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计量检定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考核的通知
suzhoujb · 2009-04-29 09:38 · 140416 次点击
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
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六号部长令)的文件精神,国家从2000年7月1日起,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全社会建立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人才结构。凡从事技术工种人员必须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就业。
为保证长度量具、长度量仪、衡器、电磁、无线电、温度、压力计量检定的质量,降低企业的计量校准、检定成本,根据国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实现国家对计量人员的持证上岗的要求。为此,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指导中心按照考核大纲要求定期举办计量校准国家职业资格班。现将有关培训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通过学习,使学员达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长度量具、长度量仪、衡器、电磁、无线电、温度、压力计量检定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要求,取得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并能持证独立上岗操作。
二、培训对象: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计量仪器管理、校准工作的人员。
三、培训内容:分为长度量具、长度量仪、衡器、电磁、无线电、温度、压力计量七个工种。培训分三阶段完成,第一阶段为基础知识培训,第二阶段为自学辅导,第三阶段为专业知识培训。
四、考核发证:经理论考试和技能操作鉴定考核合格者,由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颁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是相应工种计量校准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用人单位录用、使用技术人员和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是我国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该证书是从事计量校准工作资质的依据,是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相关岗位资格是否符合的条件之一。
六、培训时间:常年举办,最近一期2009年5月下旬
七、培训地点:苏州
八、联系方式:
电话:0512-65245058传真:0512-65245008
E-mial:
[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谢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