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类生产许可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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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07年第174号
2007年第174号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
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经严格审查论证,国务院于2007年10月9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决定取消轧钢辊、油锯等14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批,同时,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继续保留对人造板等66类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现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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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m_1956  2008-12-18 15:13
16.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为:5A及以上普通整流管、普通晶闸管和快速晶闸管。每种产品为一个产品单元,共3个产品单元,见本实施细则表1。
表1 电力整流器(电力电子)产品产品单元
序号产品单元
1普通整流管
2普通晶闸管
3快速晶闸管

17.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表1中所列的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包括:千斤顶、手动葫芦、带式输送机、起重滑车。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分4个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表1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产品单元划分
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1千斤顶油压千斤顶1.5~320t QYL型等
车库用油压千斤顶1~20t QK型等
螺旋千斤顶0.5~100t QL 型等
2手动葫芦手拉葫芦0.5~32t HSZ型等
环链手扳葫芦0.5~9t HSH 型等
3带式输送机通用带式输送机300~2800mm TD75型等
移动带式输送机400~1200mm DY型等
气垫带式输送机300~2400mm DD型等
波状挡边带式输送机300~2400mm DJ型等
4起重滑车起重滑车0.32~10t HG型等

18.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9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其产品单元划分如下表:
序号产品单元规格序号产品单元规格
1卫星电视接收天线C频段4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注1工程型
专业型
Ku频段普通型
2室外单元(含一体化)C频段5卫星数字电视接收调制器
Ku频段6卫星模拟电视接收调制器
C/ Ku频段
3卫星模拟电视接收机7内藏式卫星电视接收机
nzm_1956  2008-12-18 15:12
13.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441.20kW(600马力)及以下柴油机产品和22.10kW(30马力)及以下汽油机产品(不包括摩托车用汽油机),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上述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上述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表1 内燃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表
序号产品单元用途划分
1单缸柴油机固定用、移动用、低速货车(含三轮车)用

2多缸柴油机
功率≤58.82kW非车用、低速货车(含三轮车)用、汽车用
3多缸柴油机
功率>58.82~132.60kW
4多缸柴油机
功率>132.60~441.20kW
5汽油机通用

