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类生产许可细则

  nzm_1956 ·  2008-12-08 13:58  ·  189895 次点击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07年第174号
2007年第174号
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
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经严格审查论证,国务院于2007年10月9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决定取消轧钢辊、油锯等14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审批,同时,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继续保留对人造板等66类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现将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43 条回复

sunjacob  2009-08-08 16:37
为什么不用附件的形式上传呢,楼主
nzm_1956  2009-01-14 15:37
66.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做好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产品生产的所有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产品:适用于GB 5296.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对“化妆品”术语定义的产品。即: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1.4化妆品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共分为一般液态类、膏霜乳液类、粉类、气雾剂及有机溶剂类、蜡基类和其它类,这6个申证单元,其作用仅限于换(发)生产许可证。根据产品特性,将前四个申证单元,分为若干申证小类。
1.4.1 一般液态类:不需经乳化的液体类化妆品,分为4小类。
(1) 护发清洁类;
(2) 护肤水类;
(3) 染烫发类;
(4) 啫喱类。
1.4.2 膏霜乳液类:需经乳化的膏、霜、脂、乳液类化妆品,分为2小类。
(1) 护肤清洁类;
(2) 发用类。
1.4.3 粉类:散粉、块状粉类化妆品,分为2小类。
(1) 散粉;
(2) 块状粉。
1.4.4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类:含有推进剂的气雾剂类化妆品和含有易燃易爆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分为2小类。
(1) 气雾剂类;
(2) 有机溶剂类;
1.4.5 蜡基类:以蜡为主基料的化妆品。
1.4.6 其他类:不能归属于以上五类的产品。
1.4.7 化妆品产品申证单元表。未在表中列出的产品,应根据上述规定归属于相应申证单元:有申证小类的,归属申证小类。

申 证 单 元产品类型产品举例
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洗发液、洗发膏、发露、发油(不含推进剂)、摩丝(不含推进剂)、梳理剂、洗面奶、液体面膜等
护肤水类护肤水、紧肤水、化妆水、收敛水、卸妆水、眼部清洁液、按摩液、护唇液、生发液、护肤精油、无纺布面膜等
染烫发类染发剂、烫发剂等
啫喱类啫喱水、啫喱膏、美目胶等
膏霜乳液单元护肤清洁类膏、霜、蜜、香脂、奶液、洗面奶、无纺布面膜等
发用类发乳、焗油膏、染发膏、护发素等
粉单元散粉类香粉、爽身粉、痱子粉、定妆粉、面膜(粉)、浴盐、洗发粉、染发粉等
块状粉类胭脂、眼影、粉饼等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气雾剂类摩丝、发胶、彩喷等
有机溶剂类香水、花露水、指甲油等
蜡基单元—唇膏、眉笔、唇线笔、发蜡、睫毛膏、唇彩、液体唇膏等
其它单元—本次不列入

1.5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标注的产品内容,应填写申证单元名称和申证小类名称。其中:“其它单元”必须标注申证的具体产品名称。
nzm_1956  2009-01-14 15:35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
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食用酒精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用酒精产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为了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发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包括:所有以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微生素、矿物质和其它辅料,经加工制成的供婴幼儿(三周岁以内)食用的产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单元划分方式为:按相关产品标准生产的每一品种产品为一申证单元。
nzm_1956  2009-01-14 15:34
64.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附件1
食品添加剂申证单元、品种名称及产品标准
序号申证单元品种名称产品标准规格
1酸度调节剂1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1987-1986《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2食品添加剂 乳酸GB 2023-2003《食品添加剂 乳酸》

3食品添加剂 DL-酒石酸GB 15358-1994《食品添加剂 DL-酒石酸》
4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GB 13737-1992《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
5食品添加剂 磷酸注2GB 3149-2004《食品添加剂 磷酸》
6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冰醋酸)GB 1903-1996《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冰醋酸)》
7食品添加剂 盐酸注2GB 1897-1995《食品添加剂 盐酸》
