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类生产许可细则

  nzm_1956 ·  2008-12-08 13:58  ·  190077 次点击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07年第174号
2007年第174号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
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经严格审查论证,国务院于2007年10月9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决定取消轧钢辊、油锯等14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批,同时,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继续保留对人造板等66类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现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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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m_1956  2008-12-20 14:02
41.摩擦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摩擦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摩擦材料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摩擦材料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摩擦材料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以下摩擦材料产品(见表1):

表1 摩擦材料产品单元表
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规格
1汽车用制动器衬片汽车用盘式制动器衬片4类
汽车用鼓式制动器衬片3类、2类、1类
2汽车用离合器面片缠绕式汽车用离合器面片—
模压式汽车用离合器面片—
3汽车制动器总成轿车盘式制动器总成—
轿车鼓式制动器总成—
货车、客车盘式制动器总成—
货车、客车鼓式制动器总成—
4汽车离合器从动盘总成汽车干摩擦式离合器从动盘总成—
农用运输车用干摩擦式离合器从动盘总成—
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蹄总成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盘式制动蹄总成—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鼓式制动蹄总成—
6摩托车离合器摩托车离合器—
7工(农)业机械用摩擦材料工(农)业机械用制动带ZD3-1、ZD2、ZD1
工(农)业机械用制动片ZP3-2、ZP3-1、ZP2、ZP1
工(农)业机械用离合器片LP3-3
8石油钻机用刹车块编织型石油钻机用刹车块—
模压型石油钻机用刹车块—
9烧结金属摩擦材料烧结铁基干式摩擦材料—
烧结铜基干式摩擦材料—
烧结铜基湿式摩擦材料—
10湿式(非金属类)摩擦材料湿式纸基摩擦材料—
湿式非金属基摩擦材料—
11工(农)业机械用离合器从动盘总成拖拉机离合器从动盘总成—
注:产品规格顺序为由高等级(牌号)至低等级(牌号)排列,高等级(牌号)产品覆盖低等级(牌号)产品;“—”表示不规定等级(牌号)。

41.橡胶密封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橡胶密封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橡胶密封制品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橡胶密封制品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橡胶密封制品产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橡胶密封制品按类别分为六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类型见表1。