14.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电线电缆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电线电缆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线电缆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电线电缆产品共划分为六个产品单元。
(1)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以下简称架空绞线)
(2)漆包圆绕组线
(3)塑料绝缘控制电缆
(4)额定电压1kV和3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
(5)额定电压6kV到35kV挤包绝缘电力电缆
(6)架空绝缘电缆
申证单元、抽样单元划分见表1。
表1 电线电缆产品的产品单元、抽样单元及型号
序号产品单元名称抽样单元名称执 行 标 准申请书填写型号
1架空绞线1铝绞线GB/T1179-1999JL
钢芯铝绞线JL/G1A、JL/G1B、JL/G2A、JL/G2B、JL/G3A
防腐型钢芯铝绞线JL/G1AF、JL/G2AF、JL/G3AF
2铝合金绞线JLHA1、JLHA2
钢芯铝合金绞线JLHA2/G1A、JLHA2/G1B、JLHA2/G3A、JLHA1/G1A、JLHA1/G1B、JLHA1/G3A
铝合金芯铝绞线JL/LHA2、JL/LHA1
3铝包钢绞线JLB1A、JLB1B、JLB2
铝包钢芯铝绞线JL/LB1A
铝包钢芯铝合金绞线JLHA2/LB1A、JLHA1/LB1A
4钢绞线JG1A、JG1B、JG2A、JG3A
2漆包圆绕组线1聚酯漆包铜圆线GB/T6109.2-1990
GB/T6109.7-1990QZ(G)-1/155、QZ(G)-2/155
QZ-1/130、QZ-2/130
2高强度缩醛漆包圆铜线GB/T6109.3-1985QQ-1、QQ-2、QQ-3
3直焊性聚氨酯漆包圆铜线GB/T6109.4-1988QA-1、QA-2、QA-3
4聚酯亚胺漆包圆铜线GB/T6109.5-1988QZY-1/180、QZY-2/180
5聚酰亚胺漆包圆铜线GB/T6109.6-1988QY-1/220、QY-2/220
6热粘合或溶剂粘合聚酯漆包圆铜线GB/T6109.8-1989QZN-1B、QZN-2B
7热粘合或溶剂粘合直焊性聚氨酯漆包圆铜线GB/T6109.9-1989QAN-1B、QAN-2B
8180级聚酯亚胺/聚酰胺复合漆包铜圆线GB/T6109.10-1990Q(ZY/X)-1/180、Q(ZY/X)-2/180、Q(ZY/X)-3/180
9200级聚酯亚胺/聚酰胺酰亚胺复合漆包铜圆线GB/T6109.11-1990Q(ZY/XY)-1/200、
Q(ZY/XY)-2/200
3塑料绝缘控制
电缆聚氯乙烯绝缘控制电缆GB9330-1988KVV、KVVP、KVVP2、KVV22、KVV32、KVVR、KVVRP
4额定电压1kV
和3kV挤包绝缘电力
电缆1额定电压1kV和3kV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GB/T12706.1-2002
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补充技术条件(见附件3)VV、VLV、VY、VLY、VV22、VLV22、VV23、VLV23、VV32、VLV32、VV33、VLV3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2额定电压1kV和3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YJV、YJLV、YJY、YJLY、YJV22、YJLV22、YJV23、YJLV23、YJV32、YJLV32、YJV33、YJLV3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3额定电压1kV和3kV乙丙橡胶绝缘电力电缆
额定电压1kV和3kV硬乙丙橡胶绝缘电力电缆EV、ELV、EY、ELY、EV22、ELV22、EV23、ELV23、EV32、ELV32、EV33、ELV33
HEV、HELV、HEY、HELY、HEV22、HELV22、HEV23、HELV23、HEV32、HELV32、HEV33、HELV3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5额定电压6kV
到35kV挤包绝缘电力
电缆1额定电压6kV到30kV电力电缆GB/T12706.2-2002VV、VLV、VY、VLY、VV22、VLV22、VV23、VLV23、VV32、VLV32、VV33、VLV33
YJV、YJLV、YJY、YJLY、YJV22、YJLV22、YJV23、YJLV23、YJV32、YJLV32、YJV33、YJLV3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EV、ELV、EY、ELY、EV22、ELV22、EV23、ELV23、EV32、ELV32、EV33、ELV33
HEV、HELV、HEY、HELY、HEV22、HELV22、HEV23、HELV23、HEV32、HELV32、HEV33、HELV3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2额定电压35kV电力电缆GB/T12706.3-2002YJV、YJLY、YJY、YJLV、YJV22、YJLV22、YJV23、YJLV23、YJV32、YJLV32、YJV33、YJLV33、YJV42、YJLV42、YJV43、YJLV4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EV、ELV、EY、ELY、EV22、ELV22、EV23、ELV23、EV32、ELV32、EV33、ELV33、EV42、ELV42、EV43、ELV4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HEV、HELV、HEY、HELY、HEV22、HELV22、HEV23、HELV23、HEV32、HELV32、HEV33、HELV33、HEV42、HELV42、HEV43、HELV4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6架空绝缘电缆11kV聚氯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GB12527-1990JKV、JKLV、JKLHV
1kV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
1kV聚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JKYJ、JKLYJ、JKLHYJ
JKY、JKLY、JKLHY
210kV、35kV架空绝缘电缆GB14049-1993JKYJ、JKTRYJ、JKLYJ、JKLHYJ、JKY、JKTRY、JKLY、JKLHY、JKLYJ/B、JKLHYJ/B、JKLYJ/Q、JKLHYJ/Q、JKLY/Q、JKLHY/Q
15.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电焊条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电焊条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焊条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电焊条产品,其产品范围划为9个申证单元:
1) 酸性碳钢焊条
2)碱性碳钢焊条
3)低合金钢焊条
4) 不锈钢焊条
5) 堆焊焊条
6) 铸铁焊条
7) 铝及铝合金焊条
8) 铜及铜合金焊条
9) 镍及镍合金焊条
nzm_1956  2008-12-18 15:10
11.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防爆电气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爆电气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爆电气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根据产品具体特点按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1.4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产品的变化,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防爆电气产品会适时进行调整。
表1 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划分表
序号产品单元名称产品举例
1防爆电机:中心高≤160mm
或额定功率≤15kW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交流、直流、异步、同步、单相、三相、变频、永磁及脉冲电机
2防爆电机:160mm<中心高≤280mm
或15kW<额定功率≤100kW
3防爆电机:280mm<中心高≤500mm
或100kW<额定功率≤500kW
4防爆电机:中心高>500mm
或额定功率>500kW
5防爆电泵类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电泵,如管道泵、潜水泵、暖水泵、污水泵、潜油泵、屏蔽泵、密封泵