8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注2GB 5175—2000《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
9食品添加剂 碳酸钾HG 2452—1993《食品添加剂 碳酸钾》
10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GB 1886-1992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11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钾GB 14889-1994《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钾》
12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GB 6782-1986《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2抗结剂1食品添加剂 六氰合铁酸四钾(黄血盐钾)HG 2918—1999《食品添加剂 六氰合铁酸四钾(黄血盐钾)》
2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HG 2791—1996《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
3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钙HG 2789—1996《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钙》
3抗氧化剂1食品添加剂 叔丁基-4-羟基茴香醚GB 1916-1980《食品添加剂 叔丁基-4-羟基茴香醚》
2食品添加剂2,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GB/T1900-1980 《食品添加剂2,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
3食品添加剂 没食子酸丙酯GB 3263-1982《食品添加剂 没食子酸丙酯》
4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GB 8273-1987《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5食品添加剂 茶多酚QB2154-1995《食品添加剂 茶多酚》
6食品添加剂 植酸(肌醇六磷酸)HG 2683-1995 《食品添加剂 植酸(肌醇六磷酸)》
7食品添加剂 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QB 2395-1998《食品添加剂 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
8食品添加剂 甘草抗氧物QB 2078-1995《食品添加剂 甘草抗氧物》
9食品添加剂 抗坏血酸钙GB 15809-1995《食品添加剂 抗坏血酸钙》
10食品添加剂 L-抗坏血酸棕榈酸酯GB 16314-1996《食品添加剂 L-抗坏血酸棕榈酸酯》
4漂白剂1食品添加剂 连二亚硫酸钠(保险粉)注2HG 2682-1995 《食品添加剂 连二亚硫酸钠》
2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GB 1893-1998《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
3食品添加剂 无水亚硫酸钠GB 1894-1992 《食品添加剂 无水亚硫酸钠》
4食品添加剂 硫磺注1GB 3150-1999《食品添加剂 硫磺》
5膨松剂1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GB 1887-1998《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
2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铵GB 1888-1998《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铵》
3食品添加剂 沉淀碳酸钙GB 1898-1996《食品添加剂 沉淀碳酸钙》
4食品添加剂 硫酸铝钾GB 1895-2004《食品添加剂 硫酸铝钾》
5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钙GB 1889-2004《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钙》
6食品添加剂 硫酸铝铵HG 2917—1999 《食品添加剂 硫酸铝铵》
7食品添加剂 复合疏松剂HG 2616—1994《食品添加剂 复合疏松剂》
6着色剂1食品添加剂 苋菜红GB 4479.1-1999《食品添加剂 苋菜红》
2食品添加剂 苋菜红铝色淀GB 4479.2-1996《食品添加剂 苋菜红铝色淀》
3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GB 4480.1-1994《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
4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铝色淀GB 4480.2-1994《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铝色淀》
5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GB 4481.1-1999《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6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铝色淀GB 4481.2-1999《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铝色淀》
7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GB 6227.1-1999《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
8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铝色淀GB 6227.2-1995《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铝色淀》
9食品添加剂 亮蓝GB 7655.1-1996《食品添加剂 亮蓝》
10食品添加剂 亮蓝铝色淀GB 7655.2-1996《食品添加剂 亮蓝铝色淀》
11食品添加剂 新红GB 14888.1-1994《食品添加剂 新红》
12食品添加剂 新红铝色淀GB 14888.2-1994《食品添加剂 新红铝色淀》
