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将采用两种检定方式

  Dao ·  2020-11-12 17:35  ·  78633 次点击
10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调整《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公告中显示,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两种方式:只做首次强制#检定#和进行周期#检定#。并且对多项仪器的用途做了区分,比如工业用燃气表需周期#检定#,生活用燃气表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烟尘粉尘#测定仪#、颗粒物采样器、大气采样器、水分#测定仪#等多项仪器实行周期#检定#不变。详细目录请见附件。

公告全文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举措,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调整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现将调整后的《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四、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只做首次强制#检定#。按实施方式分为:只做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只做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进行周期#检定#

  五、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做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

  其中,电动汽车充电桩延期至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强制

#检定#。鼓励各地方对其具体强制#检定#方式予以探索。

  六、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强检方式、强检范围及说明见《目录》。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19年第48号)废止,其中第四项废止的相关文件依然废止。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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