6防爆配电装置类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配电箱(柜)、动力检修箱、接线箱
7防爆开关、控制及保护产品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开关、按钮、断路器、控制柜(箱、器、台)、操作柱、检漏继电器、电气综合保护装置、保护器、信号保护装置、司钻台、司机控制器、断电仪产品或系统
8防爆起动器类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起动器、软起动器、变频器
9防爆变压器类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移动变电站、变压器、调压器、互感器、电抗器
10防爆电动执行机构、电磁阀类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电动执行机构、阀门电动装置、电气阀门定位器、电动阀、电磁阀、电截止阀、电切断阀、调节阀、电气转换器、制动器、推动器
11防爆插接装置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电连接器、插销、插座、插销开关
12防爆监控产品或系统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摄像机、云台、监视器、监控(分)站、声光报警器、火灾报警器、感温探测器、感烟探测器、静电报警器(仪)、计算机、键盘、显示器(仪、屏)产品或系统
13防爆通讯、信号装置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对讲机、扬声器(电喇叭)、话站、电话机及关联设备、语音信号报警装置、电铃、打点器、信号发生器
14防爆制冷、通风设备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防爆空调、制冷机组、除湿机、风机、电风扇、扇风机
15防爆电加热产品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加热器、电暖器、加(伴)热带、加热棒、电热板、加热管
16防爆附件、Ex元件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防爆接线盒、穿线盒、分线盒、密封盒、接头、挠性连接管、电缆引入装置、风扇(叶)、接线端子、端子套、绝缘子、空外壳
17防爆仪器仪表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或本质安全防爆系统的各类智能终端、数据采集器、集中抄表器、信息钮、计数器、编码器、解码器、读卡器
18安全栅类用于本质安全防爆系统的各类齐纳安全栅、隔离安全栅、安全限能器、耦合器
19防爆仪表箱类用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各类仪表箱(盘、柜)、电度表箱
注:1)企业生产的属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所有防爆电气产品均应按表1划分的产品单元进行申报。当防爆电气产品的名称与表中所列名称不一致时,可根据其功能划入相应单元,特殊情况时由企业与防爆电气审查部及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2)对于防爆电机,应优先按中心高划分产品单元,若不能以中心高划分,则以额定功率划分。
3)对于含有两个及以上产品组成的防爆系统,应按系统的功能划入相应产品单元,该系统包含的各部分产品都属该产品单元。
4)如成套设备中含有表中产品单元所列的防爆电气产品,则这些产品也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如加油机内部的防爆电动机、接线箱等;防爆起重机内部的电动机、控制箱等;防爆运输车辆中的电动机、控制箱等。