表1 橡胶密封制品产品单元
序号产品单元产品类型
1O形橡胶密封圈
2旋转轴唇形密封圈
3汽车液压制动橡胶皮碗
4汽车制动气室橡胶隔膜
5往复运动橡胶密封圈1.鼓形橡胶密封圈
2.蕾形橡胶密封圈
3.V形橡胶密封圈
4.Y形橡胶密封圈、山形橡胶密封圈、橡胶防尘密封圈
6止水带
备注:企业申请往复运动橡胶密封圈产品单元时应注意:
(1)第1-3产品类型可由前向后覆盖本单元的其他产品类型,反之不适用;
(2)对于只生产第4产品类型的企业,取得此类产品中的任意一种产品的生产许可证,都可以生产其他同类型产品;
(3)企业有O形橡胶密封圈生产许可证,可以生产第4产品类型的往复运动橡胶密封圈
nzm_1956  2008-12-20 14:00
40.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本实施细则范围内的输水管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范围内的输水管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本实施细则范围内的输水管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调水工程、引水工程、城市给水排水工程、农田灌溉及各种水利工程等所用的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预应力混凝土管(一阶段管)、预应力混凝土管(三阶段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混凝土低压排水管、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玻璃纤维缠绕增强热固性树脂夹砂压力管、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离心浇注玻璃纤维增强不饱和聚酯树脂夹砂管产品。按照生产工艺和设备相近的产品划分为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将输水管的产品单元划分为10个,详见表1。
表1
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填写示例示例说明
1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
(GB4084-1999)Z(Ⅰ)Z(Ⅰ) 600×4 6产品代号(Z)、类别(Ⅰ或Ⅱ、Ⅲ)、规格(公称内径(mm)×有效长度(m))工作压力(MPa)
Z(Ⅱ)Z(Ⅱ) 200×3 4
Z(Ⅲ)Z(Ⅲ) 800×4 6
2预应力混凝土管(一阶段管)
(GB5696-2006)YYG(或YYGS)YYG 800×5000/P0.8/H4(或YYGS 600×5000/P0.6/H2)产品代号(YYG或SYG)、规格(公称内径(mm)×有效长度(mm))/工作压力P×.×(MPa)/覆土深度H×(m)
3预应力混凝土管(三阶段管)
(GB5696-2006)SYG(或SYGL)SYG 2000×4000/P0.4/H6(或SYGL 1200×5000/P0.6/H4)
4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
(GB/T19685-2005)PCCPLPCCPL 1400×5000/P1.0/H4产品代号(PCCP)、类别(E或L)、规格(公称内径(mm)×有效长度(mm))、工作压力P(MPa)、覆土深度H(m)
PCCPEPCCPE 4000×6000/P1.6/H6
5混凝土低压排水管
(JC/T923-2003)DY-RCPDY-RCP φ500×2000 P1 Ⅰ产品代号(DY-RCP)、规格(公称内径(mm)×有效长度(mm))、静水压力P×(×0.1MPa)、外压级别(Ⅰ或Ⅱ)
DY-ZGDY-ZG φ400×4000 P2 0.4产品代号(DY-ZG或DY -YYG、DY -SYG、DY -PCCP)、规格(公称内径(mm)×有效长度(mm))、静水压力P×(×0.1MPa)、外压级别(MPa)(Ⅰ或Ⅱ、Ⅲ或数值)
DY-YYGDY-YYG φ1600×5000 P4 Ⅲ
DY-SYGDY-SYG φ1200×5000 P3 Ⅱ
DY-PCCPDY-PCCP φ2800×5000 P4 Ⅲ
6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GB/T11836-1999)RCPRCP Ⅱ 2400×2000产品代号(RCP)、外压级别(Ⅰ或Ⅱ、Ⅲ)、规格(公称内径(mm)×有效长度(mm))
7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JC/T640-1996)DRCDRC 1200×2000 Ⅰ 产品代号(DRC)、规格(公称内径(mm)×有效长度(mm))、外压级别(Ⅰ或Ⅱ、Ⅲ)
8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
(CJ/T3079-1998)RPMP-ⅠRPMP-Ⅰ-2000- PN6- SN5000产品代号(RPMP)-生产工艺(Ⅰ、Ⅱ或Ⅲ)-公称直径(mm)-压力等级(MPa)-刚度等级(N/m2)
RPMP-ⅡRPMP-Ⅱ-2000- PN6- SN5000
RPMP-ⅢRPMP-Ⅲ-2000- PN6- SN5000
9玻璃纤维缠绕增强热固性树脂夹砂压力管
(JC/T838-1998)FWRPMPFWRPMP-1400- PN10- SN1000产品代号(FWRPMP)- 公称直径(mm)-压力等级(MPa)-刚度等级(N/m2)
10离心浇注玻璃纤维增强不饱和聚酯树脂夹砂管
(JC/T695-1998)CCRPMPCCRPMP-1000-PN6-SN5000产品代号(CCRPMP)-公称直径(mm)-压力等级(MPa)-刚度等级(N/m2)



注一、与本细则4.1.1.1有关的填写说明:
1、混凝土管生产企业按所申请的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分别填写;每个产品品种填写企业申请的最大公称内径和在此公称内径时的最高工作压力(或静水压力、外压级别)及最大覆土深度(有要求时);
2、玻璃纤维增强夹砂管生产企业按所申请的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分别填写;每个产品品种可以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产品系列,每个系列按其最大公称内径和该公称内径时的最高压力等级填写。
二、对于本细则6.1.1证书副本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的解释:
1、混凝土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上明示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表示企业发证产品所具有的最高生产能力,同时也表示企业具有生产该规格型号及其以下规格型号产品的能力。当公称内径超出证书范围、或公称内径与证书相同但工作压力(或静水压力、外压级别)超出证书范围、或公称内径和工作压力(或静水压力、外压级别)均与证书相同但覆土深度超出证书范围时均应作为“增项产品”处理。
2、玻璃纤维增强夹砂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上明示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表示企业发证产品具有该公称内径和该压力等级及以下公称内径和压力等级产品的生产能力。当公称内径或压力等级超出证书范围时均应作为“增项产品”处理。
nzm_1956  2008-12-20 13:59
39.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水泥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水泥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产品。
1.3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1.3.1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泥包括所有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水泥。本细则中水泥包括通用水泥、特种水泥和熟料。
1.3.2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分为三个产品单元。见表1