13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GB 17511.1-1998《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
14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铝色淀GB 17511.2-1998《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铝色淀》
15食品添加剂 赤藓红GB 17512.1-1998《食品添加剂 赤藓红》
16食品填加剂 赤藓红铝色淀GB 17512.2-1998《食品填加剂 赤藓红铝色淀》
17食品添加剂 β-胡萝卜素GB 8821-1988《食品添加剂 β-胡萝卜素》
18食品添加剂 天然β-胡萝卜素QB 1414-1991《食品添加剂 天然β-胡萝卜素》
19食品添加剂 甜菜红QB/T 3791-1999《食品添加剂 甜菜红》
20食品添加剂 紫胶红色素GB 4571-1996《食品添加剂 紫胶红色素》
21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GB 10783-1996《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
22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氨法、普通法)GB 8817-2001《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氨法、普通法)》
23食品添加剂 红米红QB 1228-1991《食品添加剂 红米红》
24食品添加剂 栀子黄(粉末、浸膏)GB 7912-1987《食品添加剂 栀子黄(粉末、浸膏)》
25食品添加剂 菊花黄QB/T 3792-1999《食品添加剂 菊花黄》
26食品添加剂 黑豆红QB/T 3793-1999《食品添加剂 黑豆红》
27食品添加剂 高粱红GB 9993-1988《食品添加剂 高粱红》
28食品添加剂 可可壳色素GB 8818-1988《食品添加剂 可可壳色素》
29食品添加剂 红曲米GB 4926-1985《食品添加剂 红曲米》
30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GB 15961-1995《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
31食品添加剂 天然苋菜红QB 1227-1991《食品添加剂 天然苋菜红》
32食品添加剂 姜黄色素QB 1415-1991《食品添加剂 姜黄色素》
33食品添加剂 叶绿素铜钠盐QB/T 3783-1999 《食品添加剂 叶绿素铜钠盐 》
7护色剂1食品添加剂 硝酸钠 注2GB 1891-1996 《食品添加剂 硝酸钠》
2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钠注2GB 1907-2003《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钠》
8乳化剂1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GB 8272-1987《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
GB 10617-1989《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丙二醇法)》
QB 2245-1996《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无溶剂法)》
2食品添加剂 酪蛋白酸钠QB/T 3800-1999《食品添加剂 酪蛋白酸钠》
3食品添加剂 蒸馏单硬脂酸甘油脂GB 15612-1995《食品添加剂 蒸馏单硬脂酸甘油脂》
4食品添加剂 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斯潘60)GB 13481-1992《食品添加剂 山梨醇酐单硬脂酸酯(斯潘60)》
5食品添加剂 山梨醇酐单油酸酯(斯潘80)GB 13482-1992《食品添加剂 山梨醇酐单油酸酯(斯潘80)》
6食品添加剂 单硬脂酸甘油酯(40%)GB 1986-1989《食品添加剂 单硬脂酸甘油酯(40%)》
7食品添加剂 松香甘油酯
食品添加剂 氢化松香甘油酯GB 10287-1988《食品添加剂 松香甘油酯和氢化松香甘油酯》
8食品添加剂 辛癸酸甘油酯QB2396-1998《食品添加剂 辛癸酸甘油酯》
9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QB/T 3790-1999《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
10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QB/T 3784-1999《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
11食品添加剂 三聚甘油单硬脂酸酯GB 13510-1992《食品添加剂 三聚甘油单硬脂酸酯》
9酶制剂1食品添加剂 固定化葡萄糖异构酶制剂GB 8274-1987《食品添加剂 固定化葡萄糖异构酶制剂》
2食品添加剂 α-淀粉酶制剂GB 8275-1987 《食品添加剂 α-淀粉酶制剂》
3食品添加剂 糖化酶制剂GB 8276-1987 《食品添加剂 糖化酶制剂》
4食品添加剂 果胶酶制剂QB 1502-1992《食品添加剂 果胶酶制剂》
5食品添加剂 真菌α-淀粉酶QB 2526-2001《食品添加剂 真菌α-淀粉酶》
6食品添加剂 α-葡萄糖转苷酶QB 2525-2001《食品添加剂 α-葡萄糖转苷酶》
10增味剂1食品添加剂 5'-鸟苷酸二钠QB/T 3799-1999 《食品添加剂 5'-鸟苷酸二钠》
2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QB/T 3798-1999《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11面粉处理剂1食品添加剂 稀释过氧化苯甲酰HG 2684-1995《食品添加剂 稀释过氧化苯甲酰》
2食品添加剂 碱式碳酸镁HG 2790—1996《食品添加剂 碱式碳酸镁》
12被膜剂1食品添加剂 紫胶(虫胶)GB 4093-1983《食品添加剂 紫胶(虫胶)》
2食品用石蜡GB 7189-1994《食品用石蜡》
3食品级白油GB 4853-1994《食品级白油》
4食品添加剂 吗啉脂肪酸盐果蜡GB 12489-1990《食品添加剂 吗啉脂肪酸盐果蜡》
13水分保持剂1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GB 1890-1989 《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