12.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砂轮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砂轮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砂轮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砂轮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砂轮产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砂轮产品按单元划分为:陶瓷结合剂砂轮、树脂结合剂砂轮、橡胶结合剂砂轮。具体的申证单元及型号规格见表1。
表1 申证单元及型号规格划分
申证单元型号规格
陶瓷结合剂单元按实际产品的最大直径、最大厚度、最高使用速度和精磨、专用等项填写
树脂结合剂单元同 上
橡胶结合剂单元同 上
注:砂轮型号规格填写实例
D≤500mm、T≤40mm、V≤50m/s、JMD≤400mm
(其中,JMD表示螺纹磨、样板磨、齿轮磨、超精磨、强力磨等精磨、专用砂轮的最大直径。申证企业若不生产此类砂轮,则无此项)
nzm_1956  2008-12-18 15:08
9.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
1.1 为了做好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铅酸蓄电池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上述产品的资格,没有取得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任何企业均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蓄电池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蓄电池产品范围及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见附件1)。
序号申证单元
1起动用铅酸蓄电池全系列
2固定型铅酸蓄电池排气式全系列
阀控式全系列
3牵引用铅酸蓄电池全系列
4内燃机车用铅酸
蓄电池排气式全系列
阀控式全系列
5铁路客车用铅酸
蓄电池全系列
6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全系列
7摩托车用铅酸蓄电池全系列
8煤矿防爆特殊型电源装置用铅酸蓄电池全系列
9小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全系列
10储能用铅酸蓄电池全系列

10.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机动脱粒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机动脱粒机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机动脱粒机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机动脱粒机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种型式的机动脱粒机产品,包括由电机或柴油(汽油)发动机驱动或由拖拉机动力输出驱动的各种型式的谷物、稻麦、玉米等农作物机动脱粒机械。产品单元及型式的划分见表1。
表1 机动脱粒机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及型式划分
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型式
1全喂入机动脱粒机简易式
半复式
复 式
2半喂入机动脱粒机简易式
半复式
复 式
nzm_1956  2008-12-08 14:14
**7.**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泵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泵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泵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种型式的潜水电泵、微型电泵、耐腐蚀泵、高温泵和高压泵。具体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泵产品范围及产品单元见表1所示:
表1 泵产品产品单元
序号产品单元名称产品系列、功率或井径范围说 明
1小型潜水电泵QY系列、QS系列、Q系列、QX系列、QD系列、QDX系列等
≤3kW、>3kW~11 kW、>11 kW一、本表只列出各申请单元最有代表性的产品名称和系列型号,由其衍生变化的各种同类型产品,如产品名称和系列型号表示方法与此表中不同,应根据产品用途、结构和执行标准等情况对照表中最接近的系列申请发证。
二、本表序号6~12属于耐腐蚀泵、高温泵和高压泵。耐腐蚀泵是指输送具有腐蚀性、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殊介质的泵产品;高温泵是指工作温度t≥105℃的泵产品;高压泵是指工作压力P>6.4MPa的泵产品。凡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要求的回转动力泵产品均属于发证产品范围。
2潜水螺杆电泵QG系列、QGD系列等
≤3kW、>3kW
3污水污物潜水电泵WQD系列、WQ系列、QW系列、QZ系列、QH系列等
≤5.5kW、>5.5~22 kW、>22 kW
4井用潜水电泵QJ系列、QJR系列、QJD系列等
≤175mm井径、>175~250mm井径、>250mm井径
5微型电泵WB系列、WBZ系列、WBX系列等
≤1.5kW
6化工离心泵IH系列、CZ系列、XL系列、IJ系列、AF系列等
≤15kW、>15~30 kW、>30kW
7塑料离心泵FS系列、FSF系列、FY系列、SZ系列等
≤15kW、>15~30 kW、>30kW
8磁力离心泵CQ系列、MCN系列、CZB系列等
≤15kW、>15~30 kW、>30kW
9屏蔽离心泵P系列、CPW系列、CN系列等
≤15kW、>15kW
10石油化工离心泵AY系列、ZA系列、ZE系列、SJA系列、DSJH系列等
≤30kW、>30~75 kW、>75kW
11热水离心泵IR系列、R系列、GDR系列、PRW系列等
≤15kW、>15~30 kW、>30kW
12多级离心泵D系列、DG系列、DF系列、LG系列等
≤75kW、>75~250kW、>250kW

