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F1033——2008电子表格

  jcgscbj ·  2008-12-25 13:46  ·  154750 次点击
JJF1033——2008电子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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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gang  2008-12-25 16:36
支持原创资料!
金海  2008-12-25 14:39
哈哈,计量检定员考证还要计量司负责人审批呀.这可能是直接向总局申请检定员证时的要求吧.
jcgscbj  2008-12-25 13:51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要求
一、项目名称: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或者其单位从网上下载或者从考核委秘书处索取《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然后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提交考核委员会秘书处。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需要提交的资料:
(1)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1份;
(2)首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需提交本人1寸证件照片1张及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
(3)增项和复核人员需提交计量检定员证原件;
(4)提交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试核发的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1份。
(二)受理
考核委秘书处收到申请资料后,立即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的,符合《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考核委秘书处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送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受理的,受理人员应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并应经过计量司量传处审批后,才能发送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办理 (5日内)
考核委秘书处对受理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判断,在5日内,填写《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行政许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格式见附件2),给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批表》和申请资料报计量司量传处。
(四)复核(5日内)
计量司量传处收到《审批表》和申请资料后,在5日内,复核《审批表》及考核委秘书处的审查意见,并给出复核意见,必要时,对申请资料进行抽查,并提出可以核准的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及项目和不能核准的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及项目的建议,并将《审批表》报计量司负责人审批。
(五)审批(10日内)
计量司负责人收到《审批表》后,对计量司量传处的复核意见进行审核,并在1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六)发证(10日内)
考核委秘书处根据计量司批准的决定,在10日内,对于审批合格的,准确无误地填写《计量检定员证书》,并将《计量检定员证书》发送申请单位;审批不合格的,向不予核准人员的单位发放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网上公布核准的计量检定人员名单及项目,有关资料和信息录入计算机。考核委秘书处将申请、受理、审批等所有行政许可资料整理存档。
(七)变更与增项
(1)变更
获证的计量检定人员,如果工作单位发生变化,需经过现在工作单位同意后提出申请,并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本规范5.1-5.6的程序进行审查、批准,同意的由考核委秘书处换发新的《计量检定员证书》。
(2)增项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新项目,需要增项,应首先通过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新增项目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项考试合格后才能提出增项申请,申请后的程序按照本规范5.2-5.6的要求进行审查、批准,同意的由考核委秘书处在原《计量检定员证书》上添加新增项目。
(八)复查与延期
通过核准的计量检定项目有效期为5年,需要继续从事检定工作的,在所从事计量检定项目有效期满3个月前持证人员应向发证部门提出复查考核申请。到期复查的检定人员需要参加所复查项目的“专业项目知识”考核,考试合格后才能提出复查与延期申请,申请后的程序按照本规范5.2-5.6的要求进行审查、批准,同意的由考核委秘书处在原《计量检定员证书》上核准新的有效日期,同时向社会(上网)公告。
(九)失效
《计量检定员证书》中超过有效期的计量检定项目自动失效,《计量检定员证书》中所有的计量检定项目超过有效期,《计量检定员证书》自动失效。
三、办事规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和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行政许可(其它计量检定人员由省级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批、发证及监管措施等。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通过,国家主席令28号,1985年9月6日发布,1986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 《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87年1月19日批准,1987年2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3)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原国家计量局文件,1987年7月10日发布,1987年7月10日起实施)。
(4) 《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原技术监督局文件技监局[1991]376号,1991年8月1日发布,1991年8月1日起实施)。
(三)受理条件(出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b 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c 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
d通过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计量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三项考试。
(四)收费标准
1.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文件发改价格711号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进行收费。具体收费如下:
项目名称收费级次单位收费标准备注
计量检定员证书费国家、省、市、县级每证10
计量检定员考试费基础理论国家、省、市、县级每项30
专业理论国家、省、市、县级每项80
操作技能国家、省、市、县级每项200
2.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负责部门、联络方式及投诉电话
四、示范文本
见附属文件。
五、表格下载
见附件。
附件1 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格式
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学历 职称 从事该项工作年限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编 E-mail
申请专业项目及代码123
456
申请类型新取证 □ 增项 □ 复核□计量检定员证号
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行政许可审批表格式
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行政许可审批表

姓 名 学历 职称
工作单位 从事该项工作年限
申请专业项目申请类型考试成绩
计量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实际操作



考核委秘书处审查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计量司量传处复核意见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计量司负责人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jcgscbj  2008-12-25 13:50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一、项目名称: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完成准备工作。具备相应条件后,从网上下载《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等技术资料格式,并按JJF1033-2008的要求完整填写后,向全国计量标准、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考核委秘书处)提交考核申请。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4) 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5)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6) 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7) 如采用计量检定规程或国家计量校准规范以外的技术规范,应当提供技术规范和相应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套。