2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QB 1034-1991《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3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钠HG 2923—1999 《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钠》
4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钠HG 2920—2000 《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钠》
5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钙HG 2927—1999《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钙》
6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钠HG 2919—2000《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钠》
7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二氢二钠HG 2928—1999《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二氢二钠》
14营养强化剂1食品添加剂 L-赖氨酸盐酸盐GB 10794-1989《食品添加剂 L-赖氨酸盐酸盐》
2食品添加剂 牛磺酸GB 14759-1993《食品添加剂 牛磺酸》
3食品添加剂 左旋肉碱GB 17787-1999《食品添加剂 左旋肉碱》
4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AGB 14750-1993《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A》
5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B1(盐酸硫胺)GB 14751-1993《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B1(盐酸硫胺)》
6食品添加剂 核黄素(维生素B2)GB 14752-1993《食品添加剂 核黄素(维生素B2)》
7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B6(盐酸吡哆醇)GB 14753-1993《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B6(盐酸吡哆醇)》
8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GB 14754-1993《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
9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磷酸酯镁)YY 0036-1991《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磷酸酯镁)》
10食品添加剂 抗坏血酸钠GB 16313-1996《食品添加剂 抗坏血酸钠》
11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D2(麦角钙化醇)GB 14755-1993《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D2(麦角钙化醇)》
12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E(dl-a-醋酸生育酚GB 14756-1993《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E(dl-a-醋酸生育酚)
13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亚铁YY 0035-1991《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亚铁》
14食品添加剂 烟酸GB 14757-1993《食品添加剂 烟酸》
15食品添加剂 叶酸GB 15570-1995《食品添加剂 叶酸》
16食品添加剂 乳酸亚铁GB 6781-1986《食品添加剂 乳酸亚铁》
17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钙GB 17203-1998《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钙》
18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钙GB 15571-1995《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钙》
19食品添加剂 生物碳酸钙QB 1413-1999《食品添加剂 生物碳酸钙》
20食品添加剂 乳酸钙GB 6226-1986《食品添加剂 乳酸钙》
21食品强化剂 活性钙GB 9990-1988《食品强化剂 活性钙》
22食品添加剂 L-苏糖酸钙GB/T 17779-1999 《食品添加剂 L-苏糖酸钙》
23食品添加剂 乙酸钙GB 15572-1995《食品添加剂 乙酸钙》
24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锌GB 8820-1988《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锌》
25食品添加剂 天然维生素EGB 19191-2003《食品添加剂 天然维生素》
15防腐剂1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GB 1901-1994《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
2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GB 1902-1994《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3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GB 1905-2000《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
4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3736-1992《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5食品添加剂 丙酸钙HG 2921-1999《食品添加剂 丙酸钙》
6食品添加剂 丙酸钠HG 2922-1999《食品添加剂 丙酸钠》
7食品添加剂 对羟基苯甲酸乙酯GB 8850-1988《食品添加剂 对羟基苯甲酸乙酯》