表1 企业生产水泥品种、执行标准及申证单元划分表
产品单元序号水 泥 品 种强 度 等 级执 行 标 准
一、通用水泥1硅酸盐水泥42.5、42.5R、52.5、52.5R、62.5、62.5RGB175-1999
普通硅酸盐水泥32.5、32.5R、42.5、42.5R、52.5、52.5R
2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32.5、32.5R、42.5、42.5R、52.5、52.5RGB1344-1999
3砌筑水泥12.5、22.5GB/T3183-2003
4复合硅酸盐水泥32.5、32.5R、42.5、42.5R、52.5、52.5RGB12958-1999
5钢渣矿渣水泥275、325、425GB13590-1992
6石灰石硅酸盐水泥32.5、32.5R、42.5、42.5RJC600-2002
7磷渣硅酸盐水泥325、425、525JC/T740-1987(1996)
二、特种水泥1快硬硅酸盐水泥GB199-1990
2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GB200-2003
3铝酸盐水泥GB201-2000
4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GB748-2005
5白色硅酸盐水泥GB/T2015-2005
6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1997
7油井水泥GB10238-2005
8道路硅酸盐水泥GB13693-2005
9自应力铝酸盐水泥JC214-1991(1996)
10自应力硅酸盐水泥JC/T218-1995
11明矾石膨胀水泥JC/T311-2004
12快凝快硬硅酸盐水泥JC/T314-1982(1996)
13快硬高强铝酸盐水泥JC/T416-1991(1996)
14型砂水泥JC/T419-1991(1996)
15膨胀铁铝酸盐水泥JC/T436-1991(1996)
16自应力铁铝酸盐水泥JC437-1996
17低碱度硫铝酸盐水泥JC/T659-2003
18自应力硫铝酸盐水泥JC715-1996
19特快硬调凝铝酸盐水泥JC/T736-1985(1996)
20膨胀硫铝酸盐水泥JC/T739-1987(1996)
21无收缩快硬硅酸盐水泥JC/T741-1988(1996)
22彩色硅酸盐水泥JC/T870-2000
23快硬硫铝酸盐水泥、快硬铁铝酸盐水泥JC933-2003
三、熟料1通用硅酸盐水泥熟料425、525、625JC/T853-1999
nzm_1956  2008-12-20 13:58
36.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建筑外窗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建筑外窗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建筑外窗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筑外窗产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建筑外窗为:用铝合金建筑型材、窗框用未增塑聚氯乙烯型材、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型材制作的建筑外窗。
建筑外窗的产品单元为:铝合金窗、塑料窗、彩色涂层钢板窗。
37.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建筑卷扬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建筑卷扬机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建筑卷扬机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卷扬机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筑和安装工程使用的由电动机驱动的卷扬机,包括与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含井架、门架)、打桩机等配套使用的卷扬机。企业有多种型号卷扬机时则采取覆盖原则只取一个证。覆盖原则为:按额定载荷量覆盖,即额定载荷量大的覆盖额定载荷量小的;当额定载荷量相同时,按调速、高速、快速溜放、慢速溜放、快速、慢速的顺序覆盖;双卷筒覆盖单卷筒卷扬机。
38.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1为了做好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按材质和结构划分单元,具体划分见附件1。
赵江  2008-12-19 12:31
非常同意楼主观点
nzm_1956  2008-12-18 15:21
32.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公路桥梁支座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公路桥梁支座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公路桥梁支座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路桥梁支座。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公路桥梁支座产品单元分为:
1)板式橡胶支座
2)盆式橡胶支座
3)球型支座
产品单元规格为最大承载力等级。承载力等级符合向下覆盖原则。



33.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机动车制动液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机动车制动液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机动车制动液产品。依据GB 12981《机动车辆制动液》将产品单元划分HZY3机动车制动液单元、HZY4机动车制动液单元及HZY5机动车制动液单元。、

