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法修改第六稿

  wanggang ·  2007-08-19 08:55  ·  95840 次点击
:handshake

19 条回复

zane.zhg  2008-11-21 13:56
相当的好呀,希望是就这样执行哦
海狼  2008-08-18 20:20
制定再详细的法律,不能执行又有何意义?何况各级部门为了维护自己的部门利益,对新计量法有不同的意见,估计三年内,计量法即使修改到10稿也不会通过的。
yuxuanyjh  2008-08-18 16:26
谢谢了谢谢了
本文来自: 中国计量论坛(www.520cal.cn) 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520cal.cn/viewthread.php?tid=13633&highlight=%BC%C6%C1%BF%B7%A8
ketezzr  2008-08-05 15:53
谢谢你的资料,这些资料太有用了。
barry01  2008-08-05 14:58
内容比以往翔实许多,充分考虑市场需求。
我明白了,下次注意!
sunzheng886  2008-04-08 10:55
我明白了,下次注意!:lol :lol :lol :lol
计量得不到重视  2008-03-24 10:01
新的计量法什么时间开始实施啊?处罚的力度就应加大,否则个别单位或个人为了牟利,什么事都做得出来,胆肥着呢!
计量监督考核应向ISO一样每年两次,达不到要求不准出产品,不准做课题,只有这样计量才能受到重视!否则只是雷声大雨点小,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法不执行也只是一纸空文!
louzhinian  2008-02-24 12:14
新计量法对法制检定的范围进行了补充,违法处罚的数额适度加大,但我个人认为在该草案中需明确:
1、所列的时限应明确为“**工作日”。
2、第48条第1款“使用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能否改为“使用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
3、“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未申请计量检定、计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计量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额度能否考虑其违法所得。
sslc  2007-09-03 21:37
内容比以往翔实许多,充分考虑市场需求。

 回复

你需要  登录  或  注册  后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