8食品添加剂 对羟基苯甲酸丙酯GB 8851-1988《食品添加剂 对羟基苯甲酸丙酯》
9食品添加剂 乙氧基喹HG 2924-1988(1997)《食品添加剂 乙氧基喹》
10食品添加剂 乳酸链球菌素QB 2394-1998《食品添加剂 乳酸链球菌素》
11食品添加剂 稳定态二氧化氯溶液HG 3669—2000《食品添加剂 稳定态二氧化氯溶液》
12食品添加剂 丙酸注1HG 2925-1989(1997)《食品添加剂 丙酸》
13食品添加剂 过氧碳酸钠注2HG 2788—1996《食品添加剂 过氧碳酸钠》
14食品添加剂 液体二氧化碳GB 1917-1994 《食品添加剂 液体二氧化碳(发酵法) 》
GB 10621-1989《食品添加剂 液体二氧化碳(石
灰窑法和合成氨法) 》
16稳定和凝固剂1食品添加剂 硫酸钙GB 1892-1980《食品添加剂 硫酸钙》
2食品添加剂 D葡萄糖酸δ内酯GB 7657-1987《食品添加剂 D葡萄糖酸δ内酯》
17甜味剂1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GB 4578-1984《食品添加剂 糖精钠》
2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GB 12488-1995《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
3食品添加剂 异麦芽酮糖(帕拉金糖)QB 1581-1992《食品添加剂 异麦芽酮糖》
4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液GB 7658-1987《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液》
5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13509-1992《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6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甙GB 8270-1999《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甙》
7食品添加剂 甘草酸一钾盐(甘草甜素单钾盐)QB 2077-1995《食品添加剂 甘草酸一钾盐(甘草甜素单钾盐)》
8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AK糖)QB 2393-1998《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AK糖)》
18增稠剂1食品添加剂 明胶GB 6783-1994《食品添加剂 明胶》
2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GB 1904-1989《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
3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钠GB 1976-1980《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钠》
4食品添加剂 果胶QB/T 2484-2000《食品添加剂 果胶》
5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GB 15044-1994《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
6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GB 13886-1992《食品添加剂黄原胶》
7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丙二醇酯GB 10616-2004《食品添加剂 海藻酸丙二醇酯》
8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淀粉醚QB 1229-1991《食品添加剂 羟丙基淀粉醚》
9食品添加剂 β-环状糊精QB 1613-1992《食品添加剂 β-环状糊精》
10食品添加剂 田菁胶HG 2787-1996《食品添加剂 田菁胶》
11食品添加剂 瓜尔胶QB 2246-1996《食品添加剂 瓜尔胶》
12食品添加剂 琼胶GB1975-1980《食品添加剂琼胶》
19其他1食品添加剂 高锰酸钾注2GB 2513-2004《食品添加剂 高锰酸钾》
2食品添加剂 4-氯苯氧乙酸钠HG 2302-1992《食品添加剂 4-氯苯氧乙酸钠》
3食品添加剂 异构化乳糖液GB 8816-1988 《食品添加剂 异构化乳糖液》
4食品添加剂 天然咖啡因QB 2079-1995《食品添加剂 天然咖啡因》
5食品添加剂 咖啡因GB 14758-1993《食品添加剂 咖啡因》
注1、注2表示该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
注2表示已列入《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和《氯碱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现纳入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这些产品不再作为无机类产品和氯碱产品取证。尚未取证的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按本细则进行生产条件审查,已取证的进行生产条件补充审查。
注3:如某些产品可做其它用途,企业申报单元时按本单元申报
nzm_1956  2009-01-14 15:33
63.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信办16号)等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的所有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为:金融税控收款机(依据国家标准GB/T 18240.4-2004《税控收款机 第4部分:银行卡受理设备规范》、《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第3-7部分等)(见表1)。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是具有银行卡受理功能和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产品。与金融税控收款机产品一起使用的税控IC卡、金融IC卡必须采用取得IC卡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nzm_1956  2009-01-07 17:08