3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申证产品单元及规格(见表1)。
表1 产品单元及规格
序号产 品 单 元规 格 型 号
1安 全 帽帽壳材质塑 料Y、T1、T2、T3、T4类
玻璃钢Y、T1、T2、T3、T4类
橡 胶Y、T1、T2、T3、T4类
植物编织Y类
防寒 (T4低温)
2安 全 带围杆作业类DW1Y、DxW2Y、DW1F、T1W2Y、T2W2Y
悬挂作业类J1XY、J2XY、T1XB、T2XB、T3XB、T4XB、LXY
DxXY、T1XY、T2XS
攀登作业类TPG、T1PH、T2PH
3安 全 网平网、立网、密目网
4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半面罩 (单盒、双盒)
全 面 罩
5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1# ~ 8#
6防尘口罩复 式Ⅰ类、Ⅱ类
简易式Ⅰ类、Ⅱ类、Ⅲ类
7焊接眼面护具—面罩钢板纸类手持式、头戴式
塑 料 类
8焊接眼面护具—
滤光片及眼镜滤光片 遮光号1.2# ~ 16#
眼 镜
9防冲击眼护具G1、G2
10阻燃防护服—————
11防酸工作服透 气 型工作服一级、二级、三级
不透气型工作服、围裙、套袖
12防静电工作服梭织类A级、B级
针织类
13防静电鞋
导 电 鞋胶底皮面
布面胶粘
模压
注射
线缝————
塑料底
14保护足趾安全鞋(靴)胶底皮面
塑料面胶粘
模压
注射
线缝An1 ~ An5
塑料底
15防刺穿鞋胶底皮面
胶面
塑料面胶粘
模压
注射
线缝特级、Ⅰ级、Ⅱ级
塑料底
16电绝缘鞋胶底皮面
布面
胶面
塑料面胶粘
模压
注射
线缝5kV ~ 30kV
塑料底
17胶面防砸安全靴普通型、轻型
18耐酸碱皮鞋模压、注射
19耐酸碱胶靴————
20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21耐油防护鞋皮面
胶面胶粘
模压
注射
线缝————
22耐酸(碱)手套橡胶
乳胶
塑料
23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橡胶A类、B类、C类
乳胶

35.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产品(以下简称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扣件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扣件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扣件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扣件产品分为钢管脚手架扣件(可锻铸铁或铸钢)和钢板冲压扣件两个产品单元。
nzm_1956  2008-12-18 15:20
29.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的,均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II型预应力混凝土枕产品。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表1 产品单元划分
序号产品单元规格型号
1II型预应力混凝土枕
新II型

YII-F型

30.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的,均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预制先张法及后张法、单线及双线、箱梁及T梁、全预应力及部分预应力、有碴桥面及无碴桥面的客货共线、客运专线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的产品单元以预应力工艺和梁型为划分原则。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共分8个发证单元,详见表一。

表一 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产品发证单元划分及替代原则
编号单 元 名 称规格型号规格替代原则说
跨 度线数高度
1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箱型简支梁产品8m~40m单线、双线—普高、低①同单元、同线数、同高度:跨度按大梁类(24m及以上)及小梁类(20m以下)分别以大代小(如32m可替代24m,但不能替代20m,20m可以替代16m等);
②同单元、同线数、同跨度:高度以低代高(普高包括高高梁、中高梁);
③同单元、同跨度、同高度:线数以双(线)代单(线)
2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T型简支梁产品8m~40m—普高、低高
3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箱型简支梁产品8m~40m单线、双线—普高、低
4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T型简支梁产品8m~40m—单线、双普高、低高
5后张法部分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箱型简支梁产品8m~40m单线、双线—
6后张法部分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T型简支梁产品8m~40m—普高、低高
7先张法部分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箱型简支梁产品8m~40m单线、双线—
8先张法部分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T型简支梁产品8m~40m—普高、低高
说明:①同单元、同跨度、同高度、不同片数(4片式、2片式)T梁可以互代;
②同单元、同跨度、同高度,有碴、无碴桥面梁可以互代;
③同单元、同跨度、同高度:允许开裂但限制裂缝宽度的部分预应力梁、允许出现拉应力但不允许开裂的部分预应力梁互代。
31.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国家发布实施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发证目录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港口装卸机械产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港口装卸机械产品按单元划分为:港口浮式起重机、斗轮堆取料机、斗式提升机、埋刮板输送机、港口吸粮机等。具体的产品单元、品种及规格划分见表1《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及规格》。

