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类生产许可细则

  nzm_1956 ·  2008-12-08 13:58  ·  189996 次点击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07年第174号
2007年第174号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
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经严格审查论证,国务院于2007年10月9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决定取消轧钢辊、油锯等14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批,同时,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继续保留对人造板等66类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现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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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m_1956  2009-01-07 17:03
54.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抽油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抽油机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抽油机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抽油机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游梁式抽油机。(见表1)
表1 企业生产抽油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产品单元必备标准相关标准备注
1游梁式抽油机SY/T5044-2003游梁式抽油机
企业备案标准(各种变型游梁抽油机适用)GB/T10095-2001渐开线圆柱齿轮精度
GB/T15753-1995圆弧圆柱齿轮精度
GB/T13306-1991标牌
GB/T230.1-2004金属洛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231.1-2002金属布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9445-1999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与认证包括各种变型游梁抽油机,如:调径变矩抽油机;下偏杠铃型游梁复合平衡抽油机;摆杆式游梁抽油机;偏轮式游梁特型抽油机;矮型异形抽油机等
nzm_1956  2009-01-07 17:02
54.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抽油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抽油泵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抽油泵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抽油泵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整筒抽油泵和特种抽油泵三种产品(见表1)
表1 企业生产抽油泵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产品单元必备标准相关标准备 注
1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SY/T5059-2000组合泵筒管式抽油泵
SY/T5143-1998组合泵筒管式泵结构及主要零件基本尺寸GB/T9253.2-1999石油天然气工业套管、油管和管线管螺纹的加工、测量和检验
SY/T5029-2003抽油杆
GB/T197-2003普通螺纹 公差与配合
(直径1mm~355mm)
GB/T1804-2000 一般公差 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
GB/T 231.1-2002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 230.1-2004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 4340.1-1999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2整筒抽油泵GB/T18607-2001抽油泵及其组件规范GB/T9253.2-1999石油天然气工业套管、油管和管线管螺纹的加工、测量和检验
SY/T5029-2003抽油杆
SY/T6194-2003石油天然气 油气井套管或油管用钢管
GB/T197-2003普通螺纹 公差与配合
(直径1mm~355mm)
GB/T 231.1-2002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 230.1-2004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 4340.1-1999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3特种抽油泵GB/T18607-2001抽油泵及其组件规范
企业明示标准GB/T9253.2-1999石油天然气工业套管、油管和管线管螺纹的加工、测量和检验
SY/T5029-2003抽油杆
SY/T6194-2003石油天然气 油气井套管或油管用钢管
GB/T197-2003普通螺纹 公差与配合
(直径1~355mm)
GB/T 231.1-2002 金属布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 230.1-2004 金属洛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 4340.1-1999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可在名称前面明确特点,如:防砂抽油泵、稠油抽油泵、液力反馈抽油泵、防气抽油泵等。
nzm_1956  2009-01-07 17:00
53.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救生衣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救生衣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救生衣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救生衣产品划分为4个单元,其产品见下表:
产品单元产品产品品种
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船用救生衣远洋船舶使用
国内航行使用
工作救生衣
儿童救生衣
气胀救生衣气胀救生衣
气胀式儿童救生衣
救生衣灯救生衣灯(包括闪光/长亮,海水电池/干电池型)远洋船舶使用
国内航行使用
救生服救生服(绝热型,非绝热型)
抗暴露服
nzm_1956  2008-12-25 14:56
52.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 申请和受4.24.3
1.1为了做好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制冷设备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制冷设备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制冷设备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制冷设备产品,具体分为冷水(热泵)机组[名义制冷(热)量>24.36kW(2.1万大卡/小时)]、制冷空调设备[名义制冷(热)量>24.36kW(2.1万大卡/小时)]、制冷空调末端设备及配套辅机、制冷压缩机(输入功率>5kW)及压缩冷凝机组、冷冻冷藏设备等5类19个产品单元(详见表1)。