**8.**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气压缩机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空气压缩机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空气压缩机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空气压缩机产品,见表1所示5个发证单元的产品。
表1 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单元
产品小类单元序号产品单元抽样单元
往复空气
压缩机1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
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
全无油空气压缩机
直联便携式空气压缩机
2隔膜压缩机
回转空气
压缩机3螺杆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螺杆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
一般用干螺杆空气压缩机
4滑片空气压缩机一般用喷油滑片空气压缩机
空气压缩机辅机5压缩空气干燥器一般用冷冻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一般用吸附式压缩空气干燥器
备 注具体规定见本细则4.1.1.5。
2、已按原实施絗则中的发证单元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证书不变继续有效。自2006年9月20日起申请取证的企业,按本实施细则的发证产品单元及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
nzm_1956  2008-12-08 14:13
**6.**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轴承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轴承钢材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轴承钢材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轴承钢材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以下轴承钢材单元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标准
1轴承钢型钢高碳铬轴承钢(圆钢、盘条产品)GB/T 18254-2002
铁路货车滚动轴承用冷拉轴承钢YB 4101-1998
2轴承钢钢管高碳铬轴承钢(钢管产品)GB/T 18254-2002
高碳铬轴承钢无缝钢管YB/T 4146-2006
3轴承钢钢丝高碳铬轴承钢丝GB/T 18579-2001
4渗碳轴承钢铁路货车滚动轴承用渗碳轴承钢YB 4100-1998
nzm_1956  2008-12-08 14:12
**4.**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耐火材料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耐火材料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耐火材料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耐火材料产品范围包括:硅砖、粘土砖、高铝砖、(铝)镁碳砖和特种耐火制品5个产品单元(见表1)。申请企业按产品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且每个产品单元的不同产品品种,以高牌号产品覆盖低牌号产品的方法申请获取生产许可证。

表1 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划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1 硅 砖 焦炉用硅砖 YB/T 5013-2005
热风炉用硅砖 YB/T 133-2005
玻璃窑用硅砖 YB/T 147-1998
2 粘土砖 高炉用粘土砖 YB/T 5050-1993
热风炉用粘土砖 YB/T 5107-2004
3 高铝砖 高炉用高铝砖 YB/T 5015-1993
热风炉用高铝砖 YB/T 5016-2000
炼钢电炉顶用高铝砖 YB/T 5017-2000
4 (铝)镁碳砖 镁 碳 砖 YB/T 4074-1991
铝镁碳砖 YB/T 165-1999
5 特种耐火制品 氮化硅结合碳化硅砖 YB/T 4035 2006
滑 板 砖 YB/T 5049-1999
连铸用铝碳质耐火制品 YB/T 007-2003

******5**.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钢丝绳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钢丝绳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钢丝绳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钢丝绳产品划分为2个产品单元,其产品单元划分如下(见表1)。
表1 钢丝绳产品单元划分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通用钢丝绳 重要用途钢丝绳 GB8918-2006
一般用途钢丝绳 GB/T20118-2006
粗直径钢丝绳 GB/T20067-2006
专用钢丝绳 电梯用钢丝绳 GB8903-2005
输送带用钢丝绳 GB/T12753-2002
操纵用钢丝绳 GB/T14451-1993
平衡用扁钢丝绳 GB/T20119-2006
航空用钢丝绳 YB/T5197-2005
nzm_1956  2008-12-08 14:11
**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总则
1.1为了做好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产品,按产品类别分为四个产品单元: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中强度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
nzm_1956  2008-12-08 14:09
**2**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1 为了做好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35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冷轧带肋钢筋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冷轧带肋钢筋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产品范围
序号产品名称产品单元
1冷轧带肋钢筋CRB550
CRB650
CRB800
CRB970
CRB1170
nzm_1956  2008-12-08 14:08
**2**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关于制止钢铁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03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令第35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下列产品范围
序号产品名称产品单元备注
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钢坯)HRB335适用单独的炼钢企业
HRB400
HRB500
2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含钢坯)HRB335适用有炼钢、轧钢企业
HRB400
HRB500
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不含钢坯)HRB335适用单独的轧钢企业
HRB400
HRB500
4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KL400
5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R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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