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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室 ·  2009-03-23 14:18  ·  254645 次点击
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网china.com.cn时间:2009-03-14发表评论>>
发改价格〔2009〕2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
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及各方面负担,现就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2009年3月1日起,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执行。今后,调整国家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按规定权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
二、重新核定地方各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省及省以下地方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照补偿计量检定成本,并兼顾缴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重新核定。对企业反映偏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低,其中,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逐步实行免费检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暂时不能实现免费的,收费标准要从低核定。地方检定机构不得参照执行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收费标准。
三、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制定,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价格、财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四、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同时,应根据计量检定规程规定,同时公布各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或检定频次等,强化社会监督。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严禁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对出租车计价器的检定收费一年不得超过一次。不得向城乡居民收取水表、电能表、燃气表和热能表的检定费用,委托检定除外。
五、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计量检定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68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二、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63 条回复

忆秦横塘  2009-10-29 14:42
形式而已~~~我这里的检定机构今年三月还涨检定费用呢,怎么说。
hero3  2009-10-20 12:39
计量收费有标准吗?
陈玉兰  2009-10-20 06:35
有附件吗?
xiaoyuang  2009-10-19 11:14
最近几年检定量急剧增加检定员却在减少很多人每年出差要在200天以上太累了
dtmj  2009-10-19 10:27
强检计量器具,建议免费检定,过期不申请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加强处罚力度
rhznc  2009-10-18 12:46
垄断行业谁敢说不
:lol
qifang111111  2009-10-17 19:10
应该降了,现在收费也太高了
glpzmm  2009-09-29 17:02
其实免费比较好,那我们工作就好干了。
xqbljc  2009-09-28 15:57
这些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基本都是社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既然是定性为社会公益,就不应该拼命搞所谓的创收,而且是检定数据不靠谱,简化过程的创收,尤其严重的是这些已经不是个人行为,也不是在遮遮盖盖的的状态下做的,是到了该下猛药的时候了。**45#_张建平_**
张建平  2009-09-28 12:00
早就知道有这么一文件,可就从未执行过哦。而且不降反而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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