表1 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表

序号产品小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标准
一冷水(热泵)机组
[名义制冷(热)量>24.36kW(2.1万大卡/小时)]1户用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户用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GB/T18430.2-2001
2工商业用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容积式风冷冷水(热泵)机组GB/T18430.1-2001
容积式水冷冷水机组
离心式冷水机组
3 热泵热水机热泵热水机GB/T18430.2-2001
GB/T18430.1-2001
4 水源热泵机组水源热泵机组GB/T19409-2003
5 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GB/T18362-2001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GB/T18431-2001
户用及类似用途的吸收式冷(热)水机GB/T20107-2006
二制冷空调设备
[名义制冷(热)量>24.36kW(2.1万大卡/小时)]6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冷单元式空气调节机GB/T17758-1999
水冷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GB/T19413-2003
低温单元式空调机GB/T20108-2006
洁净手术室用空气调节机组(直接蒸发式机组)GB/T19569-2004
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GB/T18836-2002
除湿机GB/T19411-2003
全新风除湿机GB/T20109-2006
7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GB/T18837-2002
8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GB/T20738-2006
9汽车用空调器①汽车用空调器QC/T656-2000





















制冷空调末端设备及配套辅机10风机盘管机组风机盘管机组GB/T19232-2003
柜式风机盘管机组JB/T9066-1999
11组合式空调机组组合式空调机组GB/T14294-1993
洁净手术室用空气调节机组(冷水式机组)GB/T19569-2004
12暖风机暖风机JB/T7225-1994
13暖通、制冷空调用通风机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用双进风离心通风机JB/T7221-1994
前向多翼离心通风机JB/T9068-1999
暖通、制冷空调用轴流通风机JB/T6411-1992
屋顶通风机JB/T9069-2000
14制冷用阀门制冷用热力膨胀阀JB/T3548-1991
制冷用电磁阀JB/T4119-1991
小型制冷系统用两位三通电磁阀JB/T7223-1994
热泵用四通电磁换向阀JB/T7230-1994
制冷装置用截止阀JB/T7245-1994
制冷空调用直动式电子膨胀阀JB/T10212-2000
空调与冷冻设备用制冷剂截止阀JB/T10648-2006
15制冷用换热器氟利昂制冷装置用水冷冷凝器②JB/T7659.2-1995
氟利昂制冷装置用吊顶式空气冷却器JB/T7659.3-1995
氟利昂制冷装置用干式蒸发器JB/T7659.4-1995
氟利昂制冷装置用翅片式换热器JB/T7659.5-1995
四制冷压缩机(输入功率>5kW)及压缩冷凝机组16制冷压缩机③全封闭活塞式制冷压缩机GB/T10079-2001
半封闭活塞式制冷压缩机
开启活塞式制冷压缩机
全封闭涡旋式制冷压缩机GB/T18429-2001
全封闭螺杆式制冷压缩机GB/T19410-2003
半封闭螺杆式制冷压缩机
开启螺杆式制冷压缩机
汽车空调用制冷压缩机QC/T 660-2000
17容积式制冷压缩冷凝机组容积式制冷压缩冷凝机组JB/T9056-1999
五冷冻冷藏设备18食品冷柜(额定总有效容积500L)食品冷柜JB/T7244-1994
19组合冷库用隔热夹芯板组合冷库用隔热夹芯板JB/T6527-2006
注:①汽车用空调器无“制冷量>24.36kW[2.1万大卡/小时]”的限制;
②属特种设备的壳管式换热器不包括在本细则规定的取证范围内;
③汽车空调用制冷压缩机无“输入功率>5kW”的限制。
nzm_1956  2008-12-25 14:55
51.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全国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岩土工程仪器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岩土工程仪器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各种岩土工程仪器产品,其产品的申证单元及产品具体分类见表1。
表1 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申证单元及具体产品分类
序号专业类别申证单元具体产品
1土工试
验仪器密度试验仪器环刀、密度仪、击实仪等
2湿度试验仪器液限仪、液塑限测定仪、湿化仪、膨胀仪、收缩仪等
3颗粒及矿物分析仪器标准筛、比重计、移液管分析仪、矿物分析仪等
4渗透试验仪器渗透仪、渗透变形仪、毛管水试验仪等
5压缩试验仪器固结仪、压缩仪、侧压力仪等
6强度试验仪器无侧限压缩仪、静力/振动三轴仪、平面应变仪、直剪仪、承载比试验仪、球形压模仪等
7原位力学测试仪器贯入仪、剪切仪、触探仪、旁压仪、波速测定仪等
8土工试验数据采集系统设备全自动三轴仪、全自动固结仪、全自动直剪仪、土工数据A/D转换器、数据采集系统主控机等
9大坝监
测仪器变形观测仪器沉降仪、测斜仪、位移计、变位计、测缝计、垂线坐标仪、引张线仪、静力水准仪、激光准直仪、大坝视准仪等
10应力/应变观测仪器孔隙水压力计、土压力计、混凝土应力计、锚索测力计、锚杆测力计、钢筋应力计、反力计、应力应变计等
11渗流观测仪器测压管、孔内水位计、渗流量观测仪等
12温度观测仪器振弦式温度计、铜电阻式温度计等
13动态观测仪器动水压计、动土压计、动位移计、加速度计等
14信号接收仪表差动电阻式仪器接收仪表、数字指示仪、动态比例电桥、集线箱、电阻比电桥;差动电感式仪器接收仪表、电感比电桥、数字指示仪;电感调频式仪器接收仪表、测读仪、气压测定仪、数字式应变指示仪等
15大坝安全监测系统设备系统自动测控装置、系统中央控制单元、系统设备自动监测检测仪、钢弦式传感器检测仪、差动电感式仪器自动检测装置、差动电阻式仪器自动检测装置等