(二)受理
考核委秘书处收到申请资料后,立即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申请资料齐全或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发送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受理的,受理人员应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并应经过计量司量传处审核后,发送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 办理
(1)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
a 考核委秘书处向计量司量传处上报考核计划,计量司量传处进行审核后下达考核任务。
b 考核委秘书处根据计量司量传处下达的考核任务,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考评单位,或者成立考评组承担计量标准的考评工作,并将《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等考核申请资料发送至考评单位或专家组。
c计量标准的考评由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承担,每项一般由一至二名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如果受理的计量标准比较特殊性,计量标准考评员的专业项目能力不足以覆盖被考核对象,考核委秘书处可聘请有关的技术专家和相近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评员组成考评组执行考评任务。
d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计量标准的考评
计量标准考核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现场考评、书面审查等方式进行考评。承担考评任务的考评员按照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执行考评任务。考评的主要内容如下:
a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b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c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d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
e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f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考评中考评员应填写《计量标准考核报告》(格式见附件),考评完毕后应给出考评意见和明确的结论。
如果考评结果有不符合或缺陷时,应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由承担考评的考评员确认整改合格后方可通过考核,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者,视为考核不合格。考评员的考评工作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包括整改时间)。
(3)考评的复核
考评单位或考评组组长负责对考评的程序和考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考评结果的复核,并在《计量标准考核报告》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后,报考核委秘书处,考核委秘书处收齐考核材料后报送计量司量传处审批。

(四)审批
计量司量传处收到考核材料后,负责审核考评结果和考评单位或考评组意见,报计量司负责人审批,计量司在1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发证
考核委秘书处根据计量司的审批决定,在10日内,对于审批合格的,发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对于审批不合格的,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考核委秘书处将申请、受理、考评、审批等所有行政许可资料整理存档。

(六)变更
在计量标准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向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考核委秘书处)申报变更,并履行有关手续。
在计量标准的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发生更换(包括增加,下同),应当按下述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1) 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发生了变化,应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
2) 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或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项目发生变化,应当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
3) 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以及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项目均无变更,则应当填写《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两份,提供更换后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的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份,必要时,还应提供《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和《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报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考核委秘书处)审核批准。申请考核单位和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考核委秘书处)各保存一份《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4) 如果更换的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为易耗品(如:标准物质等),并且更换后不改变原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也无变更的,应当在《计量标准履历书》中予以记载。
在计量标准的有效期内,发生除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以外的其他更换,应当按下述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1) 如果开展检定或校准所依据的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发生更换,应当在《计量标准履历书》中予以记载;如果这种更换使技术要求和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化,则应当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复查考核时应当同时提供计量检定规程或技术规范变化的对照表。
2)如果计量标准的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固定的计量标准保存地点发生变化、实验室搬迁等,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考核委秘书处)报告,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考核委秘书处)根据情况决定采用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考评的方式进行考核。
3) 更换检定或校准人员,应当在《计量标准履历书》中予以记载。
4)如果申请考核单位名称发生更换,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考核委秘书处)报告,并申请换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七)复查与延期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考核委秘书处)申请复查考核。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
4.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一份;
3)《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一套;
5) 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两套;
6)《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试验记录》复印件一套;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套;
8) 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套;
9)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0)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如果适用)复印件一份;
11)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程序与计量标准考核程序一样,经复查考核合格,准予延长有效期4年;复查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考核委秘书处)向申请复查考核单位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八)封存与撤销
在计量标准有效期内,因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出现问题,或计量标准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而需要暂时封存或撤销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下述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1) 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填写《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一式两份,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封存或撤销的,在《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的主管部门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 申请考核单位将主管部门审核后的《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连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报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考核委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封存的,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上加盖“同意封存”印章;同意撤销的,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申请考核单位和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保存一份《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
封存的计量标准需要恢复使用,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仍然处于有效期内,申请考核单位应当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如《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超过了有效期则应按新建计量标准申请考核。

三、办事规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或授权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建立的部门最高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复查的申请、受理、评审、审批、发证及监管。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全国人大通过,国家主席令28号,1985年9月6日发布,1986年6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86年1月19日批准,1986年2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第八条。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2号,2005年1月14日发布,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4)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1月31日批准,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受理条件(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开展量值传递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经计量检定合格(无计量检定规程的,按校准执行);
b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c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d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计量法》第九章第四十条: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应当缴纳费用。
(2)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74号)。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项目名称收费级次单位收费标准备注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国家、省、市、县级每证10元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国家、省、市、县级每证10元
计量标准考核费国家级每项1200元复查考核收费按考核标准的50%收取。差旅费由申请考核单位支付。
省级每项600元
市级每项300元
县级每项150元

(3) 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负责部门、联络方式及投诉电话
四、示范文本
见附属文件。
五、表格下载
见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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