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法中的简约与简单

  Bess ·  2012-08-05 10:54  ·  48196 次点击
河南省卢氏县质监局刘勇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日益深化,物质产品日益丰富,综合国力逐年提高,人们的消费水平也不断提高,社会呈现出更加安定和和谐的喜人景象,充分证明了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正确性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巨大成就,也更加坚定了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与决心。面对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党和国家的决策者们并没有陶醉其中,而是居安思危,秉持忧患意识适时地提出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观点。同样在经济监督这一特殊领域中,要求我们质监部门更应该引入这一观点,发挥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优势作用,把好产品质量源头关,落实好“两大安全”责任,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对无证产品的查处就是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属于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之重要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加以强化和法制化。国务院于2003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2005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这两部法规,着重加强对无生产许可证和无3C认证标志产品的查处力度。如何正确把握和运用这两部法规,对我们质监一线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明确这两部法规制定的出发点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条指出:“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从中足以看出,面对琳琅满目的各类产品以及林林总总的认证,必须明确和分清那些产品事关百姓安危,需要政府控制,认证认可如何规范才能体现严肃、公正、公平。在经济社会中最关键最重要的要素就是公平公正,这是市场秩序赖以维系的法宝;另外,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长远目标出发,百姓的安危冷暖是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时刻关注的焦点。所以一开始就决定了我们执法的动机和目的,丝毫不能掺杂任何别的念头。其次在运用方法上,要讲究简约而不是简单。为了体现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这两部法规起草时都尽可能考虑的全面、细致、严谨,力求滴水不漏,因此从整体篇目来看,这两部法规都很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共七章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共七章七十八条),为我们执法提供了坚实的依据,因此,执法者在执法之先都必须明确这两部法规的立法宗旨和司法意义,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如此才能驾轻就熟,正确地执行好、运用好法律武器以维护好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然而,现实当中,我们的一些执法人员对执行的法律往往是一知半解,只知道机械地生搬硬套,再加上执法动机的不纯,往往达不到执法效果,甚至于有悖于法律的宗旨,如果不加以扭转,长此以往将是很危险的。造成这种不良行为的原因很多,有执法者的素质问题,有急功近利的因素,有长期的不良执法习惯及机制等。正因为问题的多重性和复杂性,所以解决起来,也不是一蹴而就、一朝一夕的事,要因势利导有分别有步骤地加以解决。我们提倡的执法理念是删繁就简,力求做到简约而不简单,就是看似一部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我们要学会抓住其纲领和实质性东西,在领会其要义的基础上,要善于捕捉规律性和特点,当然更重要的是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问题具体解决,不要千篇一律、千佛一面地简单化处理,这样才能尽量避免疑案、错案的发生,进而还行政相对人以公平,还司法以公正。