表1 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申证单元及具体产品分类(续)
序号专业类别申证单元具体产品
16岩石测试仪器岩样制备设备钻石机、切石机、磨石机、切槽机、切割机等
17岩样测试仪器直剪仪、变形测定仪、刚性试验机、膨胀仪、崩解仪、渗透仪等
18岩体测试仪器钻孔弹模仪、孔壁应变仪、孔径应变仪、孔底应变仪等
19现场原位观测仪器多点位移计、收敛计、桡度仪、倾斜仪等
20岩体自动监测系统设备系统自动测控装置、系统中央控制单元等

注:具体单元产品申报方法: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岩土工程仪器产品,其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应按产品分类进行申报,其基本的规则如下:
单一产品或相同原理、结构型式及材料的系列型产品可以按照一个申证单元进行申报。其中:
1)对于多规格(四种及以上)的系列型产品,企业应按照系列型号(不注规格)产品进行生产许可证的申证单元申报,在申报时,应明确注明该系列中所涵盖的所有规格。
2)对于少规格(四种以下)的系列型产品,企业可按照系列型号(不注规格)产品进行生产许可证的申证单元申报,在申报时,应明确注明该系列中所涵盖的所有规格;当然,企业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某单一规格型号产品进行生产许可证的申证单元申报。
3)对于单一规格的非系列型产品,企业应分别按照单一规格型号产品进行生产许可证的申证单元申报。
nzm_1956  2008-12-25 14:54
50.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全国水文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水文仪器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水文仪器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文仪器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文仪器产品,其产品的申证单元及产品具体分类见表1。
表1 水文仪器产品申证单元及产品分类
序号申证单元具体产品
1水(液、闸)位测量仪器悬锤式、触点式、跟踪式、浮子式、压力式、光电式、超声波、雷达、激光、地下水位计、遥测水位计、水位测针、电子水尺、水尺、开度仪等
2水深测量仪器水文测杆、超声波/回声、压力式测深仪等
3降水观测仪器雨量器、翻斗式、浮子式、虹吸式雨量计、雨雪量计等
4流速/流量/流向测量仪器转子式、超声波、电波、电磁、光学、流速流向仪、明渠流量仪等
5蒸发观测仪器蒸发皿、标准蒸发器、遥测(自记)蒸发器等
6泥沙测验仪器悬移质、推移质、床沙采样器、颗粒分析仪、现场/直接测沙仪等
7水质监测仪器融氧测定仪、PH测定仪、电导率测定仪、氨氮测定仪、含氢测定仪、现场水质监测仪、水质自动化系统设备等
8墒情监测仪器土壤水分测定仪、土壤水势测定仪、时域反射仪、频域反射仪、墒/旱情监测仪、墒/旱情自动化系统设备等
9水温测量仪器深水温度计、表面水温计等
10冰凌测量仪器超声波冰厚测量仪、冰花采样器、冰钻等
11水文缆道/船测设备水文绞车、铅鱼、缆道控制台、缆道/船测综合显示仪等
12水文巡测设备水文桥测车、水文巡测车、水文巡测船等
13数据显示记录器流速计数器、水文测算仪、数据显示器、记录仪、固态存贮器等
14水利水文自动化系统设备遥测水位计、遥测闸位计、遥测雨量计、遥测蒸发器、遥测终端机、中继机、前置通信控制机等

