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降低

  目不识丁 ·  2008-12-25 22:07  ·  103961 次点击
为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社会的收费负担,日前,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就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并于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对收费标准偏高、涉及面广、社会反映较大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予以降低。收费标准降低后,我省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经专项授权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依法开展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通知要求和《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有关规定》、《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今后新增的计量器具检定项目,其收费标准由新增项目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通知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并报省价格、财政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通知要求各级计量检定机构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肢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将计量检定收费转为计量测试收费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要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严禁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对出租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不得超过一次。除委托检定外,不得向城乡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
K计量检定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取的资金应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3 条回复

qqq7031548  2009-08-31 09:25
我们这个都是打折收的
yydyxt  2009-08-28 21:39
;P是的啊
该降啊
校正费用比仪器的费用都贵
开心一刻发表于2009-2-1219:30

:victory:
jier1000  2009-08-21 10:52
有没有《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有关规定》、《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看看!
yhyt-jl  2009-08-14 17:00
在地磅上压了一圈走人,企业4000块钱就没了,一年要压两次
gopointcn  2009-08-04 10:29
校正费用比仪器的费用都贵那是肯定的,仪器都是批量生产的,校准也批量检测吗?要是那样的话,还真不敢使用了
suqianjjs  2009-08-03 16:50
发改价格2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及各方面负担,现就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09年3月1日起,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执行。今后,调整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规定权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二、重新核定地方各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省及省以下地方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重新核定。对企业反映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其中,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逐步实行免费检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暂时不能实现免费的,收费标准要从低核定。地方检定机构不得参照执行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收费标准。

三、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价格、财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同时,应根据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同时公布各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或检定频次等,强化社会监督。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严禁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对出租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不得超过一次。不得向城乡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委托检定除外。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二、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计量收费标准通知
邓发林  2009-07-31 15:44
坚决不同意降低检定费,我们吃什么啊!
svw0936  2009-07-27 18:05
应该调整~~~~~~~~~~~~~~
黑房  2009-07-27 15:55
一台天平1600检费2000多,呵呵
新人  2009-03-11 21:40
或由生产厂家出钱检定,产品费用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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