随着行政法规及行政诉讼制度的日益完备,我们发现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当中独“偏爱”这两部法规条例的使用,其使用频率往往超过质量、计量等几部大法,不仅仅是因为现实当中有关认证认可产品的发案率较高,另一个不可言说的理由是这两部法规条例“容易操作”,执法人员只需要做好现场笔录,确认行政相对人提供不出相应的认证认可依据就稳操胜券了,此外并无需抽取样品,勘验现场等省却不少工作,既加快了办案节奏,又提高了胜诉率,可以说既省心又省力,有这样多得好处和优势,执法者如何不愿承办这样的案子。如果真是依照这样办理认证认可案件那岂不简单了?事实证明远非如此简单。首先从“人本思想”的出发点来说,这样草率地办案,对于生产者来说涉足认证类产品的加工和生产,无疑是碰高压线了。如在我们所处的小县城中到处散布着以铝合金为主要加工对象的无证生产者,他们的规模很小,基本上就是一个加工门市,或现做现卖或给据用户量身定做,承揽的业务也很有限。像这种作坊式生产厂家,如果强制让其申请生产许可证无异于让他们关门歇业,无论从生产条件或是生产工艺或是生产数量,他们都不具备申请条件,理所当然成为取缔之列。但是现实社会中它们的存在又不可或缺,因为老百姓所要门窗的技术条件很简单,一是量身定做,尺寸合适;二是材料货真价实,坚固耐用;三是外形美观。他们从不把是否拥有许可证作为取舍的标准。因此在执法过程中不加分析、生搬硬套地实施处罚,将失去其意义和作用。要么由政府出台政策,颁布一项禁令,不让其经营设计生产许可证之类的产品;要么干脆让其自生自灭。哲学上的基本原理就有思维大于存在之说,既然市场有需求,就有其存在的一定理由。何况我们目前对其执法完全就像割韭菜,罚过放行,然后隔一段时间接茬再罚,对执法者来说似乎是无奈之举,对加工生产者来说,只要还让我存在一天,我就这样违法下去。从执法效果来讲,也无法实现制定法律法规的初衷和目的。我们执法者对无证产品的查处,通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职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粗看上去这种处罚无可厚非,但扪心自问一下这种处罚是否过于简单?生产许可证产品和强制性认证产品诚然均是国家严格监控之下的重要工业产品,但从事此类产品承揽加工的小业主,虽然无资质,但其承揽加工的业务也是有约定或合同相制约的,如果达不到客户的技术要求或使用效果,同样实现不了其劳动价值,理所当然就要落得被挤出市场的命运。事实证明他们的产品从严格意义上讲上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要求,但不等于这些产品没有使用价值,既然用户和客户并没有提出任何质量异议,仅仅是因为其产品未经国家的认可就要遭受处罚,我认为有些牵强附会。我认为最有力的说服依据就是对待这类产品,首先看其是否有实用价值,简单来讲就是要通过抽样检验,看其是否属合格品,不合格产品当然应该受到处罚,甚至完全被取缔;但若属合格品就应当减轻处罚标准,给与其申请取证的机会。事实上有加工能力和技术的业主并不在少数,只是由于经营分散又没用雄厚资金,所以才造成无取证的可能性,但也不应成为被取缔的理由,我们并非处在后工业化时期,国情决定了我们的执法者不应当像对待老鼠苍蝇那样,下决心做到赶尽杀绝,除恶务尽。这必须有一个的过渡阶段,而在这个过渡阶段有必要采取一些宏观调控措施来加以引导和完善。那么这就给我们的执法者提出更高的要求,因为不是什麽情况下或任何事情都可刻板机械地搬用法律法规;同样并不是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罚则适用于不同情况下的任何事,对待无证产品和强制性认证产品同样也不能千篇一律的简单行使。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简单地以罚了之。如对待个体小作坊式的铝合金加工厂,虽说不具备生产资格,但要看其生产加工的的产品是否商品化,若是承揽加工的,就首先倾听合同一方(委托方)对所加工产品的意见;其次在对加工产品进行必要的抽样检验;三是依照检验结果,在依照相关法规条例进行相应的处理。这样做才能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有入情入理,比较能让人接受。对于那些具备一定生产条件和规模的企业,在未取得产品认证认可之前,除了对其产品抽样检验外,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后,一定要做好企业的整改工作,即帮助企业做好产品认证认可的申报工作。我们的执法目的是逐步规范生产秩序,提高产品质量,而并非只为打击无证产品而执法,果真如此的话那么只能是越打越多,罚不胜罚。以上只是从产品认证认可两个执法领域入手,对质监执法工作所作的一些分析和探究,可算作窥一斑而见全豹,如果能引伸到质监执法工作的所有层面,或者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话,那将实现本文的良好初衷。“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也是对当今行政执法者所提出的新的执法理念,我们应当在作好行政执法工作的前提下,不断探索新领域和掌握新动向、适应新形式,提高执法水平,打破传统简单粗暴的做法,严格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职责,领会法律宗旨,通熟法律法规条文,精通司法实践,在实际执法当中,真正做到间约而不简,把质监执法工作提高到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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