表1 港口装卸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及规格
产品名称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式备 注
港口装卸机械-港口浮式起重机回转式浮式起重机额定起重量Q额≤1000t同一产品单元相同结构型式的产品其规格由高向低覆盖。
非回转式浮式起重机
港口装卸机械-斗轮堆取料机臂式斗轮堆取料机
(臂式斗轮取料机、臂式堆料机)额定生产率≤6300(取)/10000(堆)t/h1. 臂式斗轮堆取料机可覆盖同规格型号的臂式斗轮取料机和臂式堆料机,反之不可;
2. 同一产品单元相同结构型式的产品其规格由高向低覆盖。
门式斗轮堆取料机
(门式斗轮取料机)额定生产率≤6300(取)/10000(堆)t/h 1. 门式斗轮堆取料机可覆盖同规格型号的门式斗轮取料机,反之不可;
2. 同一产品单元相同结构型式的产品其规格由高向低覆盖。
圆形堆场斗轮堆取料机额定生产率≤6300(取)/10000(堆) t/h同一产品单元相同结构型式的产品其规格由高向低覆盖。
桥式斗轮取料机额定生产率≤1000 t/h同一产品单元相同结构型式的产品其规格由高向低覆盖。
港口装卸机械-斗式提升机带式斗式提升机斗宽:≤1000mm同一产品单元相同结构型式的产品其规格由高向低覆盖。
环链斗式提升机斗宽:≤1000mm
板链斗式提升机斗宽:≤1000mm
港口装卸机械-埋刮板输送机水平型埋刮板输送机槽宽:≤1000mm同一产品单元相同结构型式的产品其规格由高向低覆盖。
垂直型埋刮板输送机槽宽:≤1000mm
Z型(含环型)埋刮板输送机槽宽:≤1000mm
港口装卸机械-港口吸粮机港口吸粮机额定生产率P≤800 t/h同一产品单元相同结构型式的产品其规格由高向低覆盖。
nzm_1956  2008-12-18 15:18
26.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助力车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助力车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助力车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助力车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助力车为:
(1)电动自行车;
(2)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3)其它类型的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助力自行车(申报本单元的企业必须填写清楚车种的类型)。
以上三种类型产品分为三个取证单元。
27.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香料香精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香料香精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用香料香精产品。根据产品原料来源、生产方式和用途的不同,将应用香料香精产品分为天然香料、生物技术香料、合成香料和香精四个产品单元。又根据产品特征,每个产品单元划分为若干小类。
1.3.1 天然香料单元:是指用物理方法直接从芳香植物或动物分泌物中分离得到的香料产品,分为4小类:
(1) 蒸馏类;
(2) 浸提类;
(3) 冷榨(磨)类;
(4) 其他类。
1.3.2 生物技术香料单元:是指用生物技术方法(如发酵工程技术、酶工程技术)制得的单一或复合香料产品,不分类。
1.3.3 合成香料单元:是指用化学方法合成的,再经若干化工操作单元精制得到具有一定化学结构、香气、香味和理化规格的香料产品。一般分为天然等同香料和人造香料(人造香料指该物质的化学结构至今尚未在自然界中发现过的香料),不分类。
1.3.4 香精单元(应用香精):分为3小类。
(1)液体类;
(2)浆(膏)状类:指香精在常温下或稍经加热搅拌即成为流动的粘稠体态(定义1);
(3)固体(粉末)类:指以香料与其他食品添加剂、载体等,经过搅拌制成均匀的拌和型粉末香精和/或利用可食用的壁材(高分子物质),将芯材(香料等混合物)包裹成微小囊状物的微胶囊型粉末香精等(定义2)。
1.3.5香料香精产品单元表:
产品单元产品小类产品举例

