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限数值判定方法之我见

  Tess ·  2013-02-01 09:45  ·  58468 次点击
摘要本文认为《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GB1250—89)等国家标准和规定中提出对极限数值的判定方法欠科学、合理和公正之性,并提出了“除非特别注明或需要外或者在还没有出现更好的方法之前,在对极限数值判定时应采用修约值比较法”的观点。
关键词极限数值判定修约值比较法
所谓“极限数值”就是指标准要求的数值范围的界限。“极限数值”也称为”“极限值”、“临界值”、“界限数值”,在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凡例中则称为“限度数值”。
对于极限数值的判定,我国已于1989年出台了《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GB1250—89)等国家标准和规定。《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指明:“在判定检测数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时,比较的方法有两种:a.修约值比较法;b.全数值比较法。”修约值比较法是“将测定值或计算值经修约后的数值与标准规定的极限数值进行比较,以判定实际指标或参数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全数值比较法是“将测定值或计算值不修约处理(或可作修约处理,但应表明它是经舍、进或未进未舍而得)而用数值的全部数字与标准规定的极限数值作比较,只要超出规定的极限数值(不论超出的程度大小),都判定为不符合标准要求”、“有一类极限数值为绝对极限,书写≥0.2和书写≥0.20或≥0.200,具有同样的界限上的意义,对此类极限数值,用测定值或其计算值判定是否符合要求,需要用全数值比较法”、“对附有极限偏差值的数值,对牵涉到安全性能指标和计量仪器中有误差传递的指标或其它重要指标,应优先采用全数值比较法”、“规定标准中各种极限数值(包括带有极限偏差值的数值)未加说明时,均指采用全数值比较法;如规定采用修约值比较法,应在标准中加以说明。”国家标准局曾在《关于<数字修约规则>的补充规定中指出,凡标准中规定有界限数值时,不允许采用数值修约方法;对超出标准中规定的允许偏差数值,也不允许修约。
笔者认为上述对极限数值判定的标准和规定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同时认为,修约值比较法较之全数值比较法能相对较好地体现判定结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除非特别注明或需要外或者在还没有出现更好的判定方法之前,在对极限数值判定时应采用修约值比较法。其理由主要有如下四点:
1、任何一检测项目的标准规定的极限数值都是经过按《数值修约规则》这一国家标准修约而得,绝大多数情况下计算或检测出某个极限数值最末一位非零数字之后都不是多个连续的“0”或者无数个连续的“0”,更不可能是人为规定某一精确数值来作为标准的极限数值。既然标准规定的极限数值是经过修约而得,那么在对极限数值进行判定时,就应该用经修约后测定值或计算值与标准规定的极限数值进行比较,以判定实际指标或参数是否标准要求,亦即是应采用修约值比较法,而不应用全数值比较法。只有这样,测定值或计算值与标准规定的极限数值才有可比性,才不因此而影响被检单位的经济利益或科学实验或人身的健康和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是一部由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的权威典籍,国家标准的制订有些也是与其为基础或依据或参考文献的。200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三部凡例的“检定方法与限度”一节中指明:“试验中得到的结果与标准中规定的数值比较,以判定是否符合规定的限度。试验结果在运算过程中,可比规定的有效数字多保留一位数,计算所得数值或测定读数值,均可按修约规则进舍至规定有效位”。这里指的试验结果运算,也包括对极限数值判定方法的运算,也就是说,在对极限数值进行时要判定采用修约值比较法,而不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3、《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01—1998)对不确定度的定义是:“表征合理地赋予被测量之值的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联系的参数。”不确定度是对检测结果质量的定量表征,是表明真值可能出现的区间,是对测定值或计算值的可信程度。所以,测量结果附上不确定度说明才是完整和有意义的。《测量不确定度表示指南》、《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测量不确定度的表示及评定》等规定,当测定值或计算值与标准规定的极限数值进行比较是临界值时,一般应给出测定值或计算值的不确定度。《测量不确定度政策》5.4条款则明确规定:“检测实验室应有能力对每一项有数值要求的测量结果进行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当不确定度与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关或在用户有要求时或当不确定度影响到对规范限度的符合性时当测试方法中有规定时和CNAL有要求时如认可准则在特殊领域的应用说明中有规定检测报告必须提供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测定值或计算值其本身也不是百分百准确的和可靠的,它不可能地避免来自于测量设备、环境、人员、测量方法及被测对象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如果贸然地采用全数值比较法对极限数值进行判定,很有可能对被检方造成不合理或不公正的结果。
4、国内有学者对全数值比较法和修约值比较法两方法进行过研究,结果表明此两种方法都存在着生产方风险概率过大的问题,并认为“全数值比较法欠妥”、“修约值比较法也不够严谨”。可见,有关极限数值的判定方法还不完善,仍有待于专家和学者进一步去研讨。
笔者在此就如何对极限数值进行判定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旨在抛砖引玉,求教于同道。相信通过各位同仁积极的探索,在不久的将来,一个科学、合理、公正的极限数值判定方法或技术会建立起来的,同时也为今后《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等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修订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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