注:具体单元产品申报方法: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文仪器产品,其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应按产品分类进行申报,其基本的规则如下:
单一产品或相同原理、结构型式及材料的系列型产品可以按照一个申证单元进行申报。其中:
1)对于多规格(四种及以上)的系列型产品,企业应按照系列型号(不注规格)产品进行生产许可证的申证单元申报,在申报时,应明确注明该系列中所涵盖的所有规格。
2)对于少规格(四种以下)的系列型产品,企业可按照系列型号(不注规格)产品进行生产许可证的申证单元申报,在申报时,应明确注明该系列中所涵盖的所有规格;当然,企业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某单一规格型号产品进行生产许可证的申证单元申报。
3)对于单一规格的非系列型产品,企业应分别按照单一规格型号产品进行生产许可证的申证单元申报。
nzm_1956  2008-12-25 14:53
47.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输电线路铁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输电线路铁塔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110千伏、220千伏(330千伏)、500千伏、750千伏电压等级输电线路铁塔的企业,取得高电压等级的生产许可证,可生产等于和低于所取证电压等级的产品,反之无效。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单元、检测范围、检测依据见表1。
表1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单元、检测范围及检测依据
序号产品单元检 测 范 围检测依据
1110kV110kV直线塔、转角塔的呼称高不得低于18米。1、GB/T2694《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
2、具有设计资格单位出具的图样
3、合同
2220kV
(330 kV)220kV(330 kV)直线塔的呼称高不得低于21米;转角塔的呼称高不得低于18米。
3500kV500kV直线塔的呼称高不得低于27米;转角塔的呼称高不得低于22米。
4750kV750 kV直线塔的呼称高不得低于30米;转角塔的呼称高不得低于27米。
注:高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覆盖低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铁塔生产许可证。

49.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水工金属结构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工金属结构产品为:平面定轮闸门、平面滑动闸门、平面链轮闸门、弧形闸门、人字闸门、拦污栅、压力钢管、清污装置共八类产品。
1.4 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的产品按每类产品以小型、中型、大型和超大型四种规格共32个申证单元划分。
zhaoyan  2008-12-20 20:05
非常同意楼主观点
nzm_1956  2008-12-20 14:06
45.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播、电视、微波、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产品单元见表1。

表1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的产品单元
序号产品单元高 度 范 围
1电视塔(1)全系列
(2)高度200米以下系列
(3)高度100米以下系列
2广播塔(1)全系列
(2)高度180米以下系列
(3)高度100米以下系列
3微波塔(1)全系列
(2)高度100米以下系列
4通信塔全系列

46.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电力金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电力金具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电力金具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力金具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电力金具。电力金具是连接和组合电力系统中的各类装置,起到传递机械负荷、电气负荷及某种防护作用的金属附件;按作用及结构可分为悬垂线夹、耐张线夹、连接金具、接续金具、保护金具、设备线夹、T型线夹、母线金具、拉线金具等类别。
1.4 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电力金具产品单元划分为可锻铸铁类、锻压类、铝铜铝类和铸铁类,共四个单元(见表1)。