天然香料单元蒸馏类香叶油
浸提类桂花浸膏
冷榨(磨)类冷磨柠檬油
其他类天然薄荷脑
生物技术香料单元不分类乳香香料
合成香料单元不分类香豆素
香精单元(应用香精)液体类水质香精
浆(膏)状类符合定义1
固体(粉末)类符合定义2
28.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眼镜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眼镜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眼镜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种形式和材料的眼镜镜片、眼镜架、批量生产的成镜,但不适用于劳动或职业安全防护用眼镜和验配眼镜(《验配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另行发布)。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划分的具体情况见表一。
表一 眼镜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划分表
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备注
1光学眼镜片毛坯普通眼镜片毛坯(光白、UV白、克赛、克司)
高折射眼镜片毛坯(n=1.6、1.7、1.8、1.9)
变色眼镜片毛坯(茶变、灰变)
其他
2眼镜镜片
(非树脂类)普通光学玻璃眼镜片
高折射玻璃眼镜片
天然或人造水晶眼镜片
其他
3眼镜镜片
(热塑型树脂类)亚克力眼镜片
PC眼镜片
其他
4眼镜镜片
(热固型树脂类)普通树脂眼镜片(n=1.50)包含CR39
中折树脂镜片(n=1.56、1.60)
高折树脂镜片(n=1.67、……)
其他
5眼镜镜片
(车房片)玻璃眼镜片
树脂眼镜片
6眼镜架
(金属类)铜镍合金
纯钛及钛合金
其他(如金属-塑料混合架、铝镁合金、不锈钢、记忆金属等)
7眼镜架
(塑料类)注塑架
板材架
其他(如塑料-金属混合架、记忆塑料……)
8太阳镜玻璃片太阳镜
树脂片太阳镜
偏振片太阳镜
其他
9老视镜
(批量生产)玻璃片老视镜
树脂片老视镜
片架一体镜
其他
10护目镜运动眼镜
驾驶镜
其他
11其他眼镜产品无法归入上述10个产品单元的眼镜产品列入本单元,并注明申证的具体产品名称。
nzm_1956  2008-12-18 15:16
22.橡胶密封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橡胶密封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橡胶密封制品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橡胶密封制品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橡胶密封制品产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橡胶密封制品按类别分为六个产品单元,具体产品类型见表1。

表1 橡胶密封制品产品单元
序号产品单元产品类型
1O形橡胶密封圈
2旋转轴唇形密封圈
3汽车液压制动橡胶皮碗
4汽车制动气室橡胶隔膜
5往复运动橡胶密封圈1.鼓形橡胶密封圈
2.蕾形橡胶密封圈
3.V形橡胶密封圈
4.Y形橡胶密封圈、山形橡胶密封圈、橡胶防尘密封圈
6止水带
备注:企业申请往复运动橡胶密封圈产品单元时应注意:
(1)第1-3产品类型可由前向后覆盖本单元的其他产品类型,反之不适用;
(2)对于只生产第4产品类型的企业,取得此类产品中的任意一种产品的生产许可证,都可以生产其他同类型产品;
(3)企业有O形橡胶密封圈生产许可证,可以生产第4产品类型的往复运动橡胶密封圈。
23.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旋转防喷器、环形防喷器、闸板防喷器、防喷器控制装置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
1.3.1 根据防喷器的不同功能划分产品单元,即旋转防喷器、环形防喷器、闸板防喷器各为一个产品单元。企业取证按照高压力级别产品覆盖低压力级别产品的原则申报,即对申报企业所能生产的最高压力级别的最大通径产品按照实施细则进行核查、检验,对其他规格型号的产品的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1.3.2 防喷器控制装置为一个产品单元,企业取证按照控制对象多的产品覆盖控制对象少的产品的原则申报,即对申报企业所能生产的最多控制对象的产品按照实施细则进行核查、检验,对其他规格型号的产品的生产能力进行确认。
1.3.3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产品的产品单元及规格见表1。
表1 产品单元
产品单元执行标准压力等级(MPa)
旋转防喷器Q/CNPC36-20023.5/0707/1410.5/2117.5/35
环形防喷器GB/T 20174-200613.820.734.569103.5
闸板防喷器13.820.734.569103.5
防喷器控制装置SY/T5053.2-2001控制对象数量
1,23 ,45,67,89以上
24.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钻井悬吊工具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钻井悬吊工具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钻井悬吊工具产品,分四个产品单元:
吊卡(范围:钻杆吊卡、套管吊卡、油管吊卡);
吊环(范围:单臂吊环、双臂吊环);
钻井吊钳(范围:吊钳、钻杆动力钳、套管动力钳、修井动力钳);
钻井卡瓦(范围:钻杆卡瓦、套管卡瓦、钻铤卡瓦)。
25.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电热毯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电热毯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热毯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设计对床或人体进行加热的柔性加热器具。如:用于家用的电热毯、电热垫和电热褥垫。
申证单元划分原则:
种类不同产品,如电热毯(含下铺、上盖)、电热垫、电热褥垫应分别划分为一个申证单元。
控制方式不同的产品,如控温型、调温型、限温型产品应分别划分为一个申证单元。

