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仪器设备是否需要外校?请用法律法规解释。
Alu · 2007-08-19 10:12 · 207887 次点击
《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有以下几种可能:
一、设备采购后,如没有投入使用,则可以不检定。但是,如果投入使用,则需要在使用前检定。
二、使用的设备,如列入国家强检目录,则需要强检;如未列入国家强检目录,也需要检定,但是可以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外检,或自身有资质的也可以自检。
三、如设备在采购时,经销方已经代送到法律规定的机构检定合格,则在有效期内,使用方无需重复送检。请注意一点,生产厂家出具的出厂报告或合格证,多数情况下不能代替计量机构的检定证书。除非是非强检器具,而且生产厂家取得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授权证书,那么在许可范围内出具的报告,我想应该还是有效的。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新购设备”,我认为应该理解为新购设备与老旧设备都是等同对待的,因此无需特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