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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新人求助
李笑眉
· 2009-01-05 18:25 · 85317 次点击
单位最近委派我当计量管理员,有一些量具,压力表之类的,我之前从没接触过计量,可是我们单位质量环境体系中规定计量人员要持证上岗,我想问问各位需要考什么证啊?
20
条回复
chinagaow
2009-01-06 13:23
楼下的好友回答很好!学习了许多基础知识,感激哦!希望可以多多共享这样的知识给大家!
李笑眉
2009-01-06 13:20
谢谢楼上的同学,很长知识
jcgscbj
2009-01-06 11:15
** 1# _李笑眉_ **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计量基准、计量标准量值统一、准确、可靠,加强计量比对监督管理,根据计量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量比对,以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参加国际计量比对,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比对,是指在规定条件下,对相同准确度等级或者规定不确定度范围内的同种计量基准、计量标准之间所复现的量值进行传递、比较、分析的过程。
前款规定的计量比对包括:
(一)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基准证书或者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国家计量比对);
(二)经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量值的比对(以下简称地方计量比对)。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量比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根据保证量值传递体系有效性的需要,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的原则,实施计量比对。
第六条 国家计量比对可以由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或者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实施,也可以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指定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或者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申报国家计量比对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国家计量比对计划申报书,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通过的,由申报单位作为组织单位,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比对。
指定国家计量比对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或者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作为组织单位,组织实施国家计量比对。
第八条 组织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中确定国家计量比对的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经备案的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无正当原因且未经国家质检总局书面同意,不得拒绝以主导实验室或者参比实验室的身份开展国家计量比对。
第九条 主导实验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符合国家计量比对要求,并能够在整个国家计量比对期间保证量值准确;
(二)能够提供稳定可靠的传递标准或样品;
(三)具有与所从事的国家计量比对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第十条 参比实验室应当具有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或者计量标准。
第十一条 组织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可以参与审查有关国家计量比对资料、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主导实验室应当在国家计量比对开始前进行前期实验,包括传递标准或样品的稳定性实验和运输特性实验。
第十三条 主导实验室应当根据前期实验情况起草国家计量比对方案。
国家计量比对方案经主导实验室征求各参比实验室意见后,由组织单位确定。
国家计量比对方案应当包括针对的量、目的、方法、传递标准或样品、路线及时间安排、技术要求等,并符合计量技术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 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应当根据国家计量比对方案开展国家计量比对。
无正当原因且未经组织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延误国家计量比对。
第十五条 国家计量比对完成后,各参比实验室应当在国家计量比对方案规定时间内将国家计量比对结果提交主导实验室。
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应当包括:
(一)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复印件,数据有删改的,应当保留删改痕迹;
(二)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不确定度分析;
(三)计量基准证书复印件或者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复印件;
(四)需要提交主导实验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主导实验室应当根据参比实验室国家计量比对结果,起草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并经征求各参比实验室意见后修改完成。
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应当包括:
(一)国家计量比对方案、国家计量比对概况及相关说明;
(二)传递标准或样品的技术状况,包括稳定性和运输性等相关要求;
(三)国家计量比对数据记录及必要的图表;
(四)国家计量比对结果及其不确定度分析,包括参比实验室的测量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国家计量比对参考值及其测量不确定度、参比实验室的测量结果与参考值之差及其测量不确定度;
(五)国家计量比对分析及结论。
第十七条 主导实验室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抄袭参比实验室国家计量比对数据,弄虚作假;
(二)与参比实验室串通,篡改国家计量比对数据;
(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
各参比实验室不得弄虚作假,相互抄袭国家计量比对数据。
第十八条 主导实验室应当将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各参比实验室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以及国家计量比对资料等有关材料提交组织单位。
组织单位应当审查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经审查合格后,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公示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组织单位、主导实验室、参比实验室和专家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在国家计量比对总结报告公示前不得泄露有关国家计量比对数据。
第二十条 国家计量比对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复查考核以及计量授权依据之一。
国家计量比对结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暂停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计量比对结果无效,并暂停国家计量比对所涉及的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的量值传递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地方计量比对由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单位、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jcgscbj
2009-01-06 11:13
** 1# _李笑眉_ **
名 词 解 释
1 计量器具:是指可单独的或与辅助设备一起用以直接或间接确定被测对象量值的器具或装置。
注:计量器具一般可分为实物量具、计量仪器(仪表)、计量装置以及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按其在检定系统中的位置,可分为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2 量具(即实物量具):是指具有固定形态,用来复现或提供给定量的一个或多个已知量值的计量器具。
注:量具可分为单值量具,如:砝码、量块、标准电池、固定电容器;多值量具,如:有分度的线纹米尺、标准信号发生器;成组量具,如:砝码组、量块组。
3 计量仪器(仪表):是指将被测量值转换成可直接观察的示值或等效信息的计量器具。
4 计量装置:是指为确定被测量值所必需的计量器具和辅助设备的总体。
5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是指按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规定的准确度等级,用于检定较低等级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
6 计量标准装置:是指为确定被测量值所必需的由标准的计量器具和辅助的计量器具、设备组成的,并经计量标准技术考核合格的总体,如:光学高温计检定装置。
jcgscbj
2009-01-06 11:11
** 1# _李笑眉_ **
企业计量工作中计量确认与校准的区别
国家标准GB/T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实施两年多来,广大企业纷纷按此标准建立本企业的测量管理体系,但在实施过程中,仍有不少企业对该标准中提出的新名词——计量确认理解还不到位,且与校准的概念也有些混淆。
笔者认为,两者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校准的定义是:“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也就是说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用满足一定准确度要求的标准器具,由具备一定技能的人员对被校准的测量仪器的量值进行测量,得出被校仪器的量值与标准器相应量值的关系。这一过程称之为校准。校准的目的就是为了确定被校仪器的示值。而计量确认的定义是:“为确保测量设备符合预期使用要求所需的一组操作。” 预期使用要求指的是对测量设备的性能的要求,包括:测量范围、分辨率、最大允许误差等,也就是说要想完成计量确认,首先必须知道预期使用要求,然后针对这些要求对测量设备进行校准,通过校准得出测量设备的实际计量特性的指标,再将测量设备的实际计量特性指标与预期的使用要求进行比较,看其是否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若满足,则计量确认合格,若不满足,则对测量设备进行必要的维修、调试,然后再进行校准,再将校准结果与预期使用要求相比较,再次进行判断是否满足。
李笑眉
2009-01-06 11:10
谢谢3楼的同学,不过我不用检定器具,就是有要检定的送出去检定,管理一下,不知道用不用考什么证不用?
jcgscbj
2009-01-06 11:09
** 1# _李笑眉_ **
学习一下计量法、计量管理实施细则、计量管理条例、计量管理基础知识。
$$$$$$$$
2009-01-06 09:15
謝謝,我也想了解!
屈志伟
2009-01-05 21:41
计量检定员证分的比较细,按专业分。比如压力表就是对应的压力计量检定员证,此一般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及地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组织培训考试,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质量技术部门。
李笑眉
2009-01-05 18:35
自己先顶一下,希望大家能给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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