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或其委托的咨询、科研、设计单位负责编制,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审批。审批单位可指定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对认为需要评估的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地方的所有技术引进项目和投资总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要与国务院主管部门协商,审批后同时抄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国务院主管部门如有异议,可在一个月内提出复议,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地方即可组织实施。对于技术引进项目,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引进单位还应按隶属关系,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设备清单报相应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机构审批。对具备招标条件的设备,委托国家经委批准的机电设备招标公司组织招标。各部门、各地方机电设备进口审查机构应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国家经委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备案。审查办公室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批件的二十日内提出意见,有关部门和地方再组织复议,并欢出决定。需银行贷款的项目,企业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时应附有当地承担贷款银行的认可书或评估、审查意见。
(2)初步设计,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决定是否需要编制,审批权也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自行决定。
(3)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根据加强宏观管理和简政放权的精神,对于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所属厅局、市县和企业的审批权限,可以自行确定;对于小型项目和单台设备更新项目的审批程序,也可自行制定。对于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批权限,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严格按本规定执行,不得层层下放。凡列入国家宏观管理控制的弓惯项目,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3、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牵头,按行业成立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的项目审定小组,由主管技术进步工作的部门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组织审定技术引进计划、技贸结合计划、消化吸收和国产化计划和重大项目的论证,并按国家有关技术引进宏观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4.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和调整下列五类目录或增列其他目录,用行政干预和经济调节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
(1)暂停进口的生产装配线;
(2)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技术和设备项目。
(3)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软件技术项目;
(4)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含散件)。
(5)国家控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凡列入年度开展工作计划的引进项目,在进口设备中的国家限制产品,一律纳入国家经委限制进口集中报批计划,按限制进口产品有关规定办理。
(二)引进项目设备分交方案的审批权限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相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组织国内招标:
1、个别需要进口已列入国家控制进口的机电产品;
2、原规定由国家经委审批设备分交方案的限额以上引进项目中符合招标条件的;
3、由国家经委安排外汇额度的限额以下引进项目中,需要实行国内招标以替代设备分交的项目。为鼓励利用国产设备,对引进项目需要进口设备中采取“以产顶进”的设备,其必须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可以列入引进项目的进口设备清单一并对外,其外汇额度可以在引进项目中一并支付。
(三)技贸结合项目的组织。技贸结合是加速我国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方针。必要时,由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技贸结合的引进技术和设备的项目目录,以促进和推动这一工作的开展。对涉及面广、跨部门的重大技贸结合项目,由技术引进主管部门提出对技贸结合方案的审核意见,报技贸结合领导小组进行审批,技贸结合项目必需同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密切结合,实现进口替代。国家对技贸结合项目实行减免进口税的优惠,由技贸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理。
(四)消化吸收项目的组织。对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捎化吸收国产化工作,要组织各路科研和设计单位与生产企业建立横向联系,进行联合引进、改造、攻关、开发。除由国家经委规定若干国家级的项目以外,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经委也要作好计划,选择若干项目,订出逐年实现国产化比重的目标和进度,经国家经委综合平衡后,限期完成。有关具体工作和政策优惠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规划与计划管理根据国民经济计划总的要求,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提出整个技术改造计划的资金总规模、使用方向和重点,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具体项目由国家经委组织分批下达。
(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规划与计划分为长期规划与近期计划。中长期规划以国家计委为主组织编制;近期计划和实施方案以国家经委为主组织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制订。
(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前要求,确定本行业的发展方向、重点、技术发展政策和技术装备政策,提出本行业的近期(三年)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实施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在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三年实施计划的指导下,编制本地区的三年实施计划,经国家经委会同国务院主管部门综合平衡,逐年滚动执行。列入国家三年实施计划的项目,企业即可进行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三)列入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技术改造限上项目,必须要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和初步设计。限下项目,必须要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需要有批准的初步设计,根据改造内容由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机关确定。小型项目,必须要有批准的技术改造方案。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一般应属于三年实施计划内的,才能列入年度计划。技术引进项目,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后,才能列入年度开展工作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之后,并且所需外汇和配套人民币落实之后,才能列入年度成交计划,对外签约、成交。
