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降低
目不识丁 · 2008-12-25 22:07 · 103961 次点击
为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社会的收费负担,日前,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就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发出通知,并于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对收费标准偏高、涉及面广、社会反映较大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予以降低。收费标准降低后,我省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经专项授权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依法开展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通知要求和《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有关规定》、《浙江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今后新增的计量器具检定项目,其收费标准由新增项目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通知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并报省价格、财政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通知要求各级计量检定机构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肢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将计量检定收费转为计量测试收费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要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严禁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对出租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不得超过一次。除委托检定外,不得向城乡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
K计量检定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取的资金应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