60.棉花加工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棉花加工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棉花加工机械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棉花加工机械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棉花加工机械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棉花加工机械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棉花加工机械产品有:锯齿轧花机、液压棉花打包机、籽棉清理机、皮棉清理机,其他棉花加工机械产品将分批实施。
61.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防伪标识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防伪标识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防伪标识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标识产品。
防伪标识产品是指客观上起到防止伪造,而采用了在一定范围内能准确鉴别真伪,并不易被仿制和复制的技术制作的标识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防伪标识产品。其范围及产品单元见《企业生产防伪标识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表2),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62.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585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无生产许可证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包括: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数字音频广播发射机、调频广播发射机、调频广播差转机、电视发射机、电视差转机、多路微波分配系统、C频段功率放大器、Ku频段功率放大器等产品。每种产品为一个发证单元。
nzm_1956  2009-01-07 17:06
58.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
1.3 危险化学品有机类产品分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本批按类别分为10个申证单元,具体品种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59.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适用本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
1.3 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但不包括: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类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产品不适用本细则。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范围及产品单元见表1。

表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单元
序号产品小类产品单元级别、类别或规格
1金属桶钢桶闭口Ⅰ级、闭口Ⅱ级、
全开口Ⅰ级、全开口Ⅱ级
黄磷包装钢桶
固碱钢桶
内销电石包装钢桶
钢提桶Ⅰ级、Ⅱ级
方桶
2金属罐工业用薄钢板圆罐Ⅰ级、Ⅱ级
方罐与扁圆罐
气雾罐Φ25.4mm Z型
Φ25.4mm Y型
气雾剂阀门Φ25.4mm
3复合包装钢塑复合桶Ⅰ类、Ⅱ类、Ⅲ类
4塑料包装危险品包装用塑料桶(罐)B型Ⅰ类、B型Ⅱ类、B型Ⅲ类
K型Ⅰ类、K型Ⅱ类、K型Ⅲ类
聚乙烯吹塑桶小口径Ⅰ类、小口径Ⅱ类、小口径Ⅲ类
大口径Ⅰ类、大口径Ⅱ类、大口径Ⅲ类
塑料编织袋载重60kg以下
复合塑料编织袋载重60kg以下
集装袋载重500~3000kg
钙塑瓦楞箱
5罐体车载钢罐体大于450L
车载铝罐体大于450L
车载玻璃钢罐体大于450L
非车载钢罐体大于450L配车用、大于500L储存用
非车载铝罐体大于450L配车用、大于500L储存用
非车载玻璃钢罐体大于450L配车用、大于500L储存用
非车载塑料罐体大于220L储存用
6纸容器瓦楞纸箱
重型瓦楞纸箱A、B、C
纸桶
7木容器木箱(胶合板箱、纤维板箱)Ⅰ类、Ⅱ类、Ⅲ类
木琵琶桶Ⅰ类、Ⅱ类、Ⅲ类
胶合板桶Ⅰ类、Ⅱ类、Ⅲ类
8玻璃容器玻璃瓶农药乳油类、化学试剂类
注:(1)按产品标准分级或分类的产品单元,如企业取得Ⅰ级(或Ⅰ类)生产许可证的可以生产Ⅰ、Ⅱ、Ⅲ级(或Ⅰ、Ⅱ、Ⅲ类)产品,取得Ⅱ级(或Ⅱ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Ⅱ、Ⅲ级(或Ⅱ、Ⅲ类)产品, 取得Ⅲ级(或Ⅲ类)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生产Ⅲ级(或Ⅲ类)产品。盛装Ⅲ类危险品的钢桶、钢提桶、工业用薄钢板圆罐必须按Ⅱ级要求申证。
(2)对塑料编织袋、复合塑料编织袋、集装袋的取证企业,如编织布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编织布外购;对聚乙烯吹塑桶生产企业,如只生产端手结构的桶,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 只生产端手结构;对纸箱的取证企业,如纸板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纸板外购。
(3)车载罐体指:出厂时与车固定在一起形成罐车的罐体。
(4)非车载罐体指:出厂时不连车的罐体。按其用途又可分为配车用和储存用(静置)。
(5)对车载罐体的取证企业,如配车用罐体是外购的,则在其申请书和证书上注明:配车用罐体外购,而且提供方必须是取得危包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6)对钢塑或钢胶复合的罐体按车载钢罐体单元申证。
(7)已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如要生产常压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仍须申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
(8)非车载钢、铝罐体不包括加油站埋地油罐、油库(包括加油站)地面储罐和反应装置储罐。
(9)非车载塑料罐体材质为:硬聚氯乙烯层压板或改性聚丙烯层压板。
chinagaow  2009-01-07 17:05
楼主,您的资料非常好的!是否可以用附件形式给我们共享学习!非常感谢!