(四)需银行贷款项目,不论是专项贷款项目和一般设备贷款项目,其报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技术改造方案),要有承贷银行的评估审查意见,才能列入年度计划。凡银行已同意承担贷款的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由银行认真落实所需贷款。为了便于管理,一般一个项目只由一个专业银行安排贷款。贷款应优先保证国家重点改造的大中型企业项目和符合国家引进重点的技术引进项目、消化吸收和国产化项目,以及出口创汇、以产顶进项目的需要。
(五)各地区、各部门技术改造年度计划的投资总规模,必须在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凡用于技术改造(包括引进技术项目)的各项资金,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财政拨款以及利用外资(国内投资部分)等,都要纳入投资总规模。
(六)各个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一应在行业和地区规划的指导下,制订企业的总体技术改造规划。含有限额以上项目的企业总体改造设计任务书,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委批准之后,其有关单项工程,可不再报国家计委、经委审批。
(七)必须严格执行《更新改造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计资(1983)869号文),不得在更新改造投资总规模内,安排基本建设项目。
(八)已列人年度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因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变化不宜继续进行时,由原计划批准单位决定缓建、调整规模或停建。调整后在原规模额度内增列新的项目时,按新列项目的计划程序办理,但可予优先考虑。
四、项目的实施与考核
(一)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实行项目专人负责制。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在立项的同时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厂长、项目经理,项目局长),并组成由科研、设计、制造等方面力量参加的项目工作班子。从项目的提出、技术经济评价、技术引进。项目实施、投产达产,直到消化吸收和国产化的实现、还清贷款等工作,一抓到底。
(二)要认真抓好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实行“四定”、“四包”的经济责任制。即定改造目标、工作程序、协作关系和人员责任;包投资、工期、质量安全和经济效益。要订立承包合同,对按规定提前完成并节约资金的企业,由部门、地区给予奖励;未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给以批评、通报或一定的经济制裁。
(三)项目竣工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检查验收文件进行检查验收。限上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报告内容,见附件。限下项目中投资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地方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抄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其中含有技术引进内容的还应抄报国家经委、国家计委。
(四)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的对外工作按经贸部、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外经贸计进字(1985)第111号《关于印发(国家计划安排的技术引进项目放外实行委托代理制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出国团组的派出应严格按照中办发(1986)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通知”和国家经委根据上述精神发出的经外(1986)182号“关于技术改造出国事项备案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办理。
(五)项目的检查监督。各级经委要会同财政、银行、统计和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年度计划内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企业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统计、银行的报表制度。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利用传递经济信息的先进手段,按委掌握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于每早七月底和下年二月中旬,将计划执行情况,向国家经委作出半年和全年总结报告,其中限额以上项目同时报国家计委。并按照规定通过国家经委信息中心系统及时反馈有关技术引进的信息。
(六)经济效益的考核。项目竣工投产后,达到设计规定的效益要求之前,企业应逐年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考核与分析。不能达到设计规定要求的项目,要提出补救措施,并填报经济效益考核报告。经济效益考核报告内容,见附件。限上项目的考核报告报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国家经委、国家计委。限下项目的考核报告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其中投资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地方项目,抄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含有技术引进内容的还应抄报国家经委、国家计委。企业主管部门应选定一批投产后一至二年的项目,组织后评价,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重点引进项目的后评价工作,应会同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和招标部门共同进行。
五、附则
(一)在编制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文件,组织项目评估和审查时,应广泛征求有关科研、院校、设计单位或专家、教授对项目技术、经济、管理等重大问题的意见,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和经济效益。
(二)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项目咨询机构的资格,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三)项目咨询论证费用,允许从技术改造资金中支付,也可通过人材引进渠道申请补助。咨询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

0 条回复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回复

你需要  登录  或  注册  后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