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计量检定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考核的通知
plccenterteng · 2010-06-22 13:48 · 56370 次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六号部长令)文件精神,围绕国家计量工作重点,建立计量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逐步将计量人员考核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管理体系。为减轻企业负担和不影响计量人员的工作,培训考核以自修为主,结合面授的方式进行。为此上海深洋科技培训中心特在上海举办计量检定人员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考核班,具体安排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学习使学员达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计量检定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要求,取得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并能持证独立上岗操作。
二、计量工种设置:
1.长度量具:钢直尺,钢卷尺,游标卡尺,千分尺,百分表,机械式比较仪,机械式测微仪等。
2.长度量仪:杠杆式测微仪,齿轮式测微仪,扭簧式测微仪,其他机械量仪,光学计,测长仪,
电动测微仪及投影仪等。
3.衡器:电子秤、非电子秤;
4.电磁:模拟电压表、电流表、功率表、电阻表,数字交流电压表、电流表,耐电压测试仪等。
5.无线电:示波器,频率计,频谱仪,信号发生器,Q表,相位计,调制度分析仪等。
6.温度:玻璃液体温度计,压力式温度计,工业热电偶;工业铂、铜热电阻;电子自动平衡显示仪表,工作用辐射温度计等。
7.压力:U型液体式压力计,倾斜式微压计,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弹簧管式精密压力表等。
8.化学:水质、试剂、溶剂、日用化工、化肥、化学农药、涂料和染料、煤炭和焦化、水泥等。
9.小容量:
10.硬度:硬度计、测力机、扭规机、测速仪等等
11.流量:
三、培训对象:
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仪器计量校准、检定工作的人员。
培训地点:(苏州、上海)
四、申报条件:
申报初级人员:从事本工种三年以上;或初级职业学校毕业生。
申报中级人员: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或经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或中专、中等职业学校相应专业毕业生。
申报高级人员: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或中专学历,在本岗位工作五年;或大专学历工作三年以上。
五、培训考核:
培训统一使用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编写的教材,由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供并负责组织考评、鉴定。
六、培训内容:
长度量具、温度、衡器、压力、电磁、化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