nzm_1956  2009-01-07 17:05
57.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人民币伪钞鉴别仪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动态鉴别式人民币伪钞鉴别仪、静态鉴别式人民币伪钞鉴别仪。
表1 产品单元划分
类别产品范围
1动态鉴别式人民币伪钞鉴别仪
2静态鉴别式人民币伪钞鉴别仪
58.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1.1 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无机类产品分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本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及申证单元见附件1。
1.4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6号令的规定,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法生产工艺、年产1000吨以下黄磷生产线,已被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淘汰期限为2000年,本次发证不受理上述生产工艺和生产线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nzm_1956  2009-01-07 17:04
55.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燃气灶具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燃气灶具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燃气灶具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和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适用产品范围和产品单元
序号产品
单元产品品种适用产品范围
1家用燃气灶具液化石油气该产品单元的这三个产品品种的产品主要用于家庭烹饪,包括GB 16410-1996《家用燃气灶具》标准中规定的燃气灶具产品。
天然气
人工燃气
沼气该品种产品主要用于农村家庭烹饪,包括GB/T 3606-2001《家用沼气灶》标准中规定的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输入功率不小于2.33kW的家用沼气灶产品。
2商用燃气灶具液化石油气该产品单元是以燃气为能源直接加热烹调器皿的燃烧器具,主要包括CJ/T 28-2003《中餐燃气炒菜灶》、CJ/T 3030-1995《炊用燃气大锅灶》和CJ/T 187-2003《燃气蒸箱》等标准中规定的燃烧器具等。
申请该产品单元三个产品品种的许可证时,可以上述任何一种产品为代表;该产品单元覆盖上述全部产品。
天然气
人工燃气
3便携式丁烷气灶—GB 16691-1996《便携式丁烷气灶》标准中规定的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

注:①液化石油气:是在开采和炼制原油过程中获得的以C3、C4为主要成分的燃气。②天然气:组成多以甲烷为主,主要包括纯气田天然气、石油伴生气、凝析气田气及矿井气等。③人工燃气:是以固体、液体或气体燃料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可燃气体,主要包括煤制气(煤气)和油制气等,但不包括秸秆制气等。④沼气:是将有机物质经过微生物作用而产生的以甲烷为主要可燃成分的燃气。

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饲料粉碎机械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饲料粉碎机械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饲料粉碎机械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种型式的饲料粉碎机、饲草粉碎机、铡草机、青饲料切碎机和组合机等诸类产品,产品单元及型式的划分见表1。
表1 饲料粉碎机械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及型式划分
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型式说 明
1饲料粉碎机锤片式微粉碎机是指粉碎加工后成品球体粒度尺寸<0.3mm,即80%以上成品通过50号筛(相当于50目筛)的粉碎机。
齿爪式
劲锤式
辊式
立式
微粉碎机
2饲草粉碎机铡草粉碎式具有粉碎、揉搓功能的铡草机械均属于饲草粉碎机申请单元。例如:铡草粉碎机、铡草揉搓机、揉搓机等。
铡草揉搓式
揉搓式
3铡草机滚筒式
圆盘式
4青饲料切碎机刀盘式
其它式
5组合机碾米粉碎式组合机是指以饲料加工组合机械或粮食加工组合机械等形式成套出厂(出售),且其中含有饲料粉碎机械的组合机械。例如:配有饲料粉碎机和碾米机的“组合米机”、配有饲料粉碎机和混合机的“加工机组”、配有饲料粉碎机和铡草机的“组合机”等。如果组合机所配装的饲料粉碎机、铡草机等单机为生产许可证获证产品,则组合机可不再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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