表1 电力金具产品发证单元、产品品种及执行标准
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执行标准
1可锻铸铁类悬垂线夹 DL/T 756
耐张线夹 DL/T 757
碗头挂板 DL/T 759
并沟线夹 DL/T 758
钢线卡子 DL/T 758
2锻压类耐张线夹 DL/T 757 DL/T 763
球头挂环 DL/T 759
碗头挂板 DL/T 759
U型挂环 DL/T 759
拉杆 DL/T 759
挂环 DL/T 759
挂板 DL/T 759
联板 DL/T 759
U型螺丝 DL/T 759
调整板 DL/T 759
牵引板 DL/T 759
接续管 DL/T 758
补修管 DL/T 758
均压屏蔽环 DL/T 760.3
母线金具 DL/T 696
3铝铜铝类悬垂线夹 DL/T 756、 DL/T 763
耐张线夹 DL/T 757、 DL/T 763
接续管(条) DL/T 758、 DL/T 763
补修管(条) DL/T 758、 DL/T 763
并沟线夹 DL/T 758
跳线线夹 DL/T 758
预绞丝 DL/T 763
间隔棒 GB/T 2338
T型线夹 GB/T 2340
设备线夹 GB/T 2341
铜铝过渡板 GB 2342
铜铝伸缩节 GB 2343
母线金具 DL/T 696 DL/T 697
均压屏蔽环 DL/T 760.3
4铸铁类防振锤 GB/T 2336
nzm_1956  2008-12-20 14:03
42.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建筑防水卷材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划分见附件1。
附件1 建筑防水卷材发证产品、执行标准及申证单元划分

序号产品名称申证单元执 行 标 准
1石油沥青纸胎油毡、油纸

1GB326-89
2石油沥青玻璃纤维胎油毡GB/T14686-1993
3石油沥青玻璃布油毡JC/T84-1996
4铝箔面油毡JC/T504-1992
5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JC/T690-1998
6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2GB18243-2000
7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GB18242-2000
8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GB18967-2003
9自粘橡胶沥青防水卷材JC840-1999
10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聚酯胎防水卷材JC898-2002
11高分子防水材料 、片材
3GB18173.1-2000
12再生胶油毡JC/T206-76(96)
13三元丁橡胶防水卷材JC/T645-1996
14氯化聚乙烯—橡胶共混防水卷材JC/T684-1997
15聚氯乙烯防水卷材
4GB12952-2003
16聚化氯乙烯防水卷材GB12953-2003
17非织造复合土工膜5GB/T17642-1998
18油毡瓦6JC/T503-1992


43.铜及铜合金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 为了做好铜及铜合金管材(以下简称铜管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铜管材产品的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铜管材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铜管材产品为13个品种:热交换器用铜管、散热用铜管、空调与制冷用铜管、内螺纹铜管、铜水管和铜气管、铜波导管、铜毛细管、焊接铜管、压力表用铜管、挤制铜管、拉制(轧制)铜管、气门嘴用铜管、拉杆天线套管(产品名称和执行标准详见附件1)。
铜及铜合金管材换(发)证产品名称与执行标准




管产品名称执行标准
热交换器用铜管GB/T8890-1998
散热用铜管GB/T8891-2000,YS/T266-1994
空调与制冷用铜管GB/T17791-1999
内螺纹铜管YS/T440-2001
铜水管和铜气管GB/T18033-2000
铜波导管GB/T8893-1988,GB/T8894-1988
铜毛细管GB/T1531-1994
焊接铜管GB/T11092-1989
压力表用铜管GB/T8892-1988


管挤制铜管GB/T1528-1997,GB/T16866-1997
拉制(轧制)铜管GB/T1527-1997,GB/T16866-1997
气门嘴用铜管GB/T8010-1987
拉杆天线套管YS/T267-1994

44.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贸易1164号文《关于加强钛材进口管理整顿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要求,决定对钛及钛合金锭和钛及钛合金加工材(以下简称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为了做好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产品单元及规格见表1。

表1 产品单元及规格
序号产品单元产品规格
1钛及钛合金锭圆锭规格为直径、长度范围;扁锭规格为长、宽、高范围
2钛及钛合金板材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规格
3钛及钛合金带箔材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规格
4钛及钛合金管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规格
5换热器及冷凝器用钛及钛合金管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规格
6钛及钛合金棒材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规格
7钛及钛合金丝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规格
注: 1. 企业标准必须在地方标准化部门备案。
2. 板、带、箔材规格为长、宽、厚范围;管材规格为外径范围;棒、丝材规格为直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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