电热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
申证单元注 解
控温型电热毯用于床上取暖的、基本上平坦而柔软的,构成卧具一部分的电热器具,温度可调,含上盖、下铺型。
限温型电热毯用于床上取暖的、基本上平坦而柔软的,构成卧具一部分的电热器具,温度不可调但有限值,含上盖、下铺型。
调温型电热毯用于床上取暖的、基本上平坦而柔软的,构成卧具一部分的电热器具,功率可调。
电热垫用于人体局部加热,且只在某一面测得的发热面积不超过0.2m2的一块柔性部件构成的器具,如坐垫、护腰、护膝等。
电热褥垫用来支撑卧具,设计为不能折叠的软垫型器具。
nzm_1956  2008-12-18 15:15
19.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集成电路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2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集成电路卡产品(集成电路卡以下简称“IC卡”、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以下简称“IC卡读写机”)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IC卡及IC卡读写机产品为:IC卡(带触点)、IC卡(无触点)、IC卡读写机三个产品单元。企业申报IC卡读写机时应注明产品单元的具体规格型号。
1.4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IC卡读写机产品范围的通知》(全许办60号)文件规定,以下两类产品不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IC卡读写机:
1.4.1 IC卡家用膜式燃气表、IC卡冷水水表、出租汽车计价器、IC卡预付费热量表、IC卡预付费售电系统中的预付费电度表等嵌入了IC卡读写部件的计量器具产品;
1.4.2 手机、嵌入了IC卡读写部件的复印机、自动售货机、ATM提款机等产品。

20.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复混肥料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复混肥料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复混肥料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三个产品单元,具体单元及规格见表1:
表1 复混肥料产品产品单元及产品规格
产品单元产品规格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高浓度(总养分≥40%)
中浓度(总养分≥30%)
低浓度(总养分≥25%)
掺混肥料高浓度(总养分≥40%)
中浓度(总养分≥30%)
低浓度(总养分≥25%)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21.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1997年5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了做好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包括加工和分装)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覆盖的换(发)证农药产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无生产许可证的农药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
1.3 本实施细则覆盖的换(发)证产品品种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第十四号令的规定,林丹、敌百虫原粉、50%对硫磷乳油、甲胺磷乳油、40%氧化乐果乳油、久效磷乳油、久效磷可溶性浓剂、水胺硫磷乳油、50%甲基对硫磷乳油等产品,已被列入《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自1999年9月1日起,不再受理新投产、转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有新产业政策出台时,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 实施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品种
1 20%氰戊菊酯乳油 20% GB 6695-1998
2 林丹 99.0%、99.5% GB 9559-1988
3 敌百虫原粉 87%、90%、97% GB 334-1981(1989)
4 50%对硫磷乳油 50% GB 2898-1995
5 异稻瘟净乳油 40%、50% HG 3286-1981
6 磷化锌 80%、90% HG 2855-1997
7 氯化苦 98%、99% GB 435-1984
8 敌敌畏乳油 80%、50% GB 2548-1993
9 56%磷化铝片剂 56% GB 5452-1985
10 马拉硫磷乳油 45% HG 3284-2000
11 甲胺磷乳油 50% GB 3726-1995
12 40%乐果乳油 40% HG 15583-1995
13 代森锌可湿性粉剂 80% HG 3289-2000
14 2甲4氯钠 56% HG 2610-1994
15 2甲4氯钠水剂 13% HG 2203-1991
16 五氯硝基苯粉剂 40% HG 2460.2-1993
17 硫酸铜(农业用) 98% GB 437-1993
18 杀虫双水剂 18%、29% GB 8200-1987
19 40%氧乐果乳油 40% HG 3307-2000
20 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 75%、50%、60% GB 9552-2000
21 多菌灵可湿性粉剂 50%、25% HG 3290-1989
22 多菌灵悬浮剂 40% HG 2858-2000
23 溴甲烷原药 98.5、99.5% GB 434-1995
24 久效磷乳油 40% HG 3301-1990
25 久效磷可溶性浓剂 40%、50% HG 3302-1990
26 三唑酮乳油 20% HG 3294-1989
27 三唑酮可湿性粉剂 15%、25% HG 3295-1989
28 丁草胺乳油 60%、50% HG 3292-1989
29 水胺硫磷乳油 35% HG 2199-1991
30 50%甲基对硫磷乳油